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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不會用變質的原料下鍋。
“信任”是人與人的關係中最起碼的基礎,但是,不同性質的關係需要不同程度的信任。我們在大街上信步前行,只需要信任與我們擦肩而過的陌路人不會對自己進行無端的騷擾;但如果我們在某種利益關係下結成特殊的團隊(比如成為同一家企業的同事),那麼,就需要更高更深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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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當大任的前提條件(2)
因此,在組織行為中,“信任”的本質是一個主體對另一個主體在能力、品質等方面的信心。如果沒有這種起碼的信心,就會使“共事”的效果大打折扣,就會使員工的絕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到相互之間的猜疑、防備和爭執中來,反而把企業本身的使命——客戶價值的創造——拋諸腦後。
信任是企業得以健康執行的基礎。沒有信任就沒有凝聚力;沒有信任就沒有戰鬥力;沒有信任就沒有生命力。
從管理者職業發展的角度來看,如果與上級之間缺乏充分的信任,無論自己的能力多強,也不可能真正“勝任”崗位的需要。因此,在擔當更高職位之前,管理者有必要客觀評估自己與上級之間是否具備足夠的信任基礎;同樣,在提拔下屬之前也應當進行信任的評估。在上下級的管理者之間,無論是一方對另一方的不信任,抑或雙方互不信任,都會給企業帶來深遠的傷害。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人與人之間,尤其是企業中上下級之間,信任是一種客觀的狀態,而不是一種約定或承諾。信任是不可能透過約定或承諾的方式來實現的,它是一種水到渠成的結果。
仔細分析發生在企業內部的種種“信任危機”就不難看出,當一方承諾對另一方充分信任的時候,我們完全相信這種承諾是真誠的,並且有足夠的理由來證明它是真誠的;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事態的發展,當初做出信任承諾的一方不再信任對方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這樣的不信任也是真誠的,並且理由還會更加充分。
因此,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否,都不可能透過承諾或約定來實現,只能在實踐的考驗中去“建立”。具體來說,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能力的“信任”,只能依靠工作成果來贏得,因此,這種信任是不斷“驗證”的結果;而對品質或立場的“信任”同樣只能透過點點滴滴的“考驗”來積累。
如果上下級之間達不到充分信任的“客觀狀態”,管理者最好不要草率去追求擔任更高的職位,更不要倉促提拔下級擔當大任。否則,在“信任危機”不期而至的時刻,無論是作為當事人的管理者,還是企業本身,都沒有一方會是真正的贏家。
既然信任是人與人的關係中一種客觀的狀態,它就不可能是單方面努力的結果。“不信任”或“信任危機”同樣也不可能僅僅給一方帶來傷害。因此,努力建立“信任”的關係,並非某一方的義務,換言之,並非只有下級才有義務去贏得上級的信任。
“信任”不可能憑空而降。信任的建立是需要付出代價的。管理者如果發自內心地認為自己當下服務的企業是人生的事業平臺,那麼,就要有為建立信任付出代價的思想準備和胸襟。在更多的情況下,甚至需要對自己的個人利益做出犧牲。
因此,當“信任危機”到來的時候,或者自己與他人之間出現互不信任的徵兆時,管理者首先要進行冷靜客觀的自我反思,而不僅僅是抱怨對方的背信棄義。
忠誠
“忠誠”對企業價值實現的意義早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無論這種忠誠是源自客戶、員工、投資者,還是社會公眾。
但是在我們的國度,人們在提及“忠誠”時總會或多或少地產生“封建愚忠”的幻覺。企業是一種特殊的現代組織。現代組織與封建組織最根本的區別之一,在於前者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以及對人的基本尊重。因此,企業所強調的“忠誠”,是在企業充分尊重員工正當訴求的前提下,員工對企業的意志或主張的高度認同與由衷維護。員工的忠誠絕不應當被片面地演繹為對具體的某個人(上級)的忠誠,企業內的上下級之間並不存在人身的依附關係,而是平等的合作關係。作為企業內一種特殊的員工,管理者對企業的忠誠更不應該被片面地理解為對某位上級的“封建愚忠”。
但在管理的實踐中,評價一名員工是否忠誠往往只由他的上級來做出,這就會在結果上造成員工忠誠的物件從企業本身被“偷換”成某位特定的上級管理者。這種現象普遍存在於企業的中層或基層管理者中,會對企業造成管理的風險和發展的陷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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