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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的合法地位,從而超脫了激情和一時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為不可解散的了。
附釋上面已經指出,就其實質基礎而言,婚姻不是契約關係,因為婚姻恰恰是這樣的東西,即它從契約的觀點、從當事人在他們單一性中是獨立的人格這一觀點出發來揚棄這個觀點。由於雙方人格的同一化,家庭成為一個人,而其成員則成為偶性(實質上,實體乃是偶性同實體本身的關係)。這種同一化就是倫理的精神。這種倫理的精神本身,被剝去了表現在它的定在中即在這些個人和利益(這些利益受到時間和許多其他因素的規定)中的各色各樣的外觀,就浮現出供人想象的形態,並且曾經作為家神等而受到崇敬。這種倫理的精神一般就是婚姻和家庭的宗教性即家禮之所在。再進一步的抽象化就在於把神或實體性的東西同它的定在相分離,連同對精神統一的感覺和意識,一併固定起來,這就是人們誤謬地所謂“純潔”的愛。這種分離是和僧侶觀點相通的,因為僧侶觀點把自然生活環節規定為純粹否定的東西;正由於它建立了這種分離,所以就賦予自然生活環節本身以無限重要性。
補充(婚姻的神聖)婚姻和蓄妾不同。蓄妾主要是滿足自然衝動,而這在婚姻卻是次要的。因此,在婚姻中提到性的事件,不會臉紅害臊,而在非婚姻關係中就會引起羞怯。根據同樣原因,婚姻本身應視為不能離異的,因為婚姻的目的是倫理性的,它是那樣的崇高,以致其他一切都對它顯得無能為力,而且都受它支配。婚姻不應該被激情所破壞,因為激情是服從它的。但是婚姻僅僅就其概念說是不能離異的,其實正如基督所說的:只是“為了你的鐵石心腸”《新約全書·馬太福音》,19∶8。,離婚才被認許。因為婚姻含有感覺的環節,所以它不是絕對的,而是不穩定的,且其自身就含有離異的可能性。但是立法必須儘量使這一離異可能性難以實現,以維護倫理的法來反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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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講 論婚姻、家庭與子女(3)
契約的訂定本身就包含著所有權的真實移轉在內,同樣,莊嚴地宣佈同意建立婚姻這一倫理性的結合以及家庭和自治團體(教會在這方面參加進來是另一規定,不在本書論列之內)對它相應的承認和認可,構成了正式結婚和婚姻的現實。只有舉行了這種儀式之後,夫婦的結合在倫理上才告成立,因為在舉行儀式時所使用的符號,即語言,是精神的東西中最富於精神的定在,從而使實體性的東西得以完成。其結果,感性的、屬於自然生活的環節,就作為一種屬於倫理結合的外部定在的後果和偶性,而被設定在它的倫理關係中,至於倫理結合則完全在於互愛互助。
附釋如果有人問,什麼才應該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以便據以制定或評斷法規,那麼,這一問題應該瞭解為:婚姻現實的各個方面,哪一方面應該被認為最本質的?其實任何一個方面單獨說來都不構成自在自為地存在的內容(即倫理性的東西)的全部範圍。實存的婚姻可能在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有所欠缺,而仍無害於婚姻的本質。
締結婚姻本身即婚禮把這種結合的本質明示和確認為一種倫理性的東西,凌駕於感覺和特殊傾向等偶然的東西之上。如果這種婚禮只是當做外在的儀式和單純的所謂民事命令,那麼這種結婚就沒有其他意義,而似乎只是為了建立和認證民事關係,或者它根本就是一種民事命令或教會命令的赤裸裸的任意。這種命令不僅對婚姻的本性說無足輕重,而且還辱沒了愛的情感,並作為一種異物而破壞這種結合的真摯性,因為,由於命令之故,心情就賦予這種結婚儀式以意義,並把它看做全心全意彼此委身的先決條件。這種意見妄以為自己提供了愛的自由、真摯和完美的最高概念,其實它倒反否認了愛的倫理性,否認了較高的方面,即剋制和壓抑著單純自然衝動的那一方面,這種剋制和壓抑早已天然地含蘊在羞怯中,並由於意識達到更多的精神上規定而上升為貞潔和端莊。更確切些說,這種意見排斥了婚姻的倫理規定,這種倫理性的規定在於,當事人的意識從它的自然性和主觀性中結晶為對實體物的思想,它不再一直保留著愛慕的偶然性和任性,而是使婚姻的結合擺脫這種任性的領域,使自己在受家神約束中服從實體性的東西。它貶低感性環節,使其受真實的和倫理的婚姻關係的制約、受承認婚姻結合為倫理性的結合的制約。
只有厚顏無恥和支援這種無恥的理智才不能領會實體性的關係的思辨本性,但是倫理上純潔的心情以及基督教民族的立法莫不與這種思辨本性相適應的。
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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