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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並未把每一個偶像崇拜者加以處決。整個拉哈布家族,整個吉布尼特部落,都與約書亞訂立契約而獲准生存下來。而且,在猶太人的俘虜中間,也有許多人是偶像崇拜者。大衛和索羅門在福地範圍之外征服了許多國家,遠至幼發拉底河畔。在抓獲的許許多多俘虜和投降歸順的許許多多被征服民族當中,我們沒有發現一個人被以武力強迫皈依了猶太教,崇拜了真主,或者有任何一個偶像崇拜者受到懲罰,雖然他們全都犯有偶像崇拜罪。如果確實有改宗者想要加入猶太人的國家,他就有服從其法律的義務,也就是說必須皈依他們的宗教。但這完全出於自願,而不靠強制。他並不是為了要表示順從而違心地臣服,而是將其看作一種特權來懇求和爭取的。一經獲准加入之後,他就須服從這個國家的法律;該法規定,在迦南地範圍以內,所有偶像崇拜都被禁止。但是,那項法律(如我已說過的)並沒有真正適用於迦南地以外的地區,雖然它們也都臣服於猶太人。
以上是關於外部禮儀。下面讓我們來考察一下信條。
宗教信條有些是實踐性的,有些是思辯性的。誠然,這兩種信條都具有真知,但前者僅止於悟性,後者則影響人的意志和行為。思辯性的見解和人們所稱的信條只要求人們相信,而不得以國家法律強加於任何教會。因為如果以法律來規定人的能力所做不到的事情,顯然是荒唐的。而且,要使人相信這個或那個是真實的,並不取決於我們的意志。有關這方面的道理已談得夠多了。但是有人會說,至少應當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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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論宗教寬容
們表白一下自己的信仰。這是一種多麼可愛的宗教,為了拯救人們的靈魂,它總是要人偽善,以謊言來欺騙上帝和世人。
如果官長想用這種辦法來濟世救人,看來他是根本不瞭解救世之道;如果他那樣做不是為了拯救他們,為什麼又對信條那樣關心備至,甚至要把它們定為法律呢?
進一步說,對於這些與臣民們的公民權利毫不相干的思辯性見解,官長不應禁止在任何教會里傳佈或表達。如果一個羅馬天主教徒相信,別人稱之為聖餅的東西確實是耶穌的軀體,他並未因此而損害他的鄰人;如果一個猶太人不相信《新約》是上帝之言,他並未因此而給人們的公民權帶來任何變化;如果一個異教徒懷疑《新、舊約全書》,他也不應當因此被視為有害的公民而受到懲罰。
無論人們是否相信這些,官長的權力和人民的財產都照樣是安全無損的。我當然也承認這些見解是虛偽的和荒唐的。但是,法律的責任並不在於保障見解的正確性,而在於保障國家和每個具體人的人身與財產的安全。事情本來就應當是這樣。因為只要讓真理獨立自主地行動,它一定能夠很好地生存下來。
真理是極少得到,而且我恐怕它是永遠也不會得到權勢者們的大力幫助的,因為它與他們沒有緣分,很難為他們所瞭解,更不用說受到他們的歡迎了。真理不是靠法律教誨的,也不需要強力將它帶入人們的心靈裡。而謬誤倒的確是藉助於外力的支援和救助傳播開來的。但是,如果真理不以自己的光芒來開闢通往悟性的道路,它就只能是個弱者,因為任何外來的強暴都可以強加於它。關於思辨性的意見就談到這裡。下面讓我們來探討實踐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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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73
一種美好的生活即使其中絲毫不包含宗教與真正虔誠的成份,也是與公民政府息息相關的,而且人們的靈魂拯救和國家的安全兩者都寓於其中。因此,道德行為同時屬於外在法庭和內在法庭雙重的管轄,即同時屬於公民的和私人的統治,我指的是,同時屬於官長和良心二者。這樣也就潛伏著極大的危險性,因為前一種管轄權可能侵犯後一種,從而在公眾和平的維護者和靈魂拯救關懷者之間便會發生衝突。但是,倘若我們在前面所談到的關於這兩種管轄權的限制能夠正確地被予以考慮的話,所有這類困難也就迎刃而解了。
每個人都有著不朽的靈魂,它能夠享受永恆的幸福或無盡的苦難;這幸福有賴於他在今生對於那些為獲取上帝恩典所必須的事情,也就是上帝為了這個目的。而規定的那些事情,是否相信並按照去做。
由此可以引出如下結論:首先,遵守這些規定是人類最崇高的義務,因此,我們應當極其關心、極其勤奮和孜孜不倦地去追求、探索和實現這些事情,因為在今生沒有任何東西能夠比永生更值得關心。其次,既然一個人不可能因為他自己的錯誤見解和不恰當的禮拜方式而侵犯另一個人的權利,也不可能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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