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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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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過兩次罰單了,你這是第三次。我

實在火得很,但是你只是個執行者,跟你發怒沒什麼意義。

“您請這邊涼椅上坐坐,”我領他到池塘邊,“我給你們秩序局去過兩次拒繳

的信,我給您再念一遍就是。您等等。”

警察先生摘下帽子,就在一叢紫色堇旁坐下。他身後的池塘已經抽乾,尚未注

入清水,黑油油的爛泥巴上飛著細手細腳的蚊子。

“第一次,我行駛時速十七公里,超七公里;第二次,十五公里,超五公里。

拒繳理由是這麼寫的——”

警察饒有興味地仰頭看著我念:

第一,鎮內行駛時速限制一般是三十公里,在這個路口突然變成十公

裡,而在路口前又無任何具體障礙(譬如路突)警告駕駛人時速改變。

第二,路口的標誌事實上只寫著“步行速度”,並未註明“十公里速

限”。

第三,即使註明了十公里速限,汽車內時速儀上最低刻度是二十公里,

也就是說,二十公里以下的速度己無儀表顯示。駕駛人如我,無從知曉所

行速度屬十七或十五或十三公里。

第四,在前三種情況之下,要求駕駛人為三公里、五公里之超速而罰

款,實在荒謬、荒誕!

本人平常乃一循規蹈矩之市民,但衡量此不合理(雖然合法)的處罰,

決定採取甘地和梭羅的“不合作主義”,拒繳罰金。

署名:龍應臺

“怎麼樣?”我問,“您的速儀上有十公里的刻度嗎?”

警察用手背擋著耀眼的陽光,搖搖頭。

“那您怎麼能知道自己開的是十三公里還是十公里呢?”

“憑感覺嘛!”

我哈哈大笑,“這種感覺,您有,我沒有。所以您是警察,我不是。”

在他身邊坐下,“感覺,不能作為法律的依據吧?”

“不管您同不同意,法就是法呀!”他說著,重新戴上帽子,“天竺葵開得很

好!”

“粉紅色的最漂亮!”我也站起來,準備送客,“可是法總得合理吧?!不合

理的就是惡法,不是嗎?”我覺得自己義正辭嚴,理直氣壯。

他很禮貌地和我握手,“您知道,”清清喉嚨,“這樣一來,您的罰金會變得

更重;下個單子來,就是四十馬克,再不繳,就是六十馬克——三張罰單就變成一

百八了!”

他的後腳跟踩到了一隻垂下來的天竺葵,我的心一痛;高漲的公民道德勇氣也

受到了打擊:“吔,別別別隻談罰款,總有人要對我的抗議提出解釋吧?!”

他已經走到了籬笆外邊,揮揮手:

“您不會贏的,相信我!”

“惡法非法,”我倚在欄杆上伸出半個身子,大聲地對著他的背影,“惡法非

法,您懂這個道理嗎?”

再見!再見!

我壓根兒不想再見到任何秩序局的人。你如果問我中國人和德國人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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