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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此案。
會上,洛陽市中級法院全面彙報了案情,陳述了此案無法定罪的理由。伊川縣公安局也提出了本案無法定案的理由,一是作案時間無法確定;二是,作案動機不清;三是物證不繫統,即兇器鐮刀術把上無指紋可鑑,作案現場赤腳印跡已無法確定是吳所留。據此,聯席會議紀要決定:“吳留鎖案已失去偵查補證條件,伊川縣公安局應將吳做取保候審處理。”並明確“由伊川縣政法委進行協調,做好善後工作。”但伊川縣公安局堅持認為,吳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中級法院則稱自己沒有對其取保的義務,吳案現不在法院這個環節上。兩家為此爭論不休。
1992年9月23日,洛陽公安局長楊廷柱針對此案批示:“伊川縣公安局按《紀要》精神辦理取保候審手續,限9月30日為妥。”之後,伊川縣公安局經多次做受害方工作後,提出:一是吳留鎖取保後無處安家,生活無著落,容易出現意外情況;二是受害方曾揚言要對吳進行報復;三是吳曾流露出要報復辦案的公安幹警的情緒。由於以上三點致使吳未得到取保候審。
據有關人士透露,吳留鎖是被作為死刑犯關進看守所的,他被戴著手銬、腳鐐在監號裡生活了6年。走路、吃飯都相當艱難,這種局面一直維持了4年,直到市政法委1992年開過協調會後,他才被取掉了刑具。
接到省高院的裁定後,吳留鎖對自己的未來充滿了信心,有時還哼點小曲。隨著關押時間的不斷延期,他似乎有些絕望了,因此說了不少過頭話,包括出去後要報復有關辦案人員。這些都被作為他不能取保候審的依據。
伊川縣在釋放吳留鎖這個問題上一直不採取積極態度,除了上述原因外,還擔心鉅額賠償和錯案追究,這是誰也不願意看到的局面,說白了這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洛陽市政法界一位資深人士指出,伊川縣公安局採取這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方法,只能使矛盾越來越激化,問題越積越多,解決起來也就日益困難。他不無擔憂地說,如果在這次政法隊伍全國性大整頓中吳留鎖的問題再得不到解決的話,那以後就幾乎沒有解決的可能性了。
吳留鎖有一個80歲的老孃,一個姐姐已經出嫁了,一個弟弟業已成家。據吳的姐姐吳留珍介紹,吳被抓時在洛陽建築隊上幹小工,如今已過了10多年了,他們誰也沒見過吳留鎖。吳在案發前曾談了一個女朋友,充滿了對新生活的憧憬,他絕不會為一點小事會殺人。她們一家都在盼望弟弟出來,都要力所能及地幫弟弟過上正常人的日子。
吳留鎖的老父親是在去年死的。吳留鎖現在還不知道這個訊息。吳父在臨死前是一直叫著吳留鎖的名字去世的。吳的老孃在能跑動路時,每逢做了好吃的,總要步行到看守所給兒子送一點,如今跑不動了,每天就讓孩子們把她扶到門口,等吳留鎖回來。
洛陽市檢察院在1998年3月的一份報告中如此記載:1993年以來,市、縣兩級檢察機關把吳留鎖超期羈押問題作為監督的重點來解決。但由於兩級公、檢、法聯席會議紀要未能明確由伊川縣公安局做好工作後對吳取保候審,責任不明確,致使紀要精神及市公安局楊廷柱局長的批示均未能得到及時落實。檢察機關依法多次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並進行協調,向領導機關請示彙報等,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沒有結果。
這份報告又稱,吳留鎖自被逮捕之日起至今已關押了14個年頭,此案久拖不決,不僅嚴重違犯了《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期限的規定及有關監管法規,而且影響了看守所的監管秩序。為使這一問題得到及時糾正,該報告提出瞭如下意見:
一、提請洛陽市政法委協調解決;二、建議責成有關部門限期結案;三、若近期結案確有困難,建議積極做好各方面工作,立即將吳留鎖變更強制措施。
河南省某雜誌一政法記者在接採訪後氣憤地說,公安機關不放吳留鎖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若按此推理,人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是不是把每個人都抓起來?吳留鎖案已被拖了十幾年,不管怎樣說,都應給此案一個定論了。
1997年1月1日,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開始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了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釋放。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據此,吳留鎖應當無條件釋放。
新的《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吳留鎖在未被確定有罪的情況下關押了14年,根據《中華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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