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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採訪工作中遵紀守法是前提,特別是新聞傳播不得洩露國家秘密。我國的《刑法》、《保密法》、《安全法》均有明確的規定。《保密法》第8條還明確地規定了保密的內容及範圍。我國《安全法》第28條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安全工作的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39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實在不明白,我在採訪“祈福新村”案的前後過程中到底在哪方面觸犯了“國家的機密”?我的有關祈福新村的正常採訪到底是否構成“出賣國家情報罪”呢?廣州國安為何只在我的身上找碴呢?其中的緣由,也許只有天知道了!
我這位政法記者也明白,他們的此種行為早在中國的法律規定得很清楚,我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那麼,新聞記者到底能不能與港澳新聞媒體正常來往呢?還是讓我引用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透過的《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第十二條中的有關規定吧,該規定明確表明: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同香港特別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團體的瞭解和合作。做好港澳臺來祖國內地採訪記者和港澳媒體常駐內地記者的接待、管理和服務工作。增進同海外華僑、華人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團體之間的友誼、交流與合作
再說,1998年6月人發表在《南方都市報》上的那張有關祈福新村兇殺案的照片,是在報紙公開發表後,香港某報再轉用的,這樣的一張照片又怎麼能算是“國家情報”呢?退一萬步講,如果我真的向香港媒體投稿,我最多也只是算違返了有關新聞紀律,因為這樣一個眾所矚目的特大凶殺案,早就被數家新聞媒體所報道:香港是屬於中國的香港,怎能又與國家安全和利益沾上邊呢?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涉嫌犯罪”的不僅是我這個小記者,而應該是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的領導、南方都市報的領導及有關編輯了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3節 法學家為我做論證(1)
我和律師透過多種途徑收集到了鄧誣陷我的有關材料後,首先於2001年9月底,以個人名義在京召開了一次新聞釋出會,向新華社、《人民日報》、《工人日報》、《中國紀檢監察報》、《北京晚報》及《北京電視臺》等三十多家報社的政法記者公佈了鄧對我進行瘋狂誣陷的所有證據,並決定透過刑事自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大學法學系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著名法學家楊敦先對此事極為關注,他指出:“鄧的惡行令人髮指,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理應受到嚴懲。作為新聞記者,應該勇於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石野記者目前所掌握的有關證據及所受傷害的程度,我認為他完全可以以誹謗罪前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以誣陷罪前往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公訴,使作惡者被繩之以法。”
我的代理律師劉月楚認為,從鄧的主觀心理狀態來分析,鄧編造併到處散佈虛假事實的主觀意圖不僅僅是想使自訴人石野受到刑事追究,而且也是為了使石野身敗名裂,從而達到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的目的。劉律師說,由於誹謗罪侵犯的是名譽權、人格權,遭受損害的客體的標誌是無形的,因而在本案中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傷害的事實是難以用金錢來計量的。
2001年9月28日,《工人日報》在第三版以《為批評報道遭誣陷記者維權刑事自訴訟——此為國內首宗記者刑事自訴案》為題,第一次向社會作了披露,全文如下:
9月27日,一起關於新聞記者被迫採用刑事自訴來維護自己權益的案件的新聞釋出會在京召開。據悉,記者刑事自訴目前在我國尚屬首宗。
今年2月22日,本報新聞週末頭版在顯著位置刊登了署名石野、題為《只能眼睜睜看著負心郎逍遙法外?》的長篇報道,披露了原《南方都市報》聘用記者鄧世祥以欺騙手段迫使姑娘陳小芹(又名陳良琴)與其未婚同居且生育一子後,又同時在廣州與另一名叫李某的女子非法同居,並生育了一子一女的事件;3月14日《深圳法制報》及《現代快報》等數十家媒體紛紛發表或轉載了此文。令人遺憾的是,鄧世祥以報假案、寫舉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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