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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培基案不予受理”新聞一則,此為民國十八年一大冤案,主動何人?原因何在?多數政治及文化界人,類皆知之,本已無煩深說。以事涉私人政治鬥爭及神經糾紛,錯綜複雜,在中日戰前歷八年而不能決,二十六年抗日戰起,國難嚴重,被害人或死或亡,惟本人追隨政府西遷,又閱十載,(此十年中,若非抗戰及國內戰事,本人早當反訴。)本案前後迄今共逾一十八年。
本人服務國家,致力文化事業,在政治動盪、日人侵迫之下,主持古物南遷,艱險萬狀,不敢言功,幸無隕越,則為事實。乃以不能依違,陷身不白,初於二十三年以“防礙秘密”被控,為北平地方法院判決罰金,繼又於二十六年九月為首都地方法院加入侵佔古物大案,強迫以“所在不明”。
第四部分:返平受訊記辱張繼死亡 鄭烈危懼 大赦與抗議的糾紛(2)
夫以執行公務,發覺謀害他人之秘密,而課以“妨礙”罪,接續擔任中央政府機關職務,行未更姓,坐不改名,而謂其“所在不明”,以至被告侵佔公物,行為既雲“共同”,而追加乃在八年以後,此其滑稽,不言而喻,明眼人自不難意會。徒以大難當前,不得不含忍以至今日,幸大憝既摧,又值明時,我司法當局明鏡高懸,自亦知此中委曲,與以免訴處分,乃如撥雲霧而見青天。
所憾者,功罪之分,首重是非,黑白之辯,應循名實,本人若果犯侵盜之罪,自應束身司法,追厥贓私,否則即應明其冤抑,昭示大公。茲乃援大赦之例,亦逃刑之?,非特是非黑白,永永混淆,而國家文物監守自盜之贓私,亦可援赦令置而不問,貽天下後世以無窮之疑問,非僅個人於艱難困苦中倖存國寶而反以為罪之為不平也。
至於就事論事,故宮一案以一十八年之片面宣揚,積非成是!非箇中人莫由知其究竟,他人且不具論,茲以本人立場為自衛其名譽損失計,就二十六年訴字第三九五號首都地方法院檢察官葉峨起訴書關於本人部分擇要聲訴於邦人君子之前,幸垂察焉!?
起訴書首列被告名下“吳瀛所在不明”。
查本人於二十三年以此案被控“妨害秘密”,經北平地方法院判為“幫助妨害秘密”沒收保證金作為罰款,乃辭去故宮職務,於移交清訖後,奉任豫鄂皖三省總司令部湖北地方政務研究會副主任;二十四年兼任湖北省區政訓練所副所長,時總司令為今主席蔣公,湖北省主席為今行政院張群院長;二十六年隨政府入渝,任國府委員張靜江先生之秘書;二十八年任國防最高委員會參事,直至三十五年還都結束轉任行政院參議。名籍斑斑可考,國府頒有勳章。未嘗一日離職,亦未嘗一日變更姓名,所謂“不明所在”,其將誰欺??
本人服官三十餘年,??自守,未嘗一日有越軌行為,不幸罹此冤抑,不僅個人之辱,亦國家之玷也。自不得不敬告國人,以正視聽。伏維朗鑑。?
吳瀛謹啟 一月二十日
我發出這封信給吳稚老,以為他可以毫無疑問地贊成,這不過彼此留一痕跡,事實上將來倘使長此終古,我們受害者永無翻身之日,也不過曲終奏雅,死得比較明瞭一些而已!哪知天下的事,真不能預測的,吳稚暉覆信來了,他極端反對,不許發表。他在我寄給他的抄稿上面批了兩行字道:“無益之事勿為,勿示泛泛看報者!”?
又復了我一封長信,我沒有想到一個80餘高齡的老先生,大約是算忠於黨吧?竟有了“龍?帝后識夏庭之既衰”這樣的朕兆,我更相信,國民黨之必亡了!?
他的覆信如下:
景洲先生執事:
忽添新毛病,一走動,馬上急不暇擇要撒尿,所以冗忙之中,又添新花樣。自張懼內(指張繼)死後,還沒有向先生提一字,我先挽之雲:“待人至率,待人至誠,故偉且大;(雖太過,然張老先生也還當得起。)為國盡粹,為家盡粹,不私其身。(此言非幽默挖苦蓋記實,常遭其妻拳頭巴掌,十餘天得母夜叉之託,在會場拼命折衝終喪其生矣。)
後因不能躬吊,故尋到一丈四尺夏布,置成一聯,以遮體面,改為“待人坦率至誠,故偉且大;為國篤忠盡粹,故劃其年。”絕交不出惡聲,亦出於應當。
先生急急乎乎因《人報》所載,而有所來示,我不大讚同,未免打落水狗,到底有小家子氣。當此寡婦落水,尤不宜即打。故此時不急為鹿山先生(易培基別號鹿山)辨正,因恐涉於小氣。
若法院所為,尤不應算我們曉得,曉得了,亦付之一笑。
弟非以為此案不當辨正,此案既不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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