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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目標,氣候變化委員會為國家行動提供科學支撐。在這個框架下,多個行為體都能採取具體行動,發揮各自的作用,如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al Program)、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世界銀行、雙邊發展機構,以及歐盟。這些行動機構支援從提高能效到保護雨林的各項投資。歐盟執行排放交易機制,建立了一個碳交易的地區市場。使上述機制具有實效的關鍵是國際框架要保持一致。
抑制氣候變化(5)
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
氣候變化委員會是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於1988年聯合建立的,由世界氣象組織的190位成員組成,它在世界氣象組織中設有一個小型秘書處,負責委員會的執行。該委員會集合了科學界、政界和民間的力量,評估氣候變化程序,提出防止氣候變化的方案,並就如何適應氣候變化的後果提供建議。25在聯合國可以發揮積極作用的各領域中,氣候變化委員會可能是最好的範例,它能夠形成科學共識,在全球關注的問題上扮演監督人的角色。2007年,氣候變化委員會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這是全世界對該委員會做出的成績的肯定。
自成立以來,氣候變化委員會完全改變了國際社會對全球變暖問題的看法,也從根本上改變了國際社會的應對策略。它的第一份評估報告構成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談判基礎,《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程序現已成為最重要的討論氣候變化問題的全球性論壇。後來的氣候變化委員會報告也就氣候變化及其災難性後果提供了決定性的證據,使全球氣候變暖成為全世界的首要議題。氣候變化委員會的優勢在於,它能夠從世界各地收集科學報告、提供論壇,並就重大發現形成共識;而弱點在於它沒有人力物力去設定並完成自己的分析性課題。氣候變化委員會可以就溫室氣體排放、氣溫,以及相關後果這三者關係的未來長期走勢進行評估,但是卻不能檢驗或評估各國或各地區內部特定政策的效力,也不能檢驗各國的排放水平。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在1992年的里約地球峰會上,聯合國建立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程序,該程序是一個有192個國家參與的論壇,其目標是採取行動減少導致全球變暖的因素,並應對全球變暖產生的後果。26《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程序的重大舉措包括,提出了一個雄心勃勃的目標,要在2020年以前將工業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減少到比1990年水平降低25%—40%;27每年召開由相關各方參加的全球峰會,會議要回顧成員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所取得的進展;建立《京都議定書》框架,使各國履行承諾,減少碳排放。《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程序的最大優勢在於其包容性:世界各國都將之視為合法、權威和公平的論壇。但是,全球成員資格也是該機制的最大劣勢:因為很多成員國的利益相互衝突,所以導致它被政治和低效損壞了,成了一個難以推動的官僚機構。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程序以一個原則為基礎,即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原則。28該原則認識到“歷史上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排放中所佔的份額將會增加,以滿足其社會和發展需要”。29它尤其強調“應當以統籌兼顧的方式把應付氣候變化的行動與社會和經濟發展協調起來……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實現持續經濟增長和消除貧困的正當的優先需要”。30《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成員,包括美國,都認識到,過去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最多的國家最應該減排,但是所有國家都必須參與全球減排行動。未來的成敗取決於這個原則能否轉化為一個法律框架,以各國認為公平的方式平衡國家之間的利益。
抑制氣候變化(6)
《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是《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各締約方達成的一個協議,它提出了有約束力的責任要求,要求各方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它與《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目標、原則和制度相同,但是大大強化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因為它為工業化國家提出了針對每個國家的具體的限制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這些目標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議定書中在附錄I中所列舉的36個國家(所有簽署了《京都議定書》的工業化國家)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