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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並做出勞教3年處罰,“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規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原判予以維持不妥,應予糾正。據此,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如下——
一、撤銷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1994)鹿行初字行第107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溫州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1994年8月17日作出的(1994)溫勞教字第511號勞動教養決定。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人民幣各80元由被告承擔。
這又一輪終審判決,宣告了劉少屯冤案的徹底推翻!
法律的語言是簡潔的,甚至是吝嗇的,但是,這個判決卻有著太多太多的內涵,發人深思,令人感慨
劉少屯曾在不服勞教官司一審判決的上訴狀中寫道,“國家的法律應當是公正的,決不能受非法干預,決不能讓法律被特權所噬。公正總有一天會代替不公正。”
面對種種無端的磨難和誣陷,劉少屯從未對法律公正失去信心和希望,並且以主人翁的覺悟拿起了法律武器。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他也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他不是一個氣拔山力蓋世的英雄,在蒼茫大地億萬眾生之間,他不過是一個平凡至極普通至極的小人物。然而,在這場命運的洗禮中,他以始終堅持“依法辦事”的行動,證明自己是一個合格的共和國公民。法律洗刷了潑在他身上的層層汙垢,還他以清白,這是對合格的共和國公民的必然回報。
劉少屯為什麼會這樣倒黴,為什麼公安機關不抓別人單抓他?不少人都曾提出過這樣的問題。劉少屯說,他對此也曾想了很久。他覺得唯一能說得通的原因是,他在學校操場教體育課時,曾與一強佔操場打球影響教學的當地無業人員發生爭執,那個無業人員與公安機關抓他的人是親戚。他說,那個警察也許當時抓他,不過是耍要威風,為親戚出口氣,也不曾想此事會鬧得這樣大。
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抓了劉少屯,事情的發展就變得無法控制了。法律對公民合法權利日益加強的保護,使無罪釋放劉少屯成了濫用職權者很難辦的事情,它會引來一系列對他們極為不利的後果。這不但會使他們臉面無光,更會面臨紀律處分甚至更為嚴厲的追究。為保自己,他們只能在錯誤的路上一步步走下去。
他們編織出種種劉少屯的“劣跡惡行”來解釋他們抓劉的行為,並把此事併入反映他們領導的成績之中,把領導者一個個一層層地拉進打擊劉少屯的行列中來。而一旦走進這個圈子,他們的領導也就與他們面臨著同樣的前途,和他們有著共同的利害了。這也許就是劉少屯為什麼面對著那麼多與他並不相識的打擊者的緣故。
蒙冤4年,終見天日。飽含著熱淚,劉少屯和家人在老父親帶領下,向蒼南縣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敬獻上綴著“剛正不阿”、“清正廉明”金色大字的鮮紅錦旗。而面對這純樸善良的一家,面對著法律,人們不能不問:
捏造罪狀誣告無辜的人,究竟是誰?又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濫用職權執法犯法、瞞上欺下矇蔽輿論、製造冤案以此“建功”的人,是否“依舊逍遙度日,宦途我自春風”?
一葉障目、兩豆塞耳甚或因私徇情、賣力炒作“輿論”、推波助瀾落井下石的人,是否應該深刻反思?
為所謂“高大形象”乃至為個人既得利益,不惜以一連串錯誤掩蓋一個錯誤的人,現在又該如何自處?
所有這些問題,是不能忽略不計的,是不能用沉默來“化解”的。
據瞭解,近日,劉少屯已向蒼南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之後,他還要向溫州市勞教委提出賠償請求,並對造成這一濫用職權的涉案人員提出控告。
第六章 司法,正在剔除體內腐敗毒瘤
一、反腐敗,中國經濟生活中的“主戰場”
中共十四大組成的中紀委,專門懲治腐敗的“大老虎”。1997年初,
中紀委一位負責人坦言: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濟管理
部門是反腐敗的重點。權力具有天然的腐蝕性,反腐敗的新思路是透過新
的制度制約權力和消除利用權力索取的空間。
回眸90年代的中國“反腐”之戰,十四大組成的中央紀委於1993年8月召開的第二次全會,可以說是一個里程碑的會議。此次會議確定了反腐敗的工作重點: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行業和部門不正之風。這就是90年代反腐敗鬥爭史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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