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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彙報了採訪過程,該副主編顯得一籌莫展:“我們這次報道落在人家後面,所以我們一定要比別人做得漂亮,要是配上一幅照片就更好了這樣吧,我們自己弄不到,就向香港的媒體借吧,我先與他們聯絡”
我不斷打電話給參與此次採訪的廣州新聞媒體的記者朋友,希望他們能幫助提供有關照片,但他們除了拍到祈福新村外面的有關鏡頭外,都由於事發突然且準備不夠充分,採訪中又重重受阻,根本無法拍到與案情有關的照片;退一步講,就是有人拍到,又有誰願意向別的報紙供稿呢?
第二天,該副主編來到我辦公室,當著同事曾華鋒和張蜀梅的面對我說道:“這次關於祈福新村的案子,其他報紙都及時作了報道,惟獨我們的不見動靜,這早就令我們很被動了。現在一定要想法抓到獨家的東西,這樣才能扭轉被動局面。”接著他又當著這兩位同事的面叮囑我說:“我和東方日報的朋友說好了,咱們就從他們那裡拿一張照片對付對付,保證誤不了發稿。王均的那篇稿子太散,你趕緊綜合一下,快把稿子寫出來”
儘管我覺得從香港報紙拿照片來“對付對付”有些不妥,但這是報社領導的旨意,我也不好多說什麼。與此同時,主管都市報的一位南方日報社委會成員也打電話給我,要求我協助該領導搞好這次不同尋常的報道。
在該副主編的幫助下,我從一位香港東方日報同仁手中拿到了幾張有關當天警方驗屍的照片,後經他挑選,最後選擇了其中一張。
由於那幾天廣州地區的其他報紙幾乎都報道了祈福新村的這宗特大慘案,但都市報卻沒有隻言片語,遭到一些讀者的質疑和指責,面子顯然過不去。在報社各層領導的頻頻催促下,後來由我執筆寫了一篇300餘字的訊息。
6月12日,《南方都市報》在第三版刊發了此篇由我和同事魏東、王均共同撰寫、署名本刊記者、已不算“新”聞的新聞,同時配上了從香港記者處淘來的一張照片。圖上是兩名著警服的幹警和3名身著便服的偵察人員正在驗屍的情形。稍有攝影知識的人都能看到出,這張照片是遠距離拍攝的,畫面顯得有些模糊,有明顯的光暈。
但令我做夢也沒想到的是,就是這張普普通通的照片,會給我帶來了一連串的災禍
第九章 廣東最大謀殺案的新聞背後第66節 第八個被“謀殺者”(1)
記者的職業表現為,從屬或服務於一定的新聞傳媒,這也是記者履行職責的憑證。記者是站在一定的立場,代表一定的政黨階級或集團的利益,經一定的新聞機構授權(記者證或介紹信)後才能履行採訪職責,所以這樣說來,記者的採訪行為實際上也是他所在報社或集團的行為。就像我在前面所提及的金雁小學糾紛一樣,在我起訴校方後,校方也對我進行反訴,而校方要起訴我,按法律的有關程式,他們必須先把我所供職的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和《南方都市報》分別作為第一、第二被告,然後才能追加寫文章的我和鄧世祥為第三被告。如果有關部門對記者的採訪行為不滿,按常理也得先找報社有關主要領導、部門領導,然後才能找記者。記者的採訪行為從外表看似乎是一種個人行為,而實際上又是一種集體行為。記者採訪行為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個人,而是為了大眾傳播。採訪是新聞記者為大眾傳播而進行的蒐集新聞素材的職業行為。
在我看來,輿論監督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使社會大眾及時享受知情權,是為了促進有關問題的解決。透過新聞輿論監督,幫助公眾瞭解真實情況、緩解情緒、化解矛盾,增強扶正祛邪的信心和勇氣,引導受眾提高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然而羊城記者們對於此宗命案鍥而不捨的追蹤採訪激起了有關部門的強烈反感與牴觸。他們的理由是,記者們的報道嚴重干預了廣州警方的正常破案。
因為發表了一幅有關“祈福新村命案”現場的照片,廣州市某部門對此極為不滿,並利用特權不停地給報社施加壓力,最終迫使《南方日報》和《南方都市報》領導只好對此進行“調查”。隨後,南方日報社委會駐都市報的常務副主編李民英、副主編任天陽和報社有關領導,多次特意把我找去詢問有關此案的採訪過程,還多次問及關於祈福新村兇殺案中那張照片是如何拍到的,當時還有誰能證明,云云。
據悉,由於此案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廣州幾家媒體均“擅自”予以公開,引起了有關部門特別是警方的強烈不滿,對方當即要求各報社對有關記者和責任人進行處分。幾家刊發此案訊息的報社認為,他們只是真實客觀地報道了有關情況,忠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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