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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研究的演進與轉向——兼論一段公共學術運動的興起與終結》,《開放時代》2007年第2期。
(二)公民與公民權研究
現在所能獲知最早的公民出現在古希臘城邦國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詳細討論了公民問題。古羅馬承襲了古希臘的公民制度,其政治生活仍以公民共同體為基礎,屋大維(Octavianus,公元前63—14)聲稱自己更喜歡〃國家第一公民〃這一稱號。但羅馬人不像希臘城邦那樣,使個人生活溶於城邦政治生活,更沒有出現輪番為治。參見馬長山:《國家、市民社會與法治》,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35…136頁。在古羅馬,公民資格有一個不斷擴大的過程。528年,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組織編纂《查士丁尼法典》,規定對一切被釋放的自由人,不問年齡等,一律給予羅馬公民資格。羅馬公民資格由此不斷擴大到平民、被征服者和外來人。相關內容,參見陶東明:《公民政治》,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8…9頁;馨元《公民概念之演變》,載《當代法學》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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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年西羅馬滅亡後,西歐進入了被稱為〃黑暗的中世紀〃。在中世紀,反映平等關係的公民概念被體現不平等關係的臣民概念所取代。到中世紀末期,一些歐洲城市在與王權的鬥爭中獲得了自治地位,市民階層開始崛起,公民概念被重新使用,但隸屬於自治城市的公民,反映的只是市民階層與自治城市的關係,而不是市民與國家的關係。參見陶東明:《公民政治》,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9頁。
經過文藝復興、啟蒙運動和政治革命,現代公民概念得以全新確立。斯塔夫裡阿諾斯指出,西方的崛起及其對世界的支配,不僅建立在歐洲工業革命和科學革命的基礎上,而且建立在歐洲政治革命的基礎上。政治革命的實質在於結束了人類分成統治者和被統治者是由神註定的這種觀念,人們不再認為政治高於人民,也不再認為人民在政府之下。政治革命有史以來首次在一個比城邦更大的規模上顯示了政治與人民的密不可分,民眾不僅參與了政治,而且把這樣做法視為自己的固有權利。政治革命發端於17世紀的英國革命,18世紀的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標誌著政治革命的進一步擴充套件,它在19世紀影響了整個歐洲,20世紀則影響了整個世界。參見[美]斯塔夫裡阿諾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後的世界》,吳象嬰、梁赤民譯,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頁。三米三花三書三庫三 ;www。7mihua。com
在政治革命中重新確立和張揚的公民概念以及主權在民思想,成為現代民族國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現代公民與古代公民除了共同強調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外,它們也有很大的不同。法國思想家貢斯當(Constant,1767—1830)就區分了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他注意到古代人的自由主要是一種參與公共事務的資格而沒有個人的自由權利,現代人的自由突出表現為現代人享有受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幹預的個人權利。貢斯當指出:〃在古代人那裡,個人在公共事務中幾乎永遠是主權者,但在所有私人關係中卻是奴隸。作為公民,他可以決定戰爭與和平;作為個人,他的所有行動都受到限制、監視與壓制;作為集體組織的成員,他可以對執政官或上司進行審問、解職、譴責、剝奪財產、流放或處以死刑;作為集體組織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屬的整體的專斷意志褫奪身份、剝奪特權、放逐乃至處死。與此相對比,在現代人中,個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獨立的。〃[法]邦雅曼·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27頁。英國思想家以賽亞·伯林(IsaiahBerlin,1909—1997)繼承併發揚了貢斯當的自由理論,將自由區分為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並注意到追求積極自由可能導致對自由的否定。詳細討論參見[英]以賽亞·伯林:《自由論》,胡傳勝譯,譯林出版社2003年版。
現代國家的公民體現了社會個體與國家共同體之間的法律關係。現代公民概念有三個基本的特徵:一是公民的平等性,二是取得公民身份主體的廣泛性,三是公民權利存在著一個不斷擴充套件的歷史過程。綜觀各國公民權利的演變可以得知,並不是一國在憲法性檔案上宣佈或規定公民的權利後,所有公民就自動完全享有所有的權利。事實上,正如經濟建設一樣,公民權利也有一個建設和發展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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