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部分(第3/4 頁)
國家都有權在本國法院審理有關本國法律執行的問題。
但有人反駁說,聯邦在這一點上卻處於獨特的地位:只是從特定的方面說來它是一個國家,而從其餘一切方面說來它又算不上一個國家。
由此將產生什麼結果呢?結果是隻在與特定的方面有關的一切法律上,它有權成為享有完整主權的國家。實際的困難在於確定這個特定的方面是什麼。而這一點一旦解決(我們在前
實際上,又對這項原則做了若干限制。比如,按憲法規定,各州在參議R G院是作為獨立的政權而存在的,而在眾議院又可單獨選舉總統,但後種情況不多。
可見,反對的意見獲得了勝利。
203
681第一部分
面論述審判權管轄時,已經說明這一點是如何解決的)
,實際上就不會再有問題了,因為只要確定一件訴訟是屬於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就是說按憲法規定這是屬於聯邦的主權時,訴訟自然應由聯邦系統法院審理判決。
因此,只要聯邦的法律受到侵犯時,或要採取手段保衛這些法律時,就應當向聯邦系統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聯邦系統法院的審判權是隨聯邦主權的擴大或縮小而擴大或縮小的。
我們已經說過,在1789年,立法者們的主要目的,是把主權分成兩個不同的部分D:讓其一掌管聯邦的一切共同利益,讓其二掌管各州的一切獨自利益。
立法者們當時最關心的,是用足夠的權力將聯邦政府武裝起來,使它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防禦各州的侵犯。
至於對各州,立法者們則採取了各州在本州內享有自由的普遍原則。中央政府不能到各州去指導它們的活動,甚至不能檢查它們的活動。
我在講述權力劃分的那一節中,已經指出這項原則並未自始至終受到尊重。有些法律儘管看來只與一個州的利益有關,但這個州卻無權制定。
如果聯邦的某個州頒佈了這種法律,則因執行此項法律
讀者將會看到,托克維爾一再談到美國將主權分為兩個不同部分的問題。
D這個學說對歐洲的聯邦制度思潮發生過重大影響。
請參閱梅里亞姆:《自盧梭以來的主權學說史》(紐約,1900年)。為了對現狀進行評價,可參閱芒羅:《美國政府》第589頁及以下幾頁。——法文版編者
204
第八章 聯邦憲法781
而受害的公民可向聯邦系統法院控告。
因此,聯邦系統法院的審判權就不僅擴及基於聯邦法律而提出的一切訴訟,而且也擴及每個州違憲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訴訟。
各州均不得在刑法方面頒佈溯及既往的法律。被這種法律判刑的人,可以向聯邦系統法院上訴。
憲法也不準各州頒佈使合同的既得權益遭到破壞或更改的法律(破壞合同義務的法律)
R H。
一個公民確信自己的合同權益被本州的法律損害時,可以拒絕執行該法,並向聯邦系統法院控告R I。
我認為這項規定對各州主權的打擊遠遠超過了其他一切
斯托裡先生在其著作第503頁〔《美國憲法釋義》〕中說得完全正確:凡使R H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諦約雙方的原來意思有所增減或以某種方式加以改變的法律,均會改變(或破壞)
該合同。
這位作者在同一頁舉例說明了聯邦司法當局可能遇到的合同與法律衝突的案件。
他舉出了許多例子。
比如,一個州把一塊土地租給一個私人,並同這個人簽訂了合同,但後來又根據一項新的法令,使這個人不能利用那塊土地;一個州發給某個公司的特許狀本是一項合同,但對這個公司來說它又是法律。
我們現在所說的這條憲法規定,只能保證大部分既得權益,而不能保證其全。。。。
部。比如,我可以不必簽訂合同,就使一筆財產合法地落入我手。我佔有這筆財產是我的既得權益,但聯邦憲法卻不保障這項權益。
〔托克維爾節錄斯托裡的原文〕下面,是斯托裡的上述著作第508頁〔及以下幾頁〕引述的一個著名例R I子。
新罕布什爾州達特茅斯學院是根據英王在美國革命前授予幾個私人的特許狀創辦的。該院的這幾位管理人根據這個特許狀成立了一個自治體,即美國人所說的Corporation。新罕布什爾州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