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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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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守、相都任命自己的心腹當督郵,對方年紀也擺在這兒呢,下巴上連毛都沒有,就被賦予如此重任,那肯定不是一般人啊。可是督郵終究只有糾察權、彈劾權,沒有絕對的處置權,對縣丞、縣尉還能作作威福,對他這個墨授長吏(縣令、長),就連太守也不是說免就能免的,得先奏報朝廷。我就不信了,到時候你彈劾縣丞斷案不明,我彈劾你無理翻案,外加索賄受賄,看你們兩個誰更丟臉——我的臉反正是丟不了的。

殊不知他心裡正在這麼想著,是勳的內心活動也與他殊途同歸。

昨天晚上,當是勳說出“所謂道理,不在於天,亦不在於心,只在口舌之間爾”這句話以後,盧洪先是點頭,接著又搖頭,糾正他說:“長官所言,亦不全面,以末官看來,所謂道理,只在刀頭之上,印匣之內。”

是勳心說我還以為自己說話太白,有點兒粗俗呢,想不到你說得更白——人艱不拆啊老兄。他若有所悟,想了一會兒,問盧洪:“倘若易位而處,你是督郵,會如何做?”

盧洪回答道:“倘若是末官,那便勒令寧可捐出全部家財來給官,以贖其死罪。再連夜修書,呈文郡府,彈劾成陽縣令、丞、尉——縣尉之禮未至,那又如何?便說那箱金帛也有他的一份。對付這些害民的蠹蟲,又何必太多證據,羅織可也!正如昔陽球之殺王甫,是先有了證據呢,還是先逮起人來的呢?”

他所說的王甫,乃是漢靈帝時代的著名宦官,與曹節等人一起發動宮廷政變,殺死了大將軍竇武、太傅陳蕃,掀起第二次“黨錮之禍”。王甫最後是被著名的酷吏、司隸校尉陽球所殺,但是陽球可不是遵循正規司法程式,先蒐集全了證據再去逮捕王甫的,而是趁著王甫離開宮廷,放假回家的機會,上奏說他有罪,然後把王甫父子、同黨全都逮了起來,就藉著審訊的機會,亂棍活活打死。王甫被殺,雖然大快人心,但要是一板一眼按照法理來算,陽球連屈打成招都算不上——他光打了,根本就不需要你招。

聽到盧洪這麼一說,是勳就不禁悚然而驚。他站起身來,繞著屋子徘徊好了幾圈兒,才突然一拍手掌,把事情徹底給想明白了。終究他是來自於兩千年後的靈魂,那時候雖然也說不上是徹徹底底的法制社會,但建設一個法制社會的理想已經深入人心了,程式違法的危害也廣為人知了,這就在他頭腦中形成了一個極大的盲點——這可是東漢末年唉,不要以為有份《漢律》擺在那兒就是法制社會啦,這年月還是徹底的人治啊!

如今自己肩負一郡的監察大權,更重要的是,深受太守曹德甚至是刺史曹操的信任,對於一樁小小的案子,說翻就翻了,對於一群小小的貪官,說辦就辦了,難道曹氏兄弟會打自己的回票嗎?關鍵不在於證據充分不充分,而在於自己是否能讓它顯得充分,在於道理上是不是能夠自圓其說。而且,這道理還不是擺給天下人瞧的,而只需要擺給曹氏兄弟瞧就行,他們說透過那就透過了——正是所謂的“長官意志”: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

這一層想通以後,是勳立刻坐下來彈劾成陽縣三名官吏貪贓枉法,賄賂上官,把自己的種種分析全都詳細地列給曹德看,至於證據不證據的,那重要嗎?寫完了叫一名家奴拿著,順便帶上那口箱子,連夜出城,前往濟陰郡治所定陶。他要是光派個家奴出城,肯定會使耿縣令他們疑心,可要是再帶上賄賂,對方就會以為是督郵著急把錢送回家裡去哪。

等家奴出了門,是勳想了一想,又問盧洪:“寧可之案,固然可以說動曹濟陰發回重審,也可如卿所言,命他捐財以贖死罪,但卻難以即刻翻案。倘若他們趁此間隙,在獄中謀害了寧可,又如何處?”

盧洪疑惑地看了他一眼:“寧可死不死,真的這麼重要嗎?還是說……長官看上了他的家財?”

是勳冷笑著搖頭:“我倒是不貪他的家財(其實他心裡說,我貪得要命,但是這個節骨眼兒上,還真不方便拿),只是想到萬一他死以後,那些家財都要落到貪官汙吏手中,卻實實的不甘心哪。彈劾在我,決斷在曹濟陰,倘若不判縣令等人死罪或抄家,他們以印綬換得萬貫家財,也算失之東隅,收之桑榆了。”

盧洪沉吟少頃,回覆道:“若以《漢律》而論,寧可確實難逃一死,除非……”

耿縣令想這案子想到很晚,是勳和盧洪商量這個案子,也商量到很晚。第二天終於正式交鋒,是勳就說案件的相關人證、物證,包括滴血認親,那都沒有問題,但就是最後結論不對,判案不公。耿縣令他們就奇怪了,既然證據確鑿,那寧可就該死罪啊,判得有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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