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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系列問題,在《滿文老檔》中,找到了合理的答案。
《滿文老檔·太祖》卷十四載:
(天命五年三月小福金)代音察又告汗曰: 不僅此事,更有要言相告。汗詢有何言。代音察曰: 大福金曾兩次備飯,送與大貝勒,大貝勒受而食之。又一次,給四貝勒送飯,四貝勒受而未食。且大福金一日二、三次遣人至大貝勒家,如此往來,諒有同謀。大福金自身,深夜出院,亦已二、三次矣。汗聞此言,遣達爾漢蝦、額爾德尼巴克什、雅遜、蒙哈圖四大臣,往問大貝勒及四貝勒。送四貝勒飯未食,屬實。送大貝勒飯二、三次,受而食之,屬實。又其他之言,亦屬實。
對此,汗曰: 吾曾言曰,吾身歿後,大阿哥須善養諸幼子和大福金。以有此言,故大福金傾心於大貝勒,雖無任何事,卻無故地一日二、三次遣人至大貝勒家。
每逢諸貝勒大臣在汗處賜宴會議之時,大福金即以金珠飾身,斜視大貝勒,眾貝勒大臣皆覺而非之,欲告汗,又因畏懼大貝勒、大福金,而不敢告。
汗聞此言,不欲加罪其子大貝勒,乃以大福金竊藏綢帛蟒緞金銀財物甚多為辭,定其罪。遣人至界藩山上居室查抄。大福金恐汗見其物多而又加重懲罪,急使人分藏各處,送往各家,以財物三包送至達爾漢蝦山上之家。查者返回汗屋後,大福金即遣人往取送於達爾漢蝦家之財物,該人誤而未往山上之家索取,轉向西邊之家索之。達爾漢蝦知覺,與該人同來見汗,告曰: 福金私自匿財,吾豈有領受之理乎?……(汗)遂殺受容財物之女阿哈。
繼之又查,蒙古福金告曰: 阿濟格阿哥家中二櫃,藏有大福金帛三百,大福金常為此擔憂,欲焚於火,欲投於水,以惜此帛,皆未果。聞此言,即往阿濟格阿哥家檢視,查出帛三百,持來。又於大福金母家檢視,搜出存放於暖木大箱中之銀,持來,大福金又告曰: 蒙古福金處,有東珠一串。遣人問蒙古福金,蒙古福金答曰: 此乃大福金給與,令藏之也。
又聞,以總兵官巴篤理之二妻,欲作朝衣,大福金給與精美之寶石藍色倭緞。又給與參將蒙噶圖之妻綢緞朝服一件。又報,大福金背汗,私自厚賜財物與村民。
汗大怒,喚村民至,令將大福金所賜之物盡數退回。又將大福金之罪,告於眾曰: 此福金奸狡詐偽竊盜,人之邪惡,彼皆有之。吾以金珠,飾汝全身,又以人所未見之美帛,與汝穿著,汝乃不念汗夫之恩養,矇蔽吾眼,置吾於一邊,而勾引他人,豈不可殺耶?然若念此罪而殺,則吾愛如心肝之三子一女,將何等悲泣,設若不殺,則此福金欺吾之罪太多。言時十分悲憤,因曰: 殺大福金何為,彼諸幼子生病,尚需看護服侍,吾不與彼共處,將其休離,嗣後,此福金給與之物,無論何人,皆不得收受,無論何人,皆勿聽其言,若違此命,無論何人聽取大福金之言,領受其給與之財物,則不論男女,皆殺之。
於是,遂與大福金別離。
以上材料,加於大福金富察氏頭上之罪有四: 一為勾引大貝勒代善,二為竊藏財帛,三為賞賜衣帛與二將,四為私賜財物與村民。老檔的這段記載,很生動,很具體,有人證,有物證,講起來頭頭是道,振振有詞,似乎無懈可擊,鐵證如山了。可是,聯絡政局,深入分析,便可發現,這幾條罪狀,都不能成立。
這裡著重講講與代善的關係問題,這是大福金富察氏的主要罪狀。《滿文老檔》寫道,努爾哈赤相信了小福金代音察的控詞,認為大福金勾引代善,關係曖昧,以此為主,將其休離。但是,此說疑點有四: 其一,代音察的告狀,只講到大福金曾兩次備飯,送與代善,代善吃了,她還陸續遣人到代善家,“諒有同謀”,大福金又曾深夜出院兩三次。常言捉賊捉贓,捉姦捉雙,送兩次飯,有什麼了不起的過錯,身為繼母,備菜送與兒子吃,此乃司空見慣的通例(入關以後,皇后、王妃,經常賜菜與諸子吃用,成為一種必不可少的禮節),怎能以此定為奸罪。所謂遣人至家,就必有同謀,為什麼繼母就不能遣人至子家,為什麼去了就必然是策劃陰謀?“諒有”二字,本身就是揣測之詞,以此為據,則“莫須有”論亦可成立了。至於深夜出院兩、三次,出去沒有?到了何處?做了何事?僅此就能斷定是與代善幽會嗎?顯然,這些罪狀,皆缺乏根據,都是推測之論,甚至於可以說是“風聞之詞”,就憑這幾條,定不上什麼通姦!
第三節 大福金富察氏的休離(2)
其二,調查者與代善及皇太極二人的關係,有必要剖析一下。老檔寫道,努爾哈赤派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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