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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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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專家組對存放在昌寧公司的約1000萬套易拉罐進行現場查驗,透過技術鑑定得出結論:第一批罐印刷質量不合格,第二批罐的耐光色牢度不合格。

江蘇省高院沒有采信這一檢驗結論,僅根據審判人員現場肉眼勘驗,得出昌寧公司保管不當的結論,並判決昌寧公司對第一批罐承擔40%的責任,對第二批罐承擔100%的責任。

最高檢察院檢察官認為,責令沒有過錯的昌寧公司對第一批罐承擔相應責任,違背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基本原理。而對於第二批罐的質量不合格及造成的損失,昌寧公司沒有任何責任,終審判決卻確定昌寧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對造成這一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的華罐公司卻不承擔任何責任,判決結果顯失公平。

二、“無法定罪”何以關押14年

吳留鎖涉嫌殺人,公安機關無偵查到證據,法院便“無法定罪”。

“無法定罪”應該是“無罪”,可吳留鎖卻被羈押長達14年之久。上級

機關多次責令了結此案,辦案者擔心錯案追究,一拖再拖。

河南洛陽市政法界都知道有這麼一個人,他叫吳留鎖,今年43歲,伊川縣人。吳留鎖之所以有這麼高的知名度,並非是幹了什麼豐功偉績,也並非有什麼驚天動地的事蹟,而是他在法院沒有判決的情況下,被超期羈押在伊川縣看守所內長達14年之久。據相關人士透露,這是建國以來超期關押時間最長的個案之一,儘管這十多年來,中央、省、市政法部門多次過問此案,但由於種種原因,此案現在還沒有一個令人滿意和信服的解決方案。吳留鎖本人至今還被關押在伊川縣看守所內。

1984年7月29日,伊川縣邑澗村8歲幼童王社利到田裡割草時突然失蹤,第二天家人發現他被人殺死在離家不遠的玉米地裡,兇器就是王社利割草用的鐮刀。家人悲痛之餘,馬上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此案在當地引起極大反響,當時的洛陽地區公安處和伊川縣公安局迅速介入偵破此案。

經過地區公安處和縣公安局的摸底排查,很快將吳留鎖列入重點懷疑物件。1984年9月8日,吳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28日被檢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在結案報告中稱,吳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定吳作案的依據有二,一是經省公安廳鑑定,殺人現場的腳印系吳所留;二是吳有前科,吳曾因姦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釋放不到3年。

1984年12月8日,洛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案發當日,吳留鎖尾隨割草的王社利,欲強暴王未遂,因害怕罪行暴露,就起了殺人滅口之心,用鐮刀將王活活砍死。根據修改前的《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判處吳留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洛陽地區中院在伊川專門召開了公判大會。在公判大會上,吳當場喊冤。12月13日,吳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1985年4月13日,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以(85)豫法刑一上字第94號《刑事裁定書》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表現在吳留鎮沒有明確的作案動機,且兇器上沒有吳的指紋。吳在公安偵查階段曾供述在殺王社利時曾用手掐王的脖子,在現場勘察的材料上沒有屍體的脖子上有痕跡的記錄,僅憑口供很難定罪。因此撤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1985年6月6日,洛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退回洛陽地區檢察分院補充偵查。

1986年,洛陽撤銷地區建市。洛陽市檢察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將吳留鎖提起公訴。因沒有新的證據,再次被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由於一直無法補充新的證據,致使此案久拖未決,吳留鎖被長期關押在伊川縣看守所至今。

據洛陽市檢察院監所處和起訴處的同志介紹,市檢察院為吳留鎖的問題能得到圓滿解決付出了極大努力,但由於各政法部門在認識上不一致,相互推諉扯皮,再加上此案歷時久遠,辦案人員換了一茬又一茬,才導致了今天這種老大難局面。

洛陽市中院二次將案卷退回後,市裡將案子移送到縣裡,伊川縣堅持吳留鎖有罪,頂住不接。再後來市裡又以郵信的方式將案卷郵到縣裡,縣裡又郵回市裡。一直到1992年,在市政法委的協調下,伊川縣公安局才接了此案。

對吳留鎖超期羈押的問題,曾引起中央、省、市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他們多次過問,要求儘快解決此案,以免引發更嚴重的結果。洛陽市政法委也非常重視此案,於1992年1月13日召開市、縣兩級公、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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