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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間,一百萬人中有一個人有自由行動的可能,就是說,可以隨心所欲地行動,那麼很顯然,那個人只消有一個違反法則的自由行動,就會破壞適用於全人類的任何法則存在的可能。
假如只要有一個支配人類行動的法則,自由意志就不能存在,因為人類的意志要服從那個法則。
關於意志自由的問題存在著這樣的矛盾,這個問題自古以來就佔據了最卓越的人類頭腦,自古以來就有人提出了它的全部重大意義。
問題就在於,如果把人視為觀察的物件,無論從什麼觀點——神學觀點、歷史觀點、道德觀點、哲學觀點——我們都發現人正如一切存在的事物一樣,必須服從普遍的必然法則。但是,如果把它當作我們意識到的事物從我們內心來看他,我們就會感到我們自己是自由的。
這種意識是完全獨立的,不以理性的自我認識的來源為轉移。人透過理性來觀察自己;也只有透過意識他才認識自己。
如果沒有自我意識,任何觀察和理性的運用都是不可思議的。
要想理解、觀察和推理,人首先必須意識到自己是活著的。一個人有了意願,也就是意識到他的意志,他才知道自己是活著的。但是,當人意識到構成他的生命實質的意志時,他也只能意識到它是自由的。
假如人在觀察自己的時候,他看出他的意志總是按同一法則活動(他觀察吃飯的必要性或者頭腦的活動,或者觀察任何別的現象),他不能不把他的意志總是沿著同樣的方向活動看作意志的限制,如無自由,則無限制可言。一個人覺得他的意志受限制,正因為他意識到他的意志是自由的。
你說:我是不自由的。但是我舉起我的手,又把它放下。人人都懂得,這一不合邏輯的答案是一種無法反駁的自由的證明。
這個答案不屬於理性的意識的表現的範疇。
假如自由的意識不是一個獨立的不依賴理性的自我認識的源泉,那麼,它就是可以論證和實驗的,但實際並不存在這種情況,而且是不可思議的。
一系列的實驗和論證對每個人表明,他,作為觀察的物件,服從某一些法則;人一旦認識到萬有引力不滲透性的法則,他就服從這些法則,並且永遠不會抗拒這些法則。但是,一系列同樣的實驗和論證對他表明,他內心感覺的那種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他的每一個動作都取決於他的肌體,他的性格,以及影響他的動機;但是人類從來不服從這些實驗和論證的結論。
一個人根據實驗和論證知道一堆石頭向下落,他毫不狐疑地相信這一點,在任何情況下他都期望他所知道的那個法則得以實現。
但是,當他同樣毫不狐疑的知道他的意志服從若干法則的時候,他不相信這一點,而且也不可能相信。
雖然實驗和論證一再向人表明,在同樣的情況下,具有同樣的性格,他就會跟原先一樣做出同樣的事情,可是,當他在同樣的情況下,具有同樣的性格、第一千次做那總會得到同樣結果的事情的時候,他仍然像實驗以前一樣確定無疑地相信他是可以為所欲為的。每個人,不論是野蠻人還是思想家,雖然論證和實驗無可爭辯地向他證明,在同樣的條件下,有兩種不同的行動是不堪想象的,但是他仍然覺得,沒有這種不合理的觀念(這種觀念構成自由的實質),他就無法想象生活。他覺得就是這樣的,儘管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自由這個概念,他不僅不能瞭解生活,而且連一刻也活不下去。
他之所以活不下去,是因為人類的一切努力,一切生存的動機,都不過是增進自由的努力。富裕和貧寒、光榮和默默無聞、權力和屈服、強壯和軟弱、健康和疾病、教養和無知、工作和閒暇、飽食和飢餓、道德和罪惡,都不過是較高或較低程度的自由罷了。
一個沒有自由的人,就只能看作是被奪去生活的人。
假如理性認為自由的概念是一種沒有意義的矛盾,好像在同一條件下做出兩種不同動作的可能性一樣,或者好像一種沒有理由的行動的可能性一樣,那隻能證明意識不屬於理性範疇。
這種不可動搖、不可否認的自由意識,不受實驗或論證支配,為所有思想家所承認,毫不例外地為每個人所覺察,沒有它就不可能有任何關於人的觀念的自由的意識,這構成問題的另一面。
人是全能、全善、全知的上帝的造物。由人類的自由的意識中產生的罪惡是什麼呢?這是神學的問題。
人的行動屬於用統計學表示的普遍的不變法則這一範疇。人類對社會的責任(這一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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