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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是巴頓,激進派的代表人物是迪金、艾薩克
斯、希金斯、金斯頓和柯克伯恩。以黨派言,自由黨人居多數。工人階級代
表,嚴格說,一個也沒有。有一位叫威廉·特倫威斯的代表,他雖系工會會
員,但在政治上持自由黨的立場,與工黨對立。從繼承關係上講,一方面是
1891 年憲法的完善,另一方面它以美國憲法為藍本,也是美國憲法的澳大利
亞化。
憲法制定後便交各殖民區舉行公民投票表決。1898 年6 月,新南威爾士、
維多利亞、塔斯馬尼亞和南澳大利亞公民投票結果均是多數透過。由於新南
威爾士贊成票是微弱多數,為此在1899 年1—2 月又召開了國民代表大會,
這次大會對1898 年憲法進行了修改。所謂修改,就是透過關於兩院發生僵
持、剩餘稅收分配、憲法修改程式、參議院的權力等問題的修正案。同時,
這次國民大會就首都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聯邦首都設在新南威爾士境內,
但要與悉尼保持相當的距離。
憲法修正案透過後,各殖民區再次舉行公民投票,除西澳大利亞外,其
餘所有殖民區都舉行了公民投票,並且都以多數透過了修正案。
西澳大利亞之所以未立即舉行公民投票,是因為它擔心加入了聯邦後喪
失關稅收入,而關稅收入佔該殖民區總收入的90% 。後來西澳政府提出加入
聯邦的條件,即聯邦政府必須修築從卡爾古利到奧古斯塔的鐵道。在聯邦政
府答應這一條件後,西澳才於1900 年7 月31 日舉行了公民投票,獲多數通
過。至此,所有殖民區都透過了聯邦憲法。
《聯邦憲法》共八章,128 條,八章的序列如下:第一章,聯邦議會:
參議院與眾議院;第二章,聯邦政府;第三章,司法制度;第四章,財政與
貿易;第五章,各州政府;第六章,特別區;第七章,其他;第八章,憲法
修改程式。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有下列幾點值得注意:
1。 聯邦與各州基本上屬於政治平等關係,如聯邦有議會,各州亦有議會;
聯邦有司法機構,各州亦有;聯邦有內閣總理;各州亦有。聯邦的政治機構
與各州的政治機構均有極大的獨立性。這就是說,澳大利亞國家政體屬於半
中央集權制的聯邦制。但根據憲法,殖民區改為州,而後來新建立的州,如
澳北區、首都區,則直屬中央政府管轄。
2。 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許可權採取列舉式,就是說,明確而具體規定各自
的許可權。例如聯邦政府許可權範圍:郵電、國防、海關行政、進出口稅、沿海
燈塔、外交、發行貨幣、兵役、公海漁權、移民事務、國外貿易與州際貿易、
島嶼管理。州政府的許可權範圍:土地管理、礦業管理、國民教育、公共衛生、
社會救濟、鐵路公路、地方行政。
3。 聯邦設總督,各州亦有總督,兩者不是隸屬關係,均由英王、英殖民
部、聯邦與各州商定,由英王指派。以聯邦總督言,他是代表英王在澳大利
亞執行國家元首職權,因此澳大利亞的真正國家元首是英王。故澳大利亞的
政體是半君主制立憲制。聯邦與州總督都有解散議會宣佈大選和任命內閣的
權力。
4。 議會與內閣。議會分兩院。參議院議員每州6 名,由直接選舉產生,
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其中的1/2 。眾議院議員按人口比例直接由選民選舉,
任期三年。澳大利亞人無論男女21 週歲才有選舉權。澳大利亞中央政府與各
州政府一般由在大選中獲勝的政黨出面組閣,無論是聯邦政府的內閣成員或
是各州政府的內閣成員均必須是議會議員。如非議員進入內閣者,進入後三
個月必須當選為議員,否則必須辭職。
5。 各州和聯邦雖都有法院,但聯邦之高等法院乃為各州最高訴訟機關。
修改後的憲法(即1899 年憲法)透過後,由新南威爾士、維多利亞、南
澳大利亞、昆士蘭和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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