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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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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因此時若反控亦非易),也只有寫成一本書,以告天下後世。

我寫我之經過,一定寫。

第四部分:返平受訊記辱張繼死亡 鄭烈危懼 大赦與抗議的糾紛(3)

若見《人報》,先生欲登廣告,若非全般辨正始末只辨正一二人,尚自雲洩漏秘密、處罰過等等,什麼洩漏秘密,乃全般中之一大事。先生不先敘,即在告白中承認,別人哪裡看得懂?故先生此次之辨正,乃非辨正。全般事實不明,僅僅要表明先生是正當,請教:請先生看了他人如此辨正,有工夫來替你細細瞭解麼??

先生是好人,哪個不知,何人不曉?法律要當你好人,必有全般明白。

先生最好此時提起法院哈哈大笑,說道:竟有此事嗎?放屁放屁,真正豈有此理!

照先生古慄各六之辨正、看報者哪有工夫絞了腦筋來研究,看見朋友,付之一笑,以表先生之大度,不打落水狗,比辨正好得多。

至於辨正,不若將此事原原本本做成一本書。要從起頭至末尾,按段實敘,詳記不可。

若先生要救目前之急,惟有看清楚了,升一個官(恐所得無幾)最好,能賣畫賣字,收入亦佳,何必自尋煩惱。

至於一本書,亦可天天記一點。

此種打落水狗之行為兮!非我等目前所應為。

最好絕不提及法院兮,保持我們之偉大。

勿叩 道安!?

弟敬恆頓首 二十四夜

我看完此信,實在感慨萬千,稚老有他的道理,顯然是世故太深了,其中 “要寫一本小說,世人方才看得懂”,倒是真理。處處以做官及解決生活,這是一般的現實世故,卻看錯了我。

至於以不提法院為偉大,他只有一個立場,是護政府與國民黨之短,沒有其他的道理。“先生是個好人,哪個不知,誰人不曉。”如今是法院說我是壞人,豈止壞,且有罪。所謂“故宮盜寶案”,積非成是,全國乃至世界都成新聞。

張繼早年追隨孫中山革命固然有功,但在家懼內至於公然陷害朋友,將易培基以活活逼死不算,還要趕盡殺絕不與他為伍的人士。手段惡劣到極點。我的要登一啟事,不是要表明好人,更不是想做大官,只是為了要站起來否認法院無恥與卑鄙的宣判,尤不能接受這種赦免而已。一般夠朋友的人,都沒有異議,以為應該這樣做。

我商量到當時一般公認的法學家權威王亮疇(寵惠)徵求他的意見,他說:“他們這種處分,自然不大合法,但是,在他們省事多了,不要說什麼理由。(因為根本他們沒有什麼理由可說,當事人不服,請求必須經過公審,那是合法的。但是結果還是你吃虧;因為,他們沒法不准許你的請求,卻可以重行偵查為理由,永遠十年八年地拖著,不了案,你有什麼辦法呢?我看,你簡單地說幾句話表示不服,再不要碰什麼人,以免惹起別人的難堪,同時站住自己的立場,是應該的!”?

他的話切於事實,和平而比較中正,也可以看出倒來倒去,都是執法的有辦法,我們是受迫害定了。在這樣的政府與法令之下,我們一個善良的服公者是不會勝利的,在他們這樣營私卑下的汙吏是不會有公道的!我在這種非常明顯的指示下,我不能不委屈了,於是我另外擬了一個“不碰人”的稿:

逕啟者:讀一月九日貴報載:易培基案不予受理一則,主文開:“李宗侗、吳瀛免訴;易培基部分不受理”等語。(理由略)查此案閱時十有八年,易前院長以含冤莫白,齎恨以終,亦且十有二載矣。今茲告一段落,同人忠而獲略,功而得罪,暫不欲有所申辯。顧以侵佔為由,豈有不追還贓物之理?即此一端,可知冤誣。內省不疚,他可勿辨。是非姑暫置諸勿論,公道必且彰於異日!友好鹹以為詢,不能一一作答,請代公諸來函,以正視聽,藉答懸系。不勝紉感。此致南京人報

李吳瀛 同啟 二月六日

第四部分:返平受訊記辱張繼死亡 鄭烈危懼 大赦與抗議的糾紛(4)

我將此稿給王亮疇(寵惠)看了,他非常贊成。我一面函達李玄伯,叫他去再向吳稚暉接洽,要他同意。同時又寫了一封給吳稚暉,信上寫道:

稚老宗長賜鑑:

奉教,愛之深而謀之至,意在始終成就其偉大,慚惶交併,敢不敬承?然有不可不辯者,以言夫公,此案在社會上之不明,誤於鹿山先生(易別字)之不能到案出面,一般之責問,皆謂被告既無罪,何以不敢出頭?故母夜叉得以乘其虛,而鄭烈輩得售其無恥之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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