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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奈,只得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黎某按照培訓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黎某在仲裁委員會應訴時,提出了下列幾個問題:哪部法律規定,公司可以跟我在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培訓協議中服務期的條款是否屬於無效?公司可否與我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我們可以給黎某如下答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因此,公司花費專項培訓費用近20萬元為黎某提供培訓後,就可以與其約定服務期。
所謂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這裡所稱的服務不同於一般的提供勞動的行為,而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根據約定享有特定權利義務的情況下,勞動者為特定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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