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部分(第3/4 頁)
專斷。而且,如果立法機構以立法剝奪人們的自由,並對此承擔責任,法學家也不會有什麼不滿。
因此我認為,一個君主面臨日益高漲的民主而欲削弱國家的司法權和減弱法學家的政治影響,那將是大錯特錯。他將失去權威,而徒有權威的外表。
我不懷疑,讓法學家參加政府,對國王是比較有利的。
如果政府的專制是以暴力進行的,那末,在把政府交給法學家管理以後,專制在法學家手裡將會具有公正和依法辦事的外貌。
民主政府有利於加強法學家的政治權力。
如果把富人、貴族和君主攆出政府,法學家在政府裡就將總攬大權,因為那時唯有他們是人民能夠找到的最聰明能幹的人了。
法學家一方面因其愛好而自然傾向貴族和君主,另一方面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傾向人民。
因此,法學家雖然也喜歡民主政府,但沒有民主的偏好,沒有承襲民主的弱點,從而能透過民主並超過民主使自己加
362
第八章 美國怎樣削弱多數的暴政543
倍強大。
在民主政體下,人民也信任法學家,因為人民知道法學家的利益在於對人民的事業服務;人民聽法學家的話而不氣惱,因為人民預料法學家不會出什麼壞主意。事實上,法學家根本不想推翻民主創造的政府,而是想不斷設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領導政府。法學家,從利益和出身上來說,屬於人民;而從習慣和愛好上來說,又屬於貴族。法學家是人民和貴族之間的天然鎖鏈,是把人民和貴族套在一起的環子。
法學家的行業,是唯一容易與民主的自然因素混合,並以有利於己的方式與其永久結合的貴族因素。我並非不知道什麼是法學家精神的固有缺點,但民主精神如不結合法學家精神,我懷疑民主可以長期治理社會;而且,如果法學家對公務的影響不隨人民權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們這個時代一個共和國能夠有望保住其存在。
我從法學家精神中見到的這個貴族特點,在美國和英國比在其他任何國家都表現得明顯。
D 其原因不僅在於英國和美國的法學家參與了立法工作,而且在於立法工作的性質本身及法律解釋者在這兩個國家所處的地位。
英國人和美國人保留了比附先例的立法辦法,即他們繼
參閱霍爾茲沃思:《英國法律史》(共9卷,倫敦,192—1926年)
;沃倫:D《美國法律史》(劍橋,1912年)。韋伯在其《經濟與社會》(杜賓根,1925年)和《政治論》(慕尼黑,1921年)中,曾強調律師在政治生活中的優越作用。再參看我(梅耶)
的《馬克斯。韋伯和德國政治學:關於政治社會學的一項研究》(倫敦,1945年)。——法文版編者
363
643第二部分
續依據祖先的法學觀點和法律定則來建立自己在法律方面應持的觀點和應守的定則。
一個英國或美國的法學家,幾乎總是把對古老東西的敬愛和尊重與對正規的和合法的東西的愛好結合起來。
這對法學家的精神面貌,隨後又對社會的動向,還起著另一種影響。
英國或美國的法學家重視既成的事實,法國的法學家重視何以出現此事實,即前者注重判決的本文,後者注重判決的理由。
當你傾聽英國或美國的法學家的陳述時,你會為他們三番五次地引證他人的觀點,極少發表自己的見解,而感到吃驚。在法國,情況就與此不同。
法國的律師在處理一個小案時,也不能只是進行一般的陳述而不引證他所持的成套法學思想。他將滔滔不絕地引述法律的立法原則,以勸說法庭採取變通辦法後退幾步。
英國和美國的法學家,從思想上就反對這種做法,因為這與他們祖先的思想不符。
這種盲從祖先思想的百依百順,必然使法學家精神沾染上畏畏縮縮的習性,使其在英國和美國養成的惰性比在法國嚴重。
法國的成文法往往很難理解,但人人都可以研討。相反地,對於普通人來說,再也沒有比以先例為基礎的法律更使他糊塗和莫名其妙的了。英國和美國的法學家對先例的這種尊重,他們在教育中養成的這種尚古思想,日益使他們脫離人民,並終於使他們成為一個與眾不同的階級。法國的法學家都是學者,而英國或美國的法律界人士,則好象是埃及的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