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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摘自《勞動合同法》
三 勞動合同的特點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所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與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它具有以下四個比較突出的特點:
1.國家干預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
勞動合同是在國家干預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而民事合同是沒有國家干預的,體現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說,當兩個人在籤民事合同的時候,只要合同的內容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也不侵害第三者的利益,基本上都不受國家的干預。
但是勞動合同卻不同,儘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約定的是他們雙方之間的事,有時他們也不可以隨便任意約定合同內容。比如說,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工資條款的時候,就不可以把工資約定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以下;在約定時間條款的時候,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約定讓其每天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八小時之內可以允許當事人隨便約定,但八小時以上就不可以。
儘管雙方當事人把每天的標準工時約定在八小時以上,並不侵犯國家的利益,也不侵犯公共利益,但也是不可以的,因為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這就是國家干預的體現,因此,在勞動合同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是限定在一定範圍裡的。
2.合同雙方當事人強弱對比懸殊
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之間一般沒有強弱之分,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強弱對比則比較懸殊。在勞動合同當事人中,一方當事人是非常弱小的個體,即勞動者;而另一方則是無論從資本實力還是其他方面來看都較強大的組織,即用人單位。針對這一特點,《勞動合同法》應是一部著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傾斜法〃,因為在勞資雙方不對等的條件下,只有傾斜於弱勢群體才能達到公平。事實上,在勞動合同立法過程中發生的諸多爭論,都可以歸結到一個較為實質和本源的分歧……《勞動合同法》究竟應該是平等保護勞資雙方利益的〃平等法〃,還是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傾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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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節:三 勞動合同的特點(2)
〃傾斜法〃的立法理念,認為勞動關係是一種不平等的關係,必須透過法律的強制來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側重保護勞動者,是具有社會法品格的勞動法律與生俱來的使命。《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者傾斜,追求的正是實質上的公正。我們看到,這一理念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確有了一定的體現。
3.勞動合同具有人身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目的是為了使用勞動力。馬克思曾經說過:〃我們把勞動力或勞動能力,理解為人的身體即活的人體中存在的、每當人生產某種使用價值時就運用的體力和智力的總和。〃因此可以說,勞動力是蘊涵在勞動者的肌肉和大腦裡,與勞動者人身密不可分。這樣一來,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於勞動者來說,就具有了所謂的人身性。
案例
柳某是某國有企業的職工,與該企業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幾年前,由於行業不景氣,企業生產任務不重,柳某作為銷售部的司機像其他工人一樣,沒有多少活兒,經常是早上來廠裡轉一圈就走,有時甚至根本不來。企業領導考慮到廠裡的事又不多,工人的收入較低,於是對此現象聽之任之,未進行嚴格管理。
去年下半年,企業效益開始好轉,生產逐步走上了正軌。為了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企業向所有職工發出通知:〃以前由於管理不嚴,一些職工有違反企業考勤和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既往不咎。但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