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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秩序的破壞。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就要求公民必須把依法行使權利與依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結合起來,絕對不得濫用權利。
正因為守法觀所存在的種種誤區,在經濟大潮的衝擊下,黨政機關產生了種種腐敗現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法執法的司法界,近年來也出現了司法腐敗。政法機關握有國家司法和執法大權,它們的一舉一動都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果腐敗在政法機關內部滋生蔓延,最容易損害人民的合法權益。司法腐敗是以直接損害人民的利益為代價的,必定會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和對司法機關的極度不信任,最終勢必會削弱法律的權威與尊嚴,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千里之堤,毀於螻蟻之穴。中國正在築起一道法律的長堤,而少數的司法腐敗分子卻在這道長堤上鑽洞。這種隱患是潛在的災難之源!
長江兩岸,百萬軍民面對被高水位的洪水浸泡了近兩個月的長江干堤“嚴防死守”;而政法機關正在剜除自身的毒瘤,剔除共和國法律之堤的蛀蟲。可以說,這是1998年不平靜的夏天裡最令人矚目的“抗洪防災圖”。
佔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40%的水災,可謂是自然災害中最大的“魔頭”;而法律之堤因“螻蟻”之穴而潰堤,巨大的損失將無法估量。
蒼天在上,歲月輪迴。天災可防,人病也應該能防。築堤與防蛀,是抗災與防災的首選。
三、一個越獄犯的悲劇人生
一個越獄犯緣於犯罪年齡失誤的悲劇人生:他數次越獄脫逃,只為判
決書上對犯罪時年齡確認的失誤討回說法;數次被捉拿歸案,15歲少年如
今變成50多歲的老人,還要在獄中服刑。
法律的世界是一個人為建構的空間,所謂的法治,不僅意味著要在生活的世界之上人為地構造出一個法律世界,還意味著人們自願把在生活世界裡發生的衝突放到這個人為世界中去解決,並接受其結果。當然,前提是這個人為空間應當儘可能合理和有效。
司法需要公正。
司法腐敗的最直接表現是,法律的天平傾斜了。
對於法律這個人為空間的公正性的因果關係,我還是引出
本書的第一個案例,它可能是最簡明扼要的文字。
盧廣義今年52歲,在他此前的近30年的人生黃金時間裡,他創下了令人震驚的一次又一次越獄脫逃的歷史:從1967年11月至1973年10月,他先後4次越獄,累計脫逃3年5個月零6天;1980年他第5次越獄,再次創下了脫逃17年之久的紀錄。
時間回溯到1962年10月,在三年災害中捱不過飢餓離家出走的盧廣義從西安回到了咸陽家中。親人相見,訴不完別後的相思。年僅15週歲的小夥子如實向家人傾訴了一年多的流浪生涯,實話實說卻把家人嚇壞了:他為了生存,曾經有過偷竊行為。
這可是犯法的事呀!
一向規規矩矩做人的盧家老少,頓時惶恐不安起來。思前想後,他們終於說服了盧廣義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爭取政府的寬大處理。盧廣義走進了派出所的大門,不料從此再無緣與親人見面了。他交待了自己在西安市曾偷竊過價值近400元的錢物,並供出了同案犯。因其作案地在西安,他被押送到西安雁塔公安分局。
1963年,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做出(63)雁塔刑字第86號刑事判決,認定現年18歲的盧廣義在1961年12月至1962年10月間,先後單獨或夥同楊華清、劉世均等5人盜竊公、私財物共達26次之多,其在監所還多次打罵其他犯人,情節嚴重而依法予以從嚴懲處,判處盧廣義有期徒刑10年。
盧廣義接到判決書後如雷轟頂,他本以為自己還是個孩子,又是主動坦白,一定能得到寬大處理。再說,自己明明剛滿15週歲,怎麼會莫名其妙變成了18歲呢?他指出判決書中有關他的年齡和犯罪事實都有嚴重出入,故提出上訴。當時,雁塔區人民法院根據他的請求,表示同意考慮重新調查。
在陝西省馬欄監獄,盧廣義開始了服刑生涯。他度日如年,焦急地盼望法院重新調查後的審判結果。然而時間一晃便是5年,這期間他共向各級法院發出了100多份申訴材料,申明他當年偷竊時的實際年齡為15歲,也並非是楊華清盜竊團伙中的一員,只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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