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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言論。”
報告畢,即由黃郛發言,略謂:“今日開院為雙十節,此後是日為國慶與博物院之兩層紀念。如有破壞博物院者,即為破壞民國之佳節,吾人宜共保衛之。”眾鼓掌。
次由王正廷發言。略謂“今日故宮博物院開幕,敝人發生兩種感想:一即真正收回民權,二即雙十節之特殊紀念”云云。次蔡廷幹發言。
繼由鹿鍾麟發言,略謂:“大家聽過‘逼宮’這出戏,人也指我去年所作之事為‘逼宮’,但彼之‘逼宮’為升官發財,或作皇帝而為,我乃為民國而‘逼宮’,為公而‘逼宮’”等語,眾鼓掌。
次由於右任發言,又次由袁良發言。主席至此宣告散會,散會後,由清室善後委員會發出通電如左:北京段執政鈞鑒,各部院、各機關、各省督辦、省長、各總司令、各都統、各法團、各報館鈞鑒:本會成立半載有餘,竭蹶經營,規模粗具,現已遵照去年政府命令,將故宮博物院全院部署就緒,內分古物、圖書兩館,業於本日雙十佳節舉行開院典禮。觀禮者數萬人。除該院臨時董事會、理事會各規程前已正式披露外,特電奉聞,諸希匡翼。臨電無任翹企之至!清室善後委員會叩。十四年雙十節。
故宮博物院有一個《臨時組織大綱》,還有一個《臨時董事會組織章程》,一個《臨時理事會章程》,乃是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就是雙十節的前十天,由委員會公同議訣的。現在,錄在下面:
一、故宮博物院臨時組織大綱
(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議決)
第一條 遵照辦理清室善後委員會條例第四條,並執行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政府命令,組織故宮博物院。
第二條 故宮博物院之組織如左:
甲、 臨時董事會
乙、 臨時理事會
一 古物館
二 圖書館
遇必要時,得設專門委員會。
第三條 上條各項之組織,另由章程及辦事細則規定之。
第四條 本組織大綱,遇必要時,得由董事會公決修正之。
第二部分:成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博物院臨時董事會章程
(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議決)
第一條 本董事會協議全院重要事務,以董事二十一人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董事由籌備主任提出,經清室善後委員會透過後聘請之。
第三條 本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推舉臨時理事長及理事;
二 稽核全院預算、決算;
三 保管院產;
四 監察全院進行事項;
五 議決理事會及各館提出重要事項;
六 籌備正式董事會及擬訂正式董事會條例。
第四條 本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第五條 本董事會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遇有特別事項,得由董事五人以上或理事會請求董事長召集之。
第六條 本董事會議訣案,以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員三分二之同意行之。
第七條 本章程自開院之日起施行,遇有未盡事宜,得由本董事會依第六條規定修改之。第八條 本章程俟正式董事會條例公佈後取消之。
第二部分:成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博物院臨時理事會章程
(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議決)
第一條 本理事會執行全院事務,以理事九人組織之。
第二條 本理事會所屬古物館、圖書館,各設館長一人、副館長二人,館長、副館長為當然理事。
第三條 除上條當然理事外,其餘理事,由籌備主任就清室善後委員會委員中聘請之。
第四條 本會理事俟臨時董事會成立後另舉,或追認之。
第五條 本理事會執行事務,分館務、總務兩種:一、關於館務者,由古物館、圖書館處理之;二、關於總務者,設立總務處處理之。以上兩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第七條 本理事會開會,由理事長隨時召集之。
第八條 本章程自透過之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徵求臨時董事會同意修改之。
第九條 本章程俟正式理事會成立後取消之。
另外,還有第一屆董、理事名單,也把它記在下面:
清室善後委員會推定故宮博物院董、理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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