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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等人,商議在憑祥成立公司經營金礦。高某提議,拍賣行負責全部投資,但只佔股份的50%,其餘的股份由潘宜樂、邢某等人分享。對這一提議,潘宜樂欣然應許。
1996年3月,泰雲公司在憑祥成立。高某任董事長,潘宜樂任副董事長。4月8日,拍賣行將經營金礦所需的費用200萬元匯到憑祥。根據潘宜樂的要求,這筆錢中的20萬元(後追加5萬元)先存入潘宜樂的個人存摺,當天又轉入泰雲公司,作為潘宜樂的入股資金。
一個月後,潘宜樂覺得心理不踏實,對其中一位合夥人說:“我是高階法院的副院長,這樣做是受賄,查出來是要掉腦袋的。不如補個借條,萬一查起來也好應付。”
合夥人問:“你打借條將來拿什麼還呢?”
潘宜樂說:“我這個借條不僅不用還錢,連利息也不用付。”
隨後,潘宜樂正式提出打借條,高某知道他的心思,遂笑著問道:“真的要打借條?”
潘宜樂回答:“還是打個借條好,以後萬一查起來好說話。”於是,潘起草了一個借條:“借到北海泰富典當拍賣行人民幣25萬元整,投入憑祥泰雲公司作入股資本金。”
寫完後,潘宜樂左思右想覺得不妥,遂又提筆在借條上加了一句:“此款待泰富典當拍賣行收回本金後該條作廢。”才滿意地讓人重抄一篇,再親筆簽上自己的名字,並不忘把日期提前到4月8日,即北海典當拍賣行匯錢到憑祥的那一天。
潘宜樂的這張借條可謂煞費苦心,他既想逃避法律制裁,又想逃避還債義務。
9月6日,潘宜樂得知有人舉報他,匆忙召集高某、邢某等人到南寧商量對策,訂立攻守同盟。潘宜樂讓高某在借條上註明“已還清,將借條退還本人。幫其所購池子劃歸典當行”字樣。同時,他還讓拍賣行於9月8日開出一張日期為6月23日收到潘宜樂還款25萬元的收據。
真相大白之後,如何處理潘宜樂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意見一致:對法院系統內部這種觸犯刑律的腐敗分子,要堅決依照法律程式移交檢察機關追究法律責任。鑑於潘宜樂是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副院長,案件不宜由當地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案。
北京市第一中院判決潘宜樂有期徒刑15年。潘宜樂不服,提出上訴。
1998年7月15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做出莊嚴的終審判決:被告潘宜樂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情的判決向世人昭示:國家審判機關對法官隊伍中的腐敗分子,絕不姑息遷就!
懲治司法腐敗,清除司法隊伍中的害群之馬,是時代的呼聲,人民的願望,也是共和國法制大廈堅如磐石的基礎。
從潘宜樂悲劇性的結局中,人們聽到了審判機關的告自:人民法院絕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法律的天空必須更加純淨。
五、司法腐敗,你敢舉報嗎
舉報利劍指向腐敗分子。舉報制度是向特權宣戰的群眾性舉措。10年
舉報不洩密,10年舉報使6100涉嫌犯罪的縣處級領導被送上審判臺,17。4
萬餘件大案得以告破。徹底清除司法腐敗,呼喚更多勇敢的舉報人。
不僅僅是深受其害者,每個有良知的公民對司法腐敗都恨之入骨。事實上,徹底清除司法腐敗,不僅僅是司法機關自我清理整頓就可以解決的事,全社會都應該義不容辭地同司法腐敗現象做鬥爭。在某種意義上,公民對司法的監督更具有廣泛而深刻的意義,舉報制度,便是這種公民監督的具體舉措之一。
作為公民,你敢舉報嗎?
1988年3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率先在全國建立經濟罪案舉報中心,立即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海內外30多家媒體作了報道。
10天以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通報了深圳市的做法。高檢院肯定舉報中心是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的一種具體措施,是法律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一種新形式,可以在全國推廣,並作為一種制度確定下來。
6月17日,高檢院正式發出通知,建立舉報制度。當年,2734個舉報中心便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全國各地檢察機關,並受理了14。7萬餘件舉報。
10年過去,3800多個舉報中心構建了覆蓋全國的舉報網路;舉報熱線不斷升溫,直撥百姓心絃。
打電話和寫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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