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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只能證明與被告人蘭景坤同去的李玉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王文培輕傷,幸萬強死亡的事實成立,不能證明蘭景坤有教唆李玉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三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蘭景坤教唆李玉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證據不足,故蘭景坤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判處蘭景坤無罪,同時還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的訴訟請求。
四名原告認為三河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有明顯的包庇犯罪行為,被告人蘭景坤應負賠償責任為由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2001年8月21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在廊刑終字第9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蘭景坤在李玉成傷害他人時有主觀過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隨後幸永懷又向河北省人民法院上訴。
我經過多方走訪,瞭解到以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情況:就在此次開庭前,蘭景坤的弟弟蘭景鶴,竟多次在三河市法院附近找幸永懷提出私了,被幸拒絕。後來,幸瞭解到,原來此人就是三河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審判員,對於此事,三河市有關人員從未向當事人家屬透露過。另外一個情況就是,在此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三河法院駁回後,幸永懷等四原告不服,當即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上訴狀後,誰知卻被法院有關人員扣留了一個多月,還多次謊稱早已上交至廊坊市中院,並要求原告不要再去找他們,滿腹疑惑的幸多次跑到廊坊中院,該院答覆根本沒有收到他的上訴狀,在他的再三追問下,廊坊市中院這才派人到三河市人民法院進行調查,最後查實原告確已在法定時間內提出了上訴。面對上級法院的質問,三河市刑庭有關人員啞口無言。由此可見,對方能置檢察院的公訴置之不理,並明顯枉法判案也就毫不奇怪了。
我從有關方面獲悉;殺手李玉成,1960年4月1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三河市皇莊鎮艾合村農民。他在接受了蘭景坤的5000元現金潛逃後,於2000年9月18日在京城被北京警方抓獲後移交到三河警方。同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
2001年5月12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傷害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在廊檢刑訴(2001)19號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玉成夥同蘭景坤(在逃)等人,於1999年8月31日下午5進許到三河燕郊西柳村“進興活動廠房”工地與外地民工解決工資拖欠問題,因未達成協議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李玉成用攜帶的尖刀將王文培和幸萬強扎傷。幸經搶救無效死亡,王經法醫鑑定為輕傷。公訴機關在法庭上提供了指控被告人李玉成上述犯罪的證人證言、屍檢報告、傷情鑑定結論等有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李玉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幾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李玉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死亡補償金、撫養費、贍養費、交通費、誤工費、食宿費、律師代理費、存屍費、火化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21萬元。同時還提出,受害人沒有任何過錯,被告人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人的行為根本不是什麼正當防衛,請求法院對刑事及附帶民事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
廊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其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使受害人一家遭受一定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賠償喪葬費、撫養費,交通費中合理部分應予支援,關於要求賠償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失費、贍養費、誤工費、食宿費、律師費等,於法無據、故不予支援。最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幸永懷、李正勞、任曉珍、幸凱(喪葬費3000元,交通費702元,幸凱的撫養費20729元)共計24439元。
兇手李玉成當庭雖然對附帶民事部分同意賠償,但稱沒有賠償能力。
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等原告對此判決表示強烈不滿,他們認為,一審法院對被告李玉成的定罪和量刑有誤,其行為已完全構成“故意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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