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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的氣氛就是這三個字。
1947年3月10日,法庭莊嚴判決:
“被告因戰犯案件,經本庭檢察官起訴,本庭判決如下,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破壞財產,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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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述魔王留下指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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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谷壽夫,於民國26年,由日本率軍來華,參預侵略戰爭,與中島、末松各部隊,會攻南京——始於是年12月12日傍晚,由中華門用繩梯攀垣而入,翌晨率大隊進城,留住一旬,於同月21日,移師進攻蕪湖,已經供認不諱——及其陷城後,與各會攻部隊,分竄京市各區,展開大規模屠殺,計我被俘軍民,在中華門、花神廟、石觀音、小心橋、掃帚巷、正覺寺、方家山、寶塔橋、下關草鞋峽等處,慘遭集體殺戮及焚燒滅跡者,達19萬人以上。在中華門下碼頭、東嶽廟、堆草巷、斬龍橋等處,被零星殘殺,屍骨經慈善團體掩埋者,達15萬人以上,被害總數共30餘萬人——查被告在作戰期間,以兇殘手段,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肆施強暴、搶劫、破壞財產等暴行,率違反海牙陸戰規例及戰時俘虜待遇公約各規定,應構成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從一重處斷。又其接連肆虐之行為,系基於概括之犯意,應依連續犯之例論處。按被告與各會攻將領,率部陷我首都後,共同縱兵地肆虐,遭戮者達數十萬眾,更以剖腹、梟首、輪姦、活焚之殘酷行為,加諸徒手民眾與夫無辜婦孺,窮兇極惡,手段之毒辣,貽害之慘烈,亦屬無可矜全,應予判處極刑,以昭炯戒。”
旁聽席上的人們全部站了起來,每個人都像打贏了一場戰爭的統帥,臉上露出滿足、喜悅、高昂的驕情。
死囚不服,申請複審。1947年4月25日,南京國民政府防字第1053號卯有代電稱:“查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破壞財產,既據訊證明確,原判依法從重處以死刑,尚無不當,應予照準。至被告申請複審之理由,核於《陸海空軍審判法》第45條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希即遵照執行。”
接到指令後,法官們興奮不已。他們怕延時生變,當晚就貼出佈告,通知新聞單位,決定第二天就執行。
1947年4月26日上午,古城南京萬人空巷,從中山路到中華門的20里長街,市民如堵如潮,他們要更貼近地感受劊子手的末日。
谷壽夫戴著禮帽和白手套,身穿日本軍服,被從小營戰犯拘留所提出。法庭驗明正身,宣讀執行令,問他還有什麼最後陳述。谷壽夫搖搖頭,戴著鐵銬的手顫顫地伸進衣袋,掏出一隻白綢縫製的小口袋,遞給檢察官,低聲說:“袋子裡裝著我的頭髮和指甲,請先生轉給我家人。讓我的身體髮膚迴歸故土。”又掏出他寫的一首詩,內容大意是:在櫻花盛開的季節,我伏罪在異國,希望我的死,能消弭一點中國人民的仇恨。說完,他在死刑執行書上籤下顫抖的名字。兩名憲兵將他五花大綁,在他的頸後掛上一塊“戰犯谷壽夫”的木質斬標,押上了紅色的刑車。
來了!來了!鳴著尖利警笛聲的紅色刑車開過來了。它本應像一道閃電疾馳而過,但它不得不開得緩慢。扶老攜幼的市民盼著谷壽夫早死,但他們不得不像決堤的潮水一樣湧過去,絆住了刑車的腳步。人們痛苦地歡呼,幸福地悲泣,他們的臉上奔湧著悲喜交織的淚水。紅色刑車開過來了,這刺激著人們的回憶的紅色,點燃了昨天的鮮血與火焰,灼痛了他們心頭的傷。開過來了,刑車內囚著罪人和仇人,它的兩側掛著羅瑾和吳旋儲存的照片,這是昨天的現實,是今天的惡夢和劇。人們在觀看用他們的血淚經歷編織的劇,一出深刻的悲喜劇。人們大幅度地投入進去,把它推向高潮和結局。
刑車終於到達雨花臺刑場。劊子手谷壽夫被兩名行刑憲兵架下刑車時,嚇得全身癱軟,面無人色。他幾乎是被拖進了行刑地,剛一站定,緊隨其後的行刑手即摳動扳機。槍響,架著他的兩名憲兵撒手,子彈貫穿後腦自嘴裡出來,幾乎同時完成。谷壽夫往後一仰,重重地摔倒在地。一灘汙血,何以能祭奠成千上萬受難者的亡靈。
鞭炮喧鬧,數不清的紙錢、素燭、線香默默燃燒。酒水酹滔滔,南京城有了微紅的醉意。
而在鼓樓西側一座木結構的洋房裡,日軍總聯絡部班長、前日軍中國派遣軍司令官岡村寧次卻在為谷壽夫鳴冤叫屈,他在日記中寫道:“幾乎無罪的谷中將代人受過,處以極刑,不勝慨嘆。”繼而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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