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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黨的領導。
五、在查田運動中要反對侵犯中農、消滅富農的“左”的傾向,也要反對包庇地主富農的右傾傾向,還要反對官僚主義的領導方法和工作作風。
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查田運動很快形成一個廣泛的群眾運動。但在實際運動中,由於沒有完全按照這種指導思想去做,發生了兩種偏向,有的地區發生了個別幹部包庇同姓同村的地主富農,或者錯誤地分析階級成分,把地主當富農,把富農當中農。但這不是主要偏向。當時,主要的錯誤傾向是“左”,侵犯中農特別是富裕中農的利益和對地主富農不加區別,錯劃了不少階級成分,犯了嚴重的“左”傾錯誤。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第四章 開國前中共的土改歷程(9)
為此,毛澤東在8月間作了《查田運動的初步總結》,強調糾“左”,認為“左”是“最大的危害”。他說:“竟有中農跑到蘇維埃來請求改變自己的成分,他們請求改為貧農,他們說:‘中農危險得很,挨上去就是富農,改為貧農咧,隔富農就遠了一點。’這樣沉痛的呼聲,還不值得我們傾聽嗎?”同時明確指出,凡是做錯了的,已經沒收了中農的土地財產,一定公開承認錯誤,一定要退賠。還說,雖然還沒有發現公開主張消滅富農的理論,但是把富農分子當做地主全部沒收了他的家產,是錯誤的,也應酌情處理。
1933年的兩個檔案
1933年10月10日,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發出第四十九號命令,公佈了由毛澤東主持制定的《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並批准了《怎樣分析農村階級》,作為劃分階級的標準和依據。這就是土地改革史上著名的“1933年的兩個檔案”。
這兩個檔案,主要是為糾正當時在階級分析上和查田運動中的過左觀點而發的,要求各地貫徹執行。決定說:“凡在1933年10月10日以前各地處置的階級成分有不合本決定者,應即依據本決定予以變更。其因變更階級成分而應變更土地財產的處置者:凡中農貧農貧民工人等之田地、房屋、山林、池塘、園土等,過去已經分配者,均應設法歸還其本人,凡富農應得之田地、房屋、山林、池塘、園土、耕牛、農具等及資本家的財產,均應在可能限度內設法發還本人”。同時指出:凡“適合本決定並無錯誤者,任何人不得要求變更”。
但是,在當時王明“左”傾教條主義統治黨中央的歷史條件下,檔案中也包括有中央規定的“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過左政策。這個“左”傾方針也不能不貫徹到查田運動的全過程之中。
殺盡所有地主富農
1933年兩個檔案下達後,各地正在貫徹執行,開始取得較好的效果。例如勝利縣,原有地主810家,富農766家,共有地主富農1576家。在查田運動中,又查出地主富農536家。在檔案下達後,改了941家地主富農成分,這個數字比查田運動中新查出的536家,還多了405家。這說明原來劃分階級有很大的錯誤,有很多人的成分劃高了。本應實事求是地加以改正,可是“左”傾教條主義者見勢不妙,就來個急剎車,在1934年颳起一陣所謂反擊“翻案”風,阻撓兩個檔案的貫徹執行。
1934年3月15日,人民委員會發出“訓令”,說“許多地方蘇維埃政府竟拋棄了繼續開展查田運動的工作,而忙於‘糾正’過左的錯誤,並且給了地主富農的許多反攻的機會”。還說必須反對拿“算階級”來代替查階級,“開展查田運動依然是目前的中心工作,右傾機會主義是目前的主要危險”。並且規定“在暴動後查田運動前,已經決定的地主富農,不論有任何證據不得翻案。已經翻案者作為無效”等。從此又颳起一股激烈的反擊右傾“翻案”風。有人說在任何暴動中錯劃成分這種“不平等”問題,“都不可避免的”,“值不得我們多大的注意!”還說對於我們來說,地主富農分的好田或壞田,才是“極大的不平等”,“消滅這類的不公平,使地主根本分不到一寸土地,使富農只能分得壞田,依然是我們繼續開展查田運動的中心任務”。更有甚者,5月23日,江西保衛局發出緊急命令,要用赤色恐怖去對付所有地主富農,要逮捕地主富農,要殺盡所有地主富農。 。。
第四章 開國前中共的土改歷程(10)
此後,由於紅軍在第五次反‘圍剿’鬥爭中嚴重失利,不得不放棄紅色革命根據地而作戰略的大轉移——長征。但是,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中的土地革命,為後來的土地改革做出了可貴的探索,總結出了許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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