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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著,這份協議每幾年重新修改、簽訂一次,它實際上是一個金融聯邦的憲章。我們知道,最早的這類協議起草於1810年,但這並不是協議範本,因為當時邁耶·阿姆謝爾還處於掌控地位,而且當時的戰事也讓內森沒有簽約。1815年簽訂的五兄弟間3年協議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聯邦”協議。這階段最關鍵的事情是倫敦分行的龐大財富。根據協議的序言,五兄弟的“合夥財富為50萬英鎊左右”,但很顯然,大多數錢是內森的。協議尋求重新定義五兄弟的財產總額,除去一些專案(可能是房產),然後以5萬英鎊本票的形式將內森給其他四個兄弟的20萬英鎊分配到位。結果,33�6萬英鎊的份額是內森的,佔整體的27%;阿姆謝爾與薩洛蒙各自佔20%;卡爾與詹姆斯分別佔16%。此外,幾人同意所有的開支用倫敦分行的收入來支付,每年年終的時候幾方平均分配利潤。
羅斯柴爾德家族第二部 金融統治者 第二章 世界的銀行家(7)
在協議有效的3年期間裡,兄弟5人的資本以指數級增長,從33�6萬英鎊升至177�2萬英鎊。如此大幅度的增長要歸功於內森在同一公債方面的大量成功投機,儘管總體資金或多或少保持原狀,但他的兄弟們此時同意在分配利潤時偏向內森。正如卡爾所說的那樣:
內森應該獲得多於五分之一的利潤。他有一個大家庭,他需要更多的錢。無論你們怎麼安排,我都同意你告訴我,你也認為內森應該給予一些特權。我們獲得的一切,確實都歸功於他。他拯救了我們。我們希望早一點拋售,但他阻止了我們。
此時,技術上已經有了“五個合夥人共同運作下的三家聯合商業組織”:倫敦的N·M·羅斯柴爾德公司、法蘭克福的M·A·馮·羅斯柴爾德兄弟公司以及詹姆斯在巴黎的新據點:馮·羅斯柴爾德兄弟銀行。因此,倫敦分行的一半利潤將歸內森所有,他的兄弟每人得到利潤的1/8;內森同時還會得到其他兩家分行1/4的利潤,其他兄弟每人分得3/16。1818年的協議同時還引入一個新的制度,即每個合夥人每年獲得自己資金份額的4%,用來支付各種費用(生意和家庭開支);任何用於遺產、房產或地產上的大額費用將從個人的資金份額中扣除。此外,“為保持賬本和賬目的規整需要作出規定,儘管三家分行組成共同利益集團,但自定匯率、經紀費、郵資和郵票價格,三家分行相互間的利率定為5%”。為了增強集體身份的感覺,協議特別要求每家分行每週向其他分行通告自己的交易情況。
儘管這份協議最初只打算使用3年,但實際上它一直延續到1825年。但是,如果認為這份協議是兄弟和諧的一個標杆,那就錯了。除了我們在前文敘述過的五兄弟在這段時期常見的爭吵外,歐洲大陸的四兄弟曾另外訂立一份協議,其內容反映了他們與內森之間嚴重的分歧。因此,1825年代協議恢復了1815年的機制:利潤將平均分配,這反映法蘭克福與巴黎分行的資金增長迅速,有望超過倫敦分行。另一方面,內森的個人份額仍然超過了聯合資金的1/4,此時的數額超過了400萬英鎊。此外,儘管薩洛蒙和卡爾或多或少地定居在維也納和那不勒斯,他們的分行並沒有獲得前三家的同等地位,繼續被當成法蘭克福的“分支機構”,1828年前沒有任何獨立的資金(這之後也只擁有相對較少的資金)。這可能阻止了上述的離心傾向。幾個合夥人此時確保“知會彼此所有的交易,不管其內容是什麼,過程和結果如何”,不過是每個月通知一次,不再是一週一次。
1825年的協議也第一次將第三代人吸納進了公司,在薩洛蒙的兒子安塞爾姆與內森女兒夏洛特結婚後,他成為了合夥人之一。羅斯柴爾德兄弟第一次增加了道德方面的內容:1825年的檔案包括了一項條款,允許安塞爾姆退出生意,如果“工作變得過於艱鉅”;並且尋求遺產問題可能出現爭執的解決辦法,即規定每個合夥人的後代無論繼承的資金份額是多少都必須接受,不能訴諸法律。協議特別宣告,如果一個合夥人的後代起訴其他尚在人世的合夥人,這個後代繼承的資金份額的1/3將被罰沒,然後分發給法蘭克福、倫敦和巴黎的窮人。
只描述他們所定的條件,很容易忽視這些協議所包含的秘密特性,保密做法也一直被流傳了下來。當兄弟幾個1828年8月在法蘭克福會面,總結相對讓人失望的3年時,內森的妻子漢娜和兒子們也一起去了那裡,但他們全部被排除在協商會議之外,8年後依然是這樣的情形。“爸爸和他的兄弟以及安塞爾姆幾乎一直忙著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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