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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責任的。
副侍從長木下道雄準確地認識到了這種威脅的長期性。他的日記中,有一張用宮內省的信紙寫的、沒有署名也沒有日期,但有可能寫於1946年初春的便條。木下(或和他有同樣想法的某人)寫道,即使美國和麥克阿瑟決定保留君主制,隨著戰爭犯罪人審判的進行,將出現是保留現帝,還是擁立新帝的問題。
(美國和麥克阿瑟)可能預想,日本國民對廢除天皇制會徹底反抗吧。他們大概沒有預想過現帝退位新帝即位也會引起日本國民的徹底反抗。根據情況,他們也許會提出後者。吾人必須有所準備。
不讓他們提出退位問題的策略,至關緊要的,是要讓他們感到,無論是統治日本還是國際關係特別是在東洋,現帝都是引導國際關係向有利於美國發展的,最合適的、最值得信賴的人物。
到了1946年7月,就連GHQ中裕仁最熱心的保衛者費勒斯准將都開始催促他,為了防止對君主制的長期危害,希望他向國民做出懺悔。與此同時,被拘禁在巢鴨監獄的木戶也對裕仁的戰爭責任問題進行了思考,但是將勸說退位的打算推到了他自己的嚴酷考驗和佔領結束之後。
在毛澤東的共產黨軍隊佔領了瀋陽,斯大林以封鎖柏林的舉動向“杜魯門主義”發起挑戰的前後,1948年11月4日,東京審判在經過了6個月的休庭後開始進入收尾階段。
審判長韋布在公審法庭內朗讀了多數派的判決,他首先回顧了法庭憲章的法律條款——由麥克阿瑟頒佈並修訂——定義的三大類罪行。第一類罪行是:“策劃、準備、開始、從事侵略戰爭、或者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的戰爭或者參與了為實現任何上述行為而進行的共同計劃或謀議。”依照紐倫堡審判的先例,從事這種戰爭被稱為“反和平罪”。審判中,它主要是指對這幾個條約的違反:國際聯盟盟約、關於中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九國公約以及放棄作為國家政策實現手段的侵略戰爭的凱洛格…白里安協定。與常規的戰爭犯罪不同,“反和平罪”的犯罪主體是政策的制定者。檢察方並非主張,侵略戰爭本身是非法的,而是日本被指控的侵略戰爭中的每種行為都違反了日本加盟的條約。為了進行這項指控,檢察官們不得不對亞洲太平洋戰爭的起因進行調查,為此,特別是不允許辯護方在證據檔案中引用與亞洲的共產主義有關的內容之後,懸而未決的歷史論爭的馬蜂窩又被捅開了。而另一方面,紐倫堡和東京都沒有僅以“反和平罪”為依據作出死刑判決。
第二類罪行是“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罪”(一般戰爭犯罪),相對來說對這類罪行的爭論較少。這種犯罪是根據關於陸地戰爭的海牙公約,和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來界定的。這兩個公約都是公認的慣例法規,體現了人道行為的最低標準,適用於捲入國際武裝衝突的所有國家。試圖反駁“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罪”指控的辯護方,面對檢察方彙集整理的證明日本在戰爭中所犯罪行的龐大證據,全部以失敗告終。
“反人道罪”是第三類罪行。這個術語(因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土耳其人對亞美尼亞人的暴行而產生)的定義與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所參照的四國倫敦憲章中的定義完全相同。其內涵是“戰前或戰時犯下殺人、滅絕、奴役、流放和其他非人道行為,或者以政治或人種為由的迫害行為”這些主要針對平民的犯罪,只要與戰爭罪行有關聯,“在國際法的範圍內就可以懲罰。”在東京審判中,檢察官根據由55件訴因構成的訴狀,強調了各種型別的殺人罪,“當日本向有和平關係的國家發動攻擊時,作為限定於侵略性攻擊或違反條約的非法戰爭的結果”而被廣泛接受。“殺人罪”成了一把巨大的傘,日本對珍珠港攻擊和“南京暴行”都能被罩在傘下。
第四部分:東京審判東條的死訊
韋布審判長還論述了法庭運營和各個案件的事實確認。儘管法庭查明日本陸軍以脅迫和暗殺篡權有罪,但是免除了日本國民對陸軍行為應負的責任。法庭還大幅減少了案件數量,在原來的起訴中這些案件都被認為得到了證實。韋布在概括多數派法官的觀點時總結道:“共同謀劃發動了(一系列)侵略戰爭的行為,屬於最高等級的犯罪。”
接下來,他對全部25名主要被告下達了有罪判決。東條被判死刑,與他一起被判處死刑的還有其他5位將官和一名文官:板垣徵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武藤章和前外交官及總理大臣廣田弘毅。在麥克阿瑟拒絕接受所有暫緩執行死刑的請願後,7位辯護律師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訴。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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