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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記者而言壓力是很大的。從石野記者身上,我看到了中國新聞輿論監督的艱難,更看到中國新聞立法的迫在眉睫。
眾所周知,新聞輿論監督難以發揮實效,記者的知情權、合理懷疑權、言論自由權、新聞報道權、安全保障皆因缺少法律保證而得不到充分保護。醜惡最害怕大眾知情,最害怕暴露在陽光之下,所以那些有權有勢的腐敗分子會膽大妄為地對記者施加壓制、阻攔和抵毀新聞報道;“阻撓,封殺”成為了他們手中不該有而可用的權力。誣陷記者報道失實,可讓記者手中的筆失去揭露邪惡與腐敗的權力。更有甚者,一些腐敗官員總是製造一些莫須有的罪名,嚴重侵害那些敢於為正義而戰的記者們。
這些不平的“待遇”在石野的身上表現得很充分:為了替一個年僅8歲的外來小學生伸張正義,他被廣州市那家金雁小學誣衊為“企圖敲詐學校10萬元”,石野成為原告又成為被告;因為受報社領導的指派報道了不該報的“敏感案件”而被廣州有關部門戴上手銬非法關押十多天;為了替遭人遺棄的打工妹母子討公道,石野慘遭那個道德敗壞的新聞同行鄧世祥長達五、六年的誹謗和誣陷,以致他不得不以自訴的方式將之告上法庭,從而引發出了國內首例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
在這本書中,最令我這位人大代表震驚的,就是他因替弱女子討公道而引出的那宗記者自訴案,其過程之曲折,訴訟之艱難、社會影響之巨大,中國新聞史上是史無前例的!
我奇怪的是,對鄧世祥這樣一個道德敗壞而又劣跡斑斑的小記者,怎麼還敢如此囂張?到底是誰在背後作他的保護傘?我更奇怪的是,對於石野的這宗自訴案,白紙黑字的證據有那麼多,北京法院為何不依法開庭審理呢?關於此案,早已有國家法官學院的張泗漢、北京大學的陳興良和中國人民大學的韓玉勝等著名刑法專家都作過案情論證,北京的司法部門又怎麼會對此置之不理呢?這就不由讓我想起了這樣一個簡單的問題:中國之所以發生這麼多新聞記者在實施輿論監督過程中發生挨打受罵的事,是不是也有地方司法部門的推脫和冷漠?個別的新聞記者品行惡劣,有關主管部門又如何來清潔新聞隊伍也是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
儘管到目前為止,這宗被人為地拖了幾年的案子還沒有開庭審理,但我們相信,神聖的法律肯定會為石野討回公道的。
幾年前,我早就在“兩會”上提出:中國一定要對新聞進行立法!新聞監督在某種程度上標誌著社會的進步,標誌著我們的文明程度。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我看很有必要出臺《新聞監督法》。在這部法律中首先要規定新聞媒介和記者的義務和權利。我覺得記者應該享有四種權利: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報道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同時,對拒絕採訪、暴力抗拒採訪的人或單位,要作出處罰,對記者不能實事求是報道,甚至對當事人及其單位進行誹謗和誣陷,給當事人及其單位(或企業)造成政治、經濟損失的,據情節輕重,追究記者的法律責任。
是的,如果輿論監督根本無法可依,有關法律滯後,都會使當前的輿論監督舉步維艱。
2004年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出臺了,其中還特別以單獨的章節對輿論監督問題作了專門的規定。這對於新聞界來說,是件大喜事。我相信,新聞監督法很快就會出臺了。我更相信,如果真的有《新聞監督法》作為中國近80萬名新聞記者的保護傘,記者不會因採訪而挨打受罵,不會因受打擊報復流血而又流淚;我們社會中的腐敗會無處可遁,社會中的文明會更加昌盛,人間的善良會隨處可見。
可是,我們的《新聞監督法》還是沒有出臺,這就使我不得不提及的是:誰來維護新聞記者的人身安全?誰來維護新聞媒體的合法權益?
目前,石野的合法權益還沒有得到合法的保護,在全國各地更有許許多多像石野這樣的新聞記者,他們實施輿論監督的合法權益至今得不到有效保護,中國新聞記者的維權之路甚是艱難。
寫至此,我在憂慮石野記者的處境同時,也格外關注他未來的路。我堅信,像石野這樣主持正義的記者,無論阻力和風險是多麼巨大,無論批評物件是如何的強大和狂妄,他是決不會向邪惡低頭的,他是絕對不會放下手中這枝筆的。
是為序。
2004年春於長春
(王維忠,男,吉林大學第三附屬醫院教授、博士導師,第九屆、第十屆全國人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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