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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者必須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管條例,這是構成證監會盡職調查程式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投資者亦應受到公平的待遇,特別是在股東權利及雙重稅務協議的優惠安排上。
(8)中國的法律和監管條例應能確保客戶的資產與交易商及其託管人的主要資產進行分隔。在後兩者發生破產或類似事件時,不可用客戶的資產來清償。
(9)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證監會和各市場應致力於以下幾方面:
① 確保所有跨境專案適用的法例清晰明確。
② 尋求就證券交易糾紛的裁定權達成國際協議。
③ 確保法律對權益擁有人的全面保障。
④ 加強證券法例,既保障被抵押人的權益,也保障有關客戶的資產。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是邁向上述目標的重要一步。
10.會計及披露
中國公司的會計標準和披露狀況普遍欠佳,以致國內和國外的投資者皆無法適當地評估這些企業的財務表現,形成重大的投資風險。
中國宜逐步使國內的會計標準與國際慣例(如ISA)一致,在中國建立一套健全的“審計文化”:
(1)允許主要的外資審計公司在中國經營業務,無須先與中國夥伴組成合資公司。
(2)在證監會或財政部屬下設立一個類似美國FASB的機構,負責提 出及對外溝通新的會計條例建議。此機構應由熟諳國際會計標準的專業人士主理。
(3)鼓勵大學培養更多熟練的註冊會計師。
(4)積極參與有關會計標準的國際討論,更積極主動地執行國際會計標準。
(5)制定更嚴謹的披露要求,促使上市公司的財務彙報儘快過渡為季度制。
(6)參考所有其他主要市場,包括歐美和中國香港,引入一套新的證券發行程式。由投資銀行來協助準備檔案呈交證監會,代表企業進行上市申請。若符合上市披露及透明度的要求,則上市應獲得自動批准。
(7)發行人需履行與國際標準相一致的持續彙報和披露義務。
11.法律和監管框架
上文已就建立強大、高效中國資本市場所需的法律和監管框架作了討論。一言以蔽之,中國必須制定一個穩健、清晰的證券和資本市場法律監管框架。此框架應建基於1999年開始推行的《證券法》。此外,應進一步加強中國證監會的權力,鞏固其獨立及權威的地位,令其有足夠資源及專業人才監督及執行法規。
必要的改革措施應包括:
(1)確保適用於證券、抵押權益和對資本市場運作成功非常關鍵的配套產品(包括衍生和外匯產品)的擁有權及其轉讓的高度清晰的,具強制性的機制(包括國際司法/仲裁裁決之強制執行)。 。 想看書來
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思路(13)
(2)建立人才充裕及有權威的破產法庭,執行清盤及破產製度。
(3)制定與其他主要資本市場一致的國際披露和彙報標準。
(4)利用適當的規定避免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操控或濫用市場。
(5)提高對市場中介機構的財務資源和資本金充足率要求,以加強這些中介機構對破產和內部風險的防範。
(6)為因另一方違反披露和彙報準則而受害並追討賠償的投資者提供充足的補償。
海外機構應獲准成立全資擁有或控股的證券公司,承辦中國企業發行的國內和國際證券。增加外資機構的參與可加速國內市場採用國際標準和國際慣例的程序。國際金融機構的參與也可提高中國資本市場的信譽和地位。
對跨境投資的限制也需進行改革。初步可制定一個針對海外的“合格機構投資者”計劃,視投資者的規模或參考海外的監管規例而制定最低的資格標準。其後可逐步放寬這些標準,擴大參與的投資者層面,擴大境外流入國內市場的資金規模。
證券市場法律和監管制度的改革應配合證券權益及清盤和破產法的執行,特別是關係到有抵押和無抵押債權人的權益以及(以可核實的形式)產生及行使抵押權益的法例。這可促進債券資本市場、衍生工具市場和其他抵押市場的發展。
雖然近年已逐步引入涵蓋這些領域的法例,但在許多例子中,這些法例並未在法庭上全面應用和驗證,主要原因包括缺乏足夠的專業司法人員(法官和律師)、法律程式冗長以及不願意讓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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