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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為帝效勞,查捕漢人盜賊。遼東巡撫命令努爾哈赤,將竊取牛馬逃入女真地區的漢人盜賊押送歸還,努爾哈赤既乘機表功,列舉萬曆三十六年查獲兩名漢人盜賊,送往撫順之事,說明自己確是信守誓言,忠於明帝,又保證要繼續偵察,一有所知,立即照樣擒捉押解。
努爾哈赤對明朝官員的如此尊崇,美詞相奉,婉言申辯,力稱忠於明帝,遵守國法,無盜賊之心,無搶劫之行,這樣當然會對明臣施加強大的影響,容易被他說服,被他麻痺,從而下不了征剿建州的決心,延緩了興師問罪的期限,為努爾哈赤加快統一女真的事業提供了良好條件。
二、 伐木之爭
努爾哈赤雖然竭力避免與明朝過早對抗,公開交戰,儘量緩和摩擦,甚至不惜甘言厚幣,討好遼東官將,委曲求全,但矛盾並未消除,危機仍然潛存,萬曆四十四年(1616)六月,發生了震驚“朝廷”的伐木之爭事件,險些訴諸兵端,干戈相見。六月,明清河遊擊馮有功,遣人出邊,進入建州採伐木材,努爾哈赤派兵劫殺,雙方發生爭執。《滿文老檔·太祖》卷五,對此事作了如下敘述:
六月,聞邊境漢人皆越境侵入女真地方。汗曰: 每年越邊刨銀採參,搜尋松子、蘑菇、木耳,擾害者甚多,為杜絕混擾,立碑宰白馬為誓,今食其誓言,每年經常潛越帝境,我等殺之亦無罪矣。遂遣達爾漢轄,將越邊之漢人殺之,約五十餘人。嗣後,聞新任巡撫至廣寧,遣剛古裡、方吉納二人往見,明國捕剛古裡、方言納及其他九人,以鐵索系之,遣人來告曰: 若我等之人出邊,爾擒捕解還,何得殺之。英明汗曰: 昔碑誓曰: 若見出帝境之人不殺,殃及於不殺之人。今何不顧其言而如此強為之說。明人不從曰: 爾等將為首之達爾漢轄執來,我殺之,不然,事將擴大。以言挾之。英明汗拒而不答不從。明人曰: 此事已聞於上,不得隱矣。爾將有罪之人獻之,持至吾邊上,斬以示眾,此事即了結矣。英明汗欲得其遣去之十一人,即將潛往葉赫因而捕置獄中之十一人。解至邊上殺之,明國乃釋其所拘之十一人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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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爭執頻仍(3)
《明神宗實錄》也載錄了這件事:
(萬曆四十四年十二月辛亥)敕遼東巡按御史提問清河遊擊馮有功,責其啟邊釁之罪也。初清河與奴酋鄰,以金石臺為界,舊禁不許漢人出境,有功以協營採木孤山堡,葺軍丁房,遂私縱軍民出金石臺,採運木植,奴酋瞰知,邀殺四十餘人,遼東督撫移文詰責之,奴酋悔罪認罰,獻生事部夷十人,嫋斬漢境上。至是,督撫諸臣以奴酋陽順陰逆,為禍方深,但有功營利啟釁,當正其罪,上是之。
另,書又載:
先是,清河遊擊馮有功,遣軍出邊,深入夷地,採取木植,為奴賊部夷所覺,先伏賊眾三百餘人於林莽,以十餘賊要挾財物,我眾不與之,群賊齊出,將軍丁及同行商民五十餘人殺傷殆盡,有張通者得脫走入報。巡撫李維翰檄令奴酋速獻生事部夷正法,奴賊遵諭,縛獻生事部夷打喇漢等十名,及罰處牛馬,悔罪罰伏。
明滿雙方記載,有所差異,都講有利於己的話,建州儘量刪去與明交涉時的卑順情節,《明實錄》則炫耀天朝神威,賤視“東夷”。但對基本事實的敘述,兩者還是大體一致的。根據這些記載,我們可以得出三點結論。
第一,此次糾紛,由在明方。為了減少邊境爭執,萬曆三十六年(1608),努爾哈赤曾與明副將吳希漢、撫順王備禦商議決定,立誓為盟,於沿邊立碑,刻誓辭於碑上說:“無論漢人與女真,若竊越帝境,見之即殺越境者。”這次,明清河遊擊馮有功違背誓言遣派軍丁,潛入女真地區採伐木植,完全是不合法的,為利忘誓,侵犯了女真的利益,當然應該受到懲罰。努爾哈赤依據碑誓,劫殺明兵,是遵誓而行的合法行為,是有理的,並非胡作非為。
第二,明朝倚勢逼人,欺壓建州。儘管明朝自知理屈,卻硬要維護“天皇帝”的威嚴,強詞奪理,威逼“東夷”。巡撫李維翰,擺著上司的架子,“移文詰責”,檄令努爾哈赤獻送“生事部夷”達爾漢轄,要行“正法”,否則,“事將擴大”。這個要求,實無道理,十分專橫。明明是自己邊將違誓胡來,並非女真無理攔劫,殺人奪財,怎麼會是建州“生事”?怎麼能逼令建州交出“生事部夷”指名要斬殺達爾漢轄?達爾漢轄是扈爾漢,是清初開國元勳,是努爾哈赤愛如心肝的養子,這樣一個後金屈指可數的高階將官,怎能隨便縛送聽明屠殺!而且,此次交鋒,並非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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