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部分(第2/4 頁)
說得準他們錄下的口供有多大的可信度呢!
1995年12月7日晚8時許,河南林州市合澗鎮大南山村村民楊再紅、楊再山等5人,將鶴壁市金泰建設工程公司的經理路銀生綁架,多次勒令路的家屬拿20萬元錢贖人。接到報案後,林州市公安局僅用兩天的時間就將人質救出,並將楊再紅等5人全部抓獲。12月30日,林州市檢察院以綁架勒索罪將案犯楊再紅等5人批准逮捕。不久,案件被移送到林州市檢察院。
按照法律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於是,楊再紅等案犯及其親屬,為減輕處罰,便開始四處活動,企圖將綁架勒索改為非法拘禁。這樣,一些怪事就在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接二連三地出現了!
楊再紅的親戚路栓明,是鶴壁市建設銀行的行長,在當地也算是有身份的人。他找到在自己手下當財務科長的路銀生的一個親戚,要求其給路銀生做工作,讓路銀生出具與楊再紅有經濟糾紛的證明。在遭到拒絕後,路栓明競強行將其調到基層儲蓄所當了儲蓄員。
1996年2月6日中午,檢察院辦案人員劉華強等人坐上路檢明提供的轎車趕到鶴壁市,找到鶴壁市計委投資科長華為祥和鶴壁市金泰公司會計倪月琴,提取了楊再紅與路銀生之間有工程承包經濟糾紛的虛假證言,而對受害人路銀生,竟不做一點詢問筆錄。
不久,除楊冉紅外,其餘4名歹徒皆被取保候審。1996年3月11日,林州市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將5名案犯起訴到林州市法院。但林州市法院在楊再紅提出他與鶴壁市的金泰工程公司有經濟糾紛的說法後,就中止了審理。
很快,楊再紅在被取保候審後,就對鶴壁市金泰建設工程公司進行了起訴。鶴壁市山城區法院先是故意拖著時間不審,繼而在作偽證的證人翻供、楊再紅又提不出其它證據的情況下,於10個月後做出了一個讓第三人返還楊再紅工程款的判決。而鶴壁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的處理有違訴訟程式,遂做出了撤銷一審判決,發還重審的裁定。
與此同時,林州市法院則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對刑事案仍未做出一審判決。對此,該院主管副院長解釋說,楊再紅與金泰工程公司有無經濟糾紛,直接影響是非法拘禁罪還是綁架勒索罪的定性,因此經濟糾紛案不審結,刑事案就沒法審理。事實上,楊再紅與金泰工程公司有無經濟糾紛,本是林州市法院在審理中應該查明的事,如今非要等到鶴壁法院審結經濟糾紛案後再審理刑事案,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
這樣,綁架勒索路銀生的楊再紅等5名案犯取保候審已嚴重超過法定期限,而有關部門既不積極審結案件,也不取消或變更強制措施,使他們早已在事實上成為“自由人”。
這又是一樁案情並不複雜的刑事案件。在一起群毆事件中,一人被打死,主要犯罪嫌疑人畏罪潛逃3年後才被抓捕歸案。在法庭上,公訴人卻為被告人提出一系列減輕處罰的情節,結果3個被告均被判為緩刑。
這樁人命案發生在山西省運城市。現已查明的案情如下:1994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李運增等將本村村民田運錄叫到運城地區汽修廠基建工地,瞭解前天晚上在工地發生的糾紛。二人言語不合,發生爭執並撕打。田被李及其表兄牛寶峰、夥計馬建保打傷,並被地上的鋼筋扎破了腳。田不服,回家後又帶親屬回工地,要和李論個高低。李及其表兄弟牛寶峰、牛寶山等與田家人持鐵鍁木棒再次毆鬥。結果,田運錄頭部被擊傷,未得到及時搶救死亡。案發後,李運增逃往外地。
運城市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李運增、牛寶山、牛寶峰提起公訴。但又指出,鑑於被告人李運增系工地保衛人員,在本案中有防衛情節,且在羈押期為預防他人自殺,有立功表現,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可以減輕處罰。
被害人的代理人當庭指出,起訴書定性不準,應定為間接故意殺人罪,牛寶山自首情節不能成立,李運增有防衛情節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運城市法院在1997年12月13日做出的判決中,對三人做了減輕處罰,都被判緩刑。
被害人家屬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未被採納。被害人的律師對三犯被判緩刑深感意外。關於緩刑,《刑法》第72條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三犯聚眾毆鬥,將人打死,死後外逃,情節惡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