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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道:“難道你認為不是?”
“呵呵,同學,我必須要肯定的回答你嗎?”莊名揚笑道:“實話實說,我根本沒有辦法去回答您的這個問題。因為在推走電動車時,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我們只能去假設他當時的所有想法,假設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就是處心積慮地要盜竊,當時他就是去偷車。假設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當時不是要去偷車,他只是心疼自己剛買的電動車,後悔不該借給張某使用,於是去把車推回來。不知道對於這兩個假設,同學你是否有不同意見?”
“沒有。”外省檢察官搖頭道。
“好,那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可能,是因為心疼、後悔,才將車推走,他在主觀上並沒有盜竊的意圖和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是這樣,他根本就不構成盜竊罪,事後收取那三千元,也只是‘不當得利’,應由民法來調整。”莊名揚侃侃而談:“可奇怪的是,為什麼同學們會對這一點視而不見?”
“同學,我們國家並沒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也不像英美法系那樣,要求‘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你的論點,似乎沒有理論依據啊?”外省檢察官提出了異議。
“這話怎麼說的?你現在又說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了?這麼說,你們檢察官也是搞有罪推定的了?”沒等莊名揚回答呢,大個子刑警先開口了,他的話頓時引起一片笑聲。不錯,剛才這位檢察官和他辯論時,還在反對公安機關搞‘有罪推定’呢,現在怎麼自相矛盾起來了?
賀成東也忍俊不禁地笑起來,這正是他要的效果:“好了,大家嚴肅一點,聽聽莊同學怎麼說。”
“我國刑法是沒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可是要構成犯罪,主客觀要件必須統一,這是沒有任何爭議的……”莊名揚道:“同時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也規定了作為國家公訴機關,檢察院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如果舉證不能或舉證有瑕疵,自然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現在的證據都是集中在客觀方面,卻沒辦法排除疑點,也就是當時犯罪嫌疑人可能只是出於心疼自己的車,才將車推回。這個疑點不能排除,也就應當視為公訴方舉證不利,僅從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去分析本案,也應認定李某不構成犯罪。”
“也就是說,利用我國現有法律分析的結果,和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得出的結論並無不同,我們為什麼卻對此視而不見呢?”莊名揚搖頭道:“這就與國人長期的習慣、以及文化背景有關了。國人幾千年來都講究個‘名正言順’表面文章一定要做足、做夠了,才肯去做點實事。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舉個例子,在《手機三包條例》出**以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早就存在了,消法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三包條例規定的更為詳細、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更大。三包條例的出**簡直是莫名其妙、畫蛇添足,反倒是限制了消費者的一些權益。很多同學都是搞實務的,不要我多說,大家對此都明白。這就屬於典型的表面文章、官樣文章,說是忽悠消費者,也不算過。”
一口氣將自己的觀點說出,莊名揚感覺十分暢快,看看賀成東,只見這位老教授正微笑著望向自己,眼中流露出鼓勵的意思,頓時心裡一定,賀教授果然也是這個觀點。
教室內再次安靜下來,所有人都在靜靜的思考,莊名揚這一席話,讓大家想到了很多。有些時候、有些道理,其實就是一層窗戶紙,只不過大家陷於執念,不肯或者從沒想過要去捅穿它而已……
“你這樣說,就是加重了公訴方的舉證責任。”檢察官在公訴人的位置上畢竟太久了,還是有些無法接受莊名揚的話:“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怎麼想,這是很私人的事情,你讓公訴方怎麼來證明?”
“呵呵,主觀上的想法,會從客觀上表現出來。”莊名揚笑道:“如果李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那麼他在推走電動車後,應該積極透過明示或者暗示,讓張某來‘歸還’電動車。可事實上他沒有這樣做,還是張某發現電動車不見了,主動要求賠償。這個事實雖然不能完全排除李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但是按一般情況來分析,李某當時推走電動車,有較大的可能只是因為心疼車子、後悔借給張某,當時並無非法佔有的意圖。只不過在張某提出賠償時,李某一時貪心,才接受了這三千元。但這只是臨時起意,並非是在他推走電動車時謀劃好的,本質上屬於‘不當得利’,因此更應該用民法來調整。”
“難道就不能是他故意的?”檢察官道:“也許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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