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書架
首頁 > 女生小說 > 靈峰宗論 > 15. 第15集《靈峰宗論導讀》

15. 第15集《靈峰宗論導讀》(第3/4 頁)

目錄
最新女生小說小說: 怎麼辦?我奶她天天想賣我我把明月畫心頭攀龍引褰裳青女錦鯉的美食戀愛日常拯救系統:逃荒宿主你冷靜點夭壽了!陛下他將傳國玉璽當聘禮臥月棠新寡後,我成了新帝的嬌軟外室農門春記饈玉(古言1v1)鹹魚嫡女要擺爛,皇子夜夜來敲門身在婆媳綜藝,心在鄉村建設攝政王他對我愛不釋手我成了表哥的白月光錦鯉福妞:我在年代當團寵團寵農女小福娃權寵蠱妃:攝政王跪著求我回府后妃聊天群

的是樂邦左券,此信不可壞也!

“清淨明誨”是《楞嚴經》。《楞嚴經》它是修首楞嚴大定,這是一個圓頓止觀,觀一念心性即空即假即中,這是首楞嚴大定,這個是正行。助行有兩個,一個是持戒,一個是持楞嚴咒,破障。這個持戒就是四種清淨明誨。“清淨”就是說,不殺生、不偷盜、不□□、不妄語這四個法門是一種無漏的法門,叫清淨。“明誨”就是三世諸佛一個明白的教誨,換句話說,三世諸佛在不同的因緣之下,他在制戒的時候會有一些在遮戒上、微細戒上會有些差別,但是三世諸佛只要出世,他一定會制定不殺生、不偷盜、不□□、不妄語,這四個根本重戒是三世諸佛所共同制定的,這個是非常明白的教誨,這是叫四種清淨明誨,這個是“樂邦左券”,通往五乘功德的一個保證書。古時候這個券,銀行守住右券,一般人拿左券,左右一對就能夠換錢。這個左券就是成就安樂的一個保證書,那麼我們對於這種清淨明誨的信心,“此信不可壞也”,就是剛開始修行的一個基本的信心。

這個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們在從凡夫到成佛,這是一條非常複雜的道路。返妄歸真,這個是一個充滿了陷阱、充滿了障礙的一個成佛之道。當然我們今天生長在佛世,我們有什麼問題——這件事該不該做、那件事該不該做,我們馬上問佛陀,佛陀那種無障礙的正遍知,他馬上為我們解答。問題是佛陀滅度以後,大智慧的善知識滅度以後,那麼我們的行為的標準,我們就只好以戒為師,佛滅度後以戒為師。就是佛陀留下了這個戒法,告訴我們這件事該做、那件事不該做,這件事做了以後它隨順於聖道,這件事做了以後它障道,留下了一些教法,讓我們有一個修行的指導。

這當中有個地方值得我們注意,現在有些人提出一個看法,他說我們現在的戒律是兩千五百多年前佛陀制定的,這個時代改變了,很多因緣也就有一些差別,那麼換句話說呢,他們認為說戒律應該稍微做一些修正。這個事情是這樣,當然,四根本重戒那是四種清淨明誨,三世諸佛共同制定的,這個是大家沒有話講。就是說雖然有些遮戒佛陀是一時的因緣而制定,但問題是誰有資格修正?這是個問題,誰有資格修正?

經通五人,律為佛說。我們講經,有五個人可以說,佛、菩薩、諸天、阿羅漢都可以說法,但是為什麼制戒只有佛能制戒?因為你要在事相上引導眾生這件事不該做、那件事可以做,那你一定是通達一切的緣起,就是《華嚴經》說的,佛陀“二障永除,名正遍知”,佛陀的一念心當中每一個念頭知一切法。那麼等覺菩薩他還有一念的無明,生相無明,他對於緣起的觀察還不能夠完全透徹。等覺菩薩都不能夠為我們抉擇出這件事該做、那件事不該做,何況是凡夫呢!你今天修改了戒律,誰肯相信你呢?你能夠保證我根據這樣子做能夠解脫,你敢保證?問題不是敢不敢,問題是有沒有這個能力。緣起法甚深甚深。

所以蕅益大師強調,雖然我們今天有些戒我們不是馬上做得到,但是我們儲存了這樣的傳承,使令我們知道“佛世方規”。這個很重要。佛世的時候是什麼因緣發生了什麼事,佛陀制定什麼戒, 起碼儲存了一個完整的傳承。假設今天這一代改一下,那一代改一下,到最後我們不知道哪些戒是佛制的、哪些戒是後人交代下去的,到最後大家只好全部都不持。

因為戒法的特色:

它是佛所抉擇出來的,他明白地指出何路可行、何路不可行,何路超生脫死,何路墮坑落塹,具足這樣能力的只有佛陀。所以只有佛陀能夠制戒,也只有佛陀能夠修改戒律,我們只有完全地傳承下來。

這就是“清淨明誨的是樂邦左券,此信不可壞也!”佛在世的時候我們以佛為師,佛滅度以後我們只好以戒為師了,以這個當我們行為的判定標準,是這個意思。

這一段是把持戒在我們修行當中的重要性,有兩個:第一個,它是一個基礎,第二個,我們可以從戒法當中來判定這個人跟這個法的邪正,它是“以戒為初基,以戒辨邪正”。這個戒法在我們的修行當中扮演的一個基礎的角色,也扮演一個判定邪正的角色,它是這兩個功能。我們看下一段,我們先把它念一遍,大家請合掌。

(三)二死大海,戒為舟楫。欲受戒品,尤以發菩提心為本,蓋菩提心正出世戒體,大小律儀則菩提心之相也。發出生死心,降伏愛見,是聲聞戒體;發上求下化心,自調調他,是大乘戒體;發生佛體同平等普度心,是最上乘戒體。既發心已,專精護戒,微細無虧,即三乘正行也。持戒不發心,止得世間樂果;發心不持戒,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

目錄
佛珠:智闖萬劍山派用旅遊開發攻略病嬌後抗日狼穴縱橫大盛疑案錄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