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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料,另外一些人要多些,還有一些人要少些;他們將布料賣給商人,貨款則在2個月、3個月或6個月後收取。但是通常會有一些人希望拿到現金,他們願意為此損失一些利潤,以現金購買貨物的人通常能得到15%~20%的優惠。
實際上,內森無須向大製造商支付現款,貨款只有在貨物到達歐洲大陸後才會支付。另一方面,從法蘭克福那裡得到貨款,通常需要等兩個月的時間。很顯然,這種生意的利潤一般是以一種簡單的方式獲取。但是,在那個紡織業利潤可以高達20%的年代,內森的開價算是比較合理的了:在他的倉庫用現金交易的貨物按成本價優惠5%,運往歐洲的貨物則優惠9%。這是吸引顧客、提升市場佔有率的精明策略:在一封寫給潛在買家的信中,內森一直強調自己的開價比他的競爭對手都要低。正如他在1802年9月給父親的信中寫道的:“在曼徹斯特,沒有一家商行買貨的價格比我們便宜,也沒有一家把如此多的困難變成自己的優勢。”“你不可能在曼徹斯特找到像我一樣賺如此微薄的利潤的商人了。”他對一個新客戶保證道,“我很樂意非常坦白地告訴你這句話的意思:只要你跟我做過一單生意,你可能就會相信,我傳送給你的貨物比這個世界上的任何人給你的貨物都要便宜。”此外,當他的生意越做越大時,便開始向他父親公司之外的公司出口貨物,內森不僅以低價開啟銷路,而且還提供合理的定期貸款,他對老買家說,他看待對方的錢時,覺得“在你手裡與在我的口袋裡一樣安全”。他在歐洲大陸的客戶通常希望以3個月後到期的票據來支付貨款——實際上,是在內森裝運貨物(並付款)後的5個月。內森能夠支付的現款或“即時票據”越多,他能夠支付給供貨商的錢就越少;他給客戶提供的貸款越多,被吸引來的客戶就越多。這似乎一直是他最基本的原則。
羅斯柴爾德家族第一部 金錢的先知 第一章 家族生意(16)
這種體系的實際運用,正如這個時期信件所顯示的那樣頗傷腦筋。剛開始,內森必須親自到各地奔走,建立供應商與客戶網路。早在1800年11月,他從曼徹斯特出發前往蘇格蘭,在那裡他似乎發現了更好的布料或更好的價格。隨後他分別又在1801年和1805年去了那裡。經常性的倫敦之行(如他在1800年或1801年夏天的那次旅行一樣)對於維繫與當地銀行家的關係也是必需的,他必須依賴他們的透支技術。儘管一些買家在曼徹斯特派駐了代理人,內森還是更喜歡與歐洲大陸的公司直接交易,他組織了至少兩次跨越英吉利海峽尋找新業務的“探險”活動。1802年春天,他出現在法國和荷蘭,與巴黎、南錫、里昂、列日、梅斯、布魯塞爾、馬斯特裡赫特、安特衛普以及阿姆斯特丹等地的公司建立了聯絡。在回英國前,他也去了德國和瑞士,確認了漢堡、紐倫堡、海德堡、科隆、慕尼黑、梅明根、薩爾茨堡、萊比錫、柯尼希斯貝格爾以及巴塞爾等地公司的訂單。他的1803年的客戶名單中甚至包括了一個遠在莫斯科的公司。他在這些旅途中攜帶的一本目錄——每頁都粘滿了小塊布料——後來儲存了下來,這本樣品目錄顯示英國製造商當時能夠製造的布料圖案和質地種類是如此繁多。他不在英國的這些時間,反過來也意味著大量工作都託付給了他的手下完成,主要由約瑟夫·巴克完成,巴克是內森抵達曼徹斯特後不久便聘請的一位英國簿記師。
不過,再多的旅行也不能保證供貨商能夠準時地傳送貨物,或者說傳送符合訂單要求的貨物。因此,內森的大部分聯絡人當時所做的工作便是確保製造商按照訂單供貨。與此同時,內森的努力也不能保證客戶總是滿意他們收到的貨物,花在爭執當初下單時的價格與質量上的時間差不多與供貨商協調的時間一樣多。他曾經跟蓋森海姆訴苦說:“我發出貨物後,兩個月後才能得到一張在3個月後兌現的票據我或許在五六個月後才能拿到我的錢得到訂單很容易,但是得到貨款卻並不那麼容易。”內森也經常因為利息問題以及高額的保險費與倫敦的銀行家發生爭執。這三方面的壓力最終導致了內森經營的多樣化。大約在1801年,對供應商的不滿促使內森決定自己生產布料——因此他從博爾頓和瓦特公司購買了一臺紡織機。然後又在1805年,他與另一個來自法蘭克福的移民合夥,這個人名為內姆·貝爾·林德斯科普夫(邁耶·阿姆謝爾商業夥伴貝爾·內姆的兒子);內森讓林德斯科普夫負責賣貨事宜。林德斯科普夫很快將內森的生意進一步多樣化,他不僅以內森的名義訂購布料,而且還訂購靛青,後來還買賣珍珠、玳瑁以及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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