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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道瓊斯指數一度探底到42點,年終收於59點;由於羅斯福當選總統後關閉了許多銀行,道瓊斯指數又跌至53點;之後便開始一路上升。1933年末道瓊斯指數收於99點,1934年則與上年持平,1935年末到達144點,而到1937年3月的牛市高峰時,該指數已攀升到197點。我們的經營業績也很好;事實上,比市場平均水平要好得多。4年前我們的本金為250萬美元,而到了1933年年初時已減少為37.5萬美元。但僅在1933年我們的利潤率就超過了50%。受這些經營業績的鼓勵,我在飽受挫折之後重新確立了信心,客戶們也是如此——他們大多是我的好友,也是這次大危機中的“患難之交”。
蓋伊·利維是我們的客戶之一,他建議修改1926年訂下的合同,以使我和傑裡能有機會分享當前的利潤。按照老協議,在完全彌補虧損之前我們是不能參加利潤分成的。這意味著:為了使帳戶資本金達到1929年1月時的餘額,我們賺的利潤必須超過1933年時帳戶資本金的3倍,在此之前我們只能免費工作。在與主要合夥人進行簡短磋商後,我們達成了如下協議:他們放棄要求我們彌補過去虧損的權利;而我們則放棄過去實行的那種遞增式利潤分成方式(從1/3遞增到1/2),而只享受20%的非遞增式利潤分成。這一協議從1934年1月開始執行。5個最大的客戶聯名寫了一封信——信中還把我和傑裡大大恭維了一番——要求其他客戶也接受新合同。除了一個人外,其他所有合夥人都愉快地在新合同上籤了字。這個人就是我的小舅子。到了1935年12月,所有虧損都已彌補完畢,這時我們便很開心地按照老合同的條款對這位小舅子的利潤進行分成。
然而新的麻煩又出現了。國內收入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提出:按照某些法律條款,我們實際上不是“共同帳戶”,也不是真正的合夥人關係,而是“像公司一樣,屬於徵稅範圍的一種聯合”。
弗賴德·格林曼建議我們組成公司。他說,否則按照稅法我們的法律地位總是含糊不清,財政部為了多收些稅款,既可以把我們當成合夥關係又可以把我們當成準公司。我們接受了他的建議終止了本傑明·格雷厄姆共同帳戶,取而代之的是1936年1月成立的格雷厄姆—紐曼公司。
我也開始接受越來越多的諮詢業務。當時美國財政部有一樁訴訟案:某人繼承了對鏈條製造商惠特尼製造公司(WhitneyManufacturing pany)的控股權,由此產生了應該如何對他繼承的股票徵收財產稅這一問題。財政部希望能找到一名有證券專業知識的證人,對股票的真實價值(而非市場價格)作出見證。哥倫比亞商學院把我推薦了過去,就這樣我的生活翻開了新的一頁。該繼承人聲稱,股票的價值應取決於以下因素:首先,1932年股票原主人去世時,股票價格非常低;其次,同大多數公司一樣,那一年該公司的經營也是虧損的。而我則認為,既然這些股票代表著對該公司的控股權,那便意味著股票的主人可以任意處置公司的資產,因此就應該按照私營企業的標準來評估股票的價值。我的結論是,應該按照公司清算後的價值來確定這些股票的最低價值。我的假設是: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只要公司運營時的價值比它被清算時的價值要大,公司就應當繼續存在下去。我把不計工廠鉅額投資折舊的淨營運資本價值作為公司的清算價值,從而作為這些股票價值的估算值。這種觀點與我在許多文章裡的分析和評論是一致的——尤其是與我在1932年給《福布斯》雜誌寫的那一系列文章中的觀點相一致。稅務法庭認定的價值與我提出的大致相差無幾,這比那位繼承人聲稱的價值高了許多。這是我作為資產評估案專家見證人所碰到的第一樁案子,也是我的第一次“勝利”。此後我還處理了大約40幾個這樣的案子,當然案子的情況各有不同。我之所以比較詳細地描述了惠特尼公司案,不僅因為它是新生活開始的重要標誌,而且因為它體現了我的價值評估思想——我在整個金融生涯中一直信奉這種思想,不論是在投資、寫作、授課時,還是在報告和見證中都是如此。
我作為專家見證人的經歷是值得獨立成章的。我可以借用“法庭上的生涯”作為這一章的章名——《法庭上的生涯》是我的朋友盧·奈澤的自傳,非常暢銷。1933年我接到了另一樁諮詢案,這樁案子拖了很長時間,花了我不少精力。新澤西州的6家鐵路公司起訴州政府,要求州政府降低對他們財產的估價(從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