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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要失色結舌,無法再向這一面嚕嗦了。於是只得又轉向政府盡力作回光反照的一陣盲動而後,終於消沉下去。
有一位志叔壬,是我在內務部的同事,他是寶瑞臣(寶熙的號)的兒子,當然也是滿洲的貴族,同他有相當的友誼。我在言談之頃,善意地勸他,我說:“你們清室的朋友,真正蠢得要命!這樣的情勢,如何可以扳得轉,不如委曲求全,參加合作,這才是幫忙故主的道理。”
“是的!”志叔壬說:“您不知道!我們也曉得這個道理。但是,現在清室的一班朋友,有人願與委員會合作的,就叫做‘漢奸’,就看成是希圖發財的機會,無非都是嫉妒的意思,有什麼辦法呢?”我們只好付之一嘆。
四方面錯綜的情形,是非常好看的。
我本人也由一個意在專事繪畫,不想混跡官場的人,在不期然間,偶爾又偶爾地成為了“故宮”開創時期的一個相當吃重的樞紐,因為內務部的動作,可以說大都操在我的手內,我撐住了政府方面的立場,要他們不出岔道,不因當時的政治亂局而錯走方向,導致“故宮”建立的失敗。建立“故宮”這件事,乃是中華大文化的重要事件,非一般官場惡行俗務,我有幸參與其中,也就心安理得,這個任務是完成了。
國民黨孫總理中山先生在民國十三年年底,因為謀與北洋系合作北上來京,臥病在北京飯店。這位中山先生在清末革命時代,是被清室在他的大名孫文“文”字之上加上了三點,作為“孫汶”一個逆犯式的江洋大盜。今非昔比,清室內務府現在也只得降志辱身,由一般親貴來對他呼籲,他們已經忘記了主辱臣死的古訓而降格相求了。下面是他們的請求書。
清室寶熙等函
中山先生執事:敬啟者,辛亥之役,停戰議和,其時公在臨時總統任內,雙方訂定優待條件,暨滿蒙回藏待遇條件,正式知達各國駐京公使,轉達各國政府,因有十二月二十五日之詔,共和政體,於焉成立,載在盟府,中外鹹聞。次年臺從蒞京,親在那園歡迎席上對眾宣言,孝定景皇后讓出政權,以免民生糜爛,實為女中堯舜,民國當然有優待條件之報酬,永遠履行,與民國相終始。皇天后土,實聞此言。復經加入約法第六十五條,明載優待條件,永不變更其效力,鐵案如山,誰可動搖?不意本年十一月五日,變生意外,致乘興倉卒出宮。先生遠在海南,一時無從赴訴。夫優待條件,為民國產生之源本,自宜雙方遵守,垂諸無窮。但十三年以前,最初之信條,非曾經當事人,不知顛末,或不免有所誤會。今幸旌麾遠蒞,眾望鹹歸,一國之信用所關,即列邦之觀聽所繫,以公有保持信義之責任,英等翹足以竣。專函奉師,伏乞主持公道,力踐前言。息壤在彼,公必有以處此也。恭候臺綏
清室內務府寶熙、紹英、耆齡、榮源謹啟
中山先生在臥病之中,接到了這一封斐然成章、言之有理的哀告信,那時汪精衛是隨從到京的秘書,自然也有一番光明正大的答覆。這封復書是由汪精衛起草的,義正詞嚴,使他們無法再行反攻,就此沒有反響,只得再回轉頭來向內務部歪纏,就是前文所記的那些歪曲公文了。孫中山先生的復書,是用秘書處出名的,這民國前總統的身份對亡國皇帝擺的官格,正是加了三點水的報復。復書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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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先生秘書處覆函
瑞辰、越千、壽民、鍾權諸先生均鑑:
近奉惠書,關於十一月間修改清室優待條件及清室移宮一事,已呈中山先生閱悉。中山先生對於此事之意見,以為:由法律常理而論,凡條件契約,義在共守,若一方既已破棄,則難責他方之遵守。民國元年之所以有優待條件者,蓋以當時清室既允放棄政權,贊成民治,消除兵爭,厚恤民生,故有優待之崇報。然以國體既易民主,則一切君主之制度儀式,必須力求芟除,一以易民群之觀聽,一以杜帝制之再見。故於優待條件第三款,載明“大清皇帝辭位以後,暫在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又於民國三年《清皇室優待條件善後辦法》第二款載稱“清皇室對於政府文書及其他履行公權私權之文書契約,通用民國紀年,不適用舊時年號”;第三款載稱“清皇帝諭告及一切賞賜,但行於宗族家庭及其屬下人等,其對於官民贈給以物品為限,所有賜諡及其他榮典,概行廢止。”
第二部分:成立故宮博物院謠傳盜寶行搶衣飾(1)
於是僵局之下,他們發動了一種謠言攻勢,這謠言的用意有三種出發點:
第一種,非常簡單,就是來破壞對方的名譽,意圖侮蔑,希望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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