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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電報時,他離開了原住的長安飯店。這個電報無法投遞。但是電報局知道他是來故宮查案,又知道我是故宮博物院的簡任秘書,所以送到我家裡來託我轉交。我根本不知道他住在哪裡,或者以為他還要到故宮來,所以答應了收下來,轉給他。這是公事,我當然要呈給院長過目,或者院長知道他的住處,易院長拆閱了。因為是明電,他發現這是妨礙他的,所以他扣了。”
第四部分:返平受訊記辱我被鄭控走申協議(6)
他說:“原告還告你是詐欺!”
“如何叫詐欺呢?”我問,“既然‘詐欺’,應該還‘取財’吧?”
“因為,”他說,“你允諾了轉與朱檢察官,你違背了諾言,反而交與易培基!我方才已經問過送報人,他也是這樣說。”
“這送報人認識我嗎?”我說,“他同我訂有契約嗎?”
“不!”他說,“他是同你門房接洽的。”
我說:“那他們應該告我的門房,我不能負這個責任!”
他問:“你如何吩咐門房的呢?”
“當時是這樣!”我說,“門房拿了這電報給我,說他要求代為轉達,我又不知道內容是什麼,我認為可能,就接受了。這完全出於一種幫助他的善意,我何嘗絲毫詐欺?我何嘗用一點手段?豈不是奇談!”
他停頓了一下,又接著問:“還有說在南京電報局抄錄兩個電報,也是你經手嗎?”
“我更奇了!”我答,“我人在北平,如何經手南京的事?”
他問:“這兩個電文,你看見嗎?”
我答:“看見!”
他問:“如何看見的呢?”
我答:“這天下的人都看見,不是在報上發表了嗎?”
他又停頓了,似乎要結束了,又問:“你還有話說嗎?”
“沒有甚麼?”我想了一下,接著說:“就是請特別注意:我將這電報交與易院長,是國家文官服務令叫我交的,因為他是博物院的首長,而這是公事。”
他沒有答覆,卻又問:“你帶有錢嗎?”
我答:“有!”
“有預備保人嗎?”
我說:“有!”
“這個案子,並不重要。”他說,“假使敗訴,按照刑法××條,也僅是處3個月以下的徒刑,300元以下的罰金。我想:現在你繳200元保證金,100元鋪保。”
我問:“既有保證金,為什麼又要鋪保?”
他答:“可以這樣辦的!”?
這時,他將書記官手內錄的問答,所謂“自白”或者供詞拿給我看,並且說:“你看過了,覺得沒有什麼,請你籤個字。”
我大致看了一遍,一篇“蠅足”小楷真是細於蠅足,隨時可以改。只寫我的答詞,他的問話一概空白。我所答的有力量的重點都沒有寫上,譬如:我特別提出那文官服務令一段,一個字也沒有。
我不禁笑了。我說:“這我如何簽字呢?為什麼我說的重點都漏了,而檢察官的問話又一句都沒有寫?”
“都是這樣!”他輕聲說。
第四部分:返平受訊記辱我被鄭控走申協議(7)
我於是乎明白案子都是這樣辦的。我躊躕著不下筆,我想:“這樣,何必給我看呢?”
他看見我躊躕,也有些為難了,他說:“你簽了,你就自由了。”
站在我右手的那個法警,忽然開口了,他說:“堂上體恤你!”
我一聽這話,不禁甚怒,幾乎要咆哮,但是,我忍住,我用北平人的方式,用力地瞪了他一眼。我手上本來拿著筆的卻放下了。
檢察官順著我的眼光,也看了一下法警,又回到我臉上,柔和地望著我再說一遍:“請你籤一下字,就自由了。”
我忽然想起謝次洲的關照,覺得這位檢察官的苦心,我說:“一定要我這樣籤嗎?”
接著,我不等再回答,我簽了,也不再看。
他欣然地接過去,回頭對那法警說:“你引導吳先生繳保證金再回來。”
於是那法警恭順地引著路到會計室繳了200元,問他要收條,他說:“要附卷。”也就算了。法警跟了我回到原處,保證人楊心德已經在公案下面打了100元鋪保的證書。檢察官向我說:“你可以請回去了。”
我向進來的原路走。他又要我回來,又說:“請你走這邊的門吧!”
我說:“江律師在等我。”
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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