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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一般情況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與成立時間是一致的。例如,員工到公司報到上班的當天簽訂勞動合同,此時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和成立時間就是一致的,即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和成立時間均是該員工上班的第一天。但有時,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與成立時間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有些企業的招聘流程是,從新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到該員工正式報到上班有一定的時間距離,在員工報到上班之前,雖然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簽署,但勞動者不需要提供勞動義務,當然企業也不需要支付工資,此時雙方沒有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成立但尚未生效。當然在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這段時間差裡,合同也並非全無任何效力,雙方此時應互相承擔合同履行的準備義務。例如,勞動者應保持其勞動力處於可隨時或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工作的狀態,而用人單位也應保證在勞動者準時報到上班時,提供其工作和勞動條件。
四 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還是沿用《勞動法》的思路,即試用期的長短受合同期限的限制:當合同期限比較短的時候,試用期就不能太長;當合同期限比較長的時候,試用期可以相對長一些。如表2…3所示:
表2…3《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
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
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
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
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
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
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
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
為勞動合同期限。
案例
梁某被某住宅工程有限公司錄用後,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上班後,梁某被分配到由白經理主管的市場部工作。經過一段時間的考察,白經理認為:〃梁某在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良好,符合崗位要求。〃於是,在梁某工作滿兩個月之際,經請示總經理範某同意,準備給梁某辦理提前轉正手續。
可是,還沒等梁某的轉正手續辦好,白經理就被調離了公司。白經理在離職交接時,又遺漏了梁某提前轉正之事。就這樣,梁某轉正一事被拖了下來,直到試用期滿時也沒解決。
一天,公司人事部經理找到梁某,告知他公司又決定將他的試用期延長一個月,原因是:〃與同事關係不融洽,紀律性不強。〃公司就這件事徵求梁某意見時,問梁某是否同意延長試用期,如不同意,公司就立即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無奈,梁某隻好同意延長了試用期。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為了相互瞭解對方的情況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往往不具有直接的外在表現形式,需要透過實際工作才能體現出來,同時,勞動者透過實際工作也能瞭解到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具體情況,試用期是企業與新員工進行雙向考察和熟悉的時間緩衝區。企業要考察新員工是否能夠適合崗位的要求;新員工也考察自己是否樂意在企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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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節:四 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2)
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無論是試用期還是合同期,當事人都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應當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法》實施的十幾年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例如,一些用人單位對於新招用的員工,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還有些企業與員工簽訂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卻有半年是試用期。甚至有些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企業還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如,簽訂半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