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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廣東最大謀殺案的新聞背後第67節 第八個被“謀殺者”(2)
我的遭遇以及此後一幫同事的相繼離去大都指向一個方向:實施輿論監督首先受到衝擊乃至傷害的是記者個人。其實這是一個極端不合理的現象,然而在報社領導所謂顧全大局的和稀泥心態下,記者的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甚至這種侵害被冠以“採訪不深入,報道不實”的堂皇名義,對於一名為他所熱愛的新聞事業殫精竭慮、鞠躬盡瘁的一線政法記者而言,不啻為莫大的恥辱!
眾所周知,一些重特大案件、突發性事件的發生,往往會給社會造成程度不一的影響,如果當地政府部門不透過新聞傳媒介紹事實的真相,以正視聽,勢必引起社會的猜測甚至是“傳聞”四起,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對於“祈福新村”這樣的特大凶殺案,難道不會引起當地群眾的極大關注麼?對慘案的有關情況、發生原因以及警方對此的偵破情況,難道群眾沒有知情權麼?廣州有關部門又為何對此噤若寒蟬?對於新聞記者的採訪和報道為什麼要加以壓制,甚至不惜利用行政權力加以封殺和控制?
公安部曾明確指出:重大案件要及時通報媒體確保群眾知情權。
據新華社報道;中國公安部部長助理張新楓2004年6月1日在公安部舉行的繼續推進“命案偵破專項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上講話中強調說:對一些影響大、危害大的案件的發案和破案情況,要及時向媒體通報,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確保群眾知情權。
公安部這一舉措在全國激起了極大反響,也引起了有關法學專家的關注。海南大學法學院講師王琳在《新京報》上撰文指出:“在不破不報”慣例仍為大多地方公安機關所遵循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將“發案情況”與“破案”情況一同列入向媒體通報的內容,及時公開案情資訊,這是種進步。
王林認為,知情權利,是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有及時、準確地瞭解和知悉的權利。公安部對“確保群眾知情權”的特別強調,背後似乎有著一定的新聞背景。從前些年北京“敲悶棍”事件,到南充系列殺人案,再到近期黃勇案、楊新海案,這些轟動一時的血案告破之後,都伴隨著對重大案件知情權的廣泛討論和反思。而與此相對應,馬加爵案因案件資訊公開及時和群眾舉報而告破後,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發案情況也是公共資訊,將危險資訊通報社會,並不必然會造成“社會恐慌”。相反,隱瞞甚至阻止發案情況的正常傳播,則不可避免會造成小道訊息的流傳,從而將使本可得到遏止的危害繼續擴大,本不會造成的恐懼蔓延並加劇。
是的,我們應當看到,人們的恐懼往往來源於未知,而並非來源於已知。特別是當一些影響大、危害也大的案件發生時,更應滿足人們對資訊的知情慾,並保證正常的資訊流通渠道暢通。也只有讓公眾及時“知情”,客觀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方可有效地堵住小道訊息肆意滋長的空間。
另外,任何一位公民都明白,發案情況通報也有利於促進警民間的相互信任,進而促使警民間的互動與合作,可以更好地增進公眾對公安工作的監督,促使辦案人員更嚴格地依法辦案,並恪守職業道德。
我記得,早在1998年間,北京石景山區曾發生過一宗震驚京都的特大凶殺案。8名打工妹在一夜間全被殺死,當時,北京地區及中央所有的新聞媒體及時向全國報道了此事,引起了國人關注,後來案子很快告破,兇手也受到應得的下場;2002年11月,香港富商林漢烈在一茶樓裡被兇手當眾槍殺,全國所有大小媒體均以較大篇幅報道了此案;2004年春,震驚中外的雲南大學學生馬加爵因生活瑣事而殘殺了同宿舍4名同學後而四處潛逃,一度引起社會各界的種種猜測,但公安部和雲南警方沒有封鎖訊息,而是及時向全社會公開案情,發出A級通緝令,終於使剛逃到三亞的兇手被一開三輪車的司機發現報警而落入法網像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如果按照廣州有關部門對祈福新村一案的有關做法,是不是這些最先報道這一事件的有關記者都是洩露國家機密呢?他們是不是也應受到“處罰”呢?
我不得而知
離開廣州前,我聽友人提起,在我離職後不久,香港一家報紙的記者獲知我的遭遇後,發表了一篇為我鳴不平的文章,雖然對於我的悲涼心境於事無補,然而我仍要對這位善意拳拳的新聞界同行報以感激的一笑。
1999年7月1日,我離開了《南方都市報》,在我拖著沉重的步履,離開曾經幾次差點為之付出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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