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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tenagemot)
,皆集合人民,而國王監督之,以行立法之事,逐漸進化,遂成為今日之國會,所謂巴力門(Parliament)者是也。十八世紀以來,各國互相仿效,愈臻完密,立法之業,益為政治上第一關鍵,戰國家之盛衰強弱者,皆於此焉。雖其立法權之附屬,及其範圍之廣狹,各國不同,而要之上自君相,下及國民,皆知此事為立國之大本大原,則一也。
耗矣哀哉,吾中國建國數千年,而立法之業,曾無一人留意者也。
《周官》一書,頗有立法之意,歲正懸法象魏,使民讀之,雖非制之自民,猶有與民同之之意焉。漢興蕭何制律,雖其書今佚,不知所制者為何如,然即漢制之散見於群書者觀之,其為因沿秦舊,無大損益,可斷言也。魏明帝時,曾議大集朝臣,審定法制,亦不果行。北周宇文時,蘇綽得君,斐然有制度考文之意,而所務惟在皮毛,不切實用。蓋自周公迄今三千餘年,惟王荊公創設制置條例三司,能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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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梁啟超文集
法於行政,自為一部,實為吾中國立法權現影一瞥之時代。
惜其所用非人,而頑固虛憍之徒,又群焉掣其肘,故斯業一墜千年,無復過問者。嗚呼!荀卿“有治人無治法”一言,誤盡天下,遂使吾中華數千年,國為無法之國,民為無法之民,並立法部而無之,而其權之何屬更靡論也;並法而無之,而法之善不善更靡論也。
夫立法者國家之意志也。就一人論之,昨日之意志與今日之意志,今日之意志與明日之意志,常不能相同。
何也?
或內界之識想變遷焉,或外界之境遇殊別焉,人之不能以數年前或數十年前之意志以束縛今日,甚明也。惟國亦然。故必須常置立法部,因事勢,從民欲,而立制改度,以利國民。
各國之有議會也,或年年開之,或間年開之,誠以事勢日日不同,故法度亦屢屢修改也。乃吾中國,則今日之法沿明之法也,明之法沿唐宋之法也,唐宋之法沿漢之法也,漢之法沿秦之法也。秦之距今,二千年矣,而法則猶是。是何異三十壯年,而被之以錦繃之服,導之以象勺之舞也。此其敝皆生於無立法部。君相既因循苟且,憚於改措,復見識隘陋,不能遠圖;民間則不在其位,莫敢代謀。如塗附塗,日復一日,此真中國特有之現象,而腐敗之根原所從出也。
彼祖述荀卿之說者曰:但得其人可矣,何必齗齗於立法。
不知一人之時代甚短,而法則甚長;一人之範圍甚狹,而法則甚廣;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則其政息焉。
法之能立,賢智者固能神明於法以增公益,愚不肖者亦束縛於法以無大尤。
靡論吾中國之乏才也,即使多才,而二十餘省之地,一切民生國計之政務,非百數十萬人不能分任也,安所得百數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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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立 法 權142
之賢智而薰治之?既無人焉,又無法焉,而欲事之舉,安可得也?夫人之將營一室也,猶必先繪其圖,估其材,然後從事焉。曾是一國之政,而顧一室之不若乎?近年以來,吾中國變法之議屢興,而效不睹者,無立法部故也。及今不此之務,吾知更閱數年、數十年,而效之不可睹,仍如故也。今日上一奏,明日下一諭,無識者歡欣鼓舞,以為維新之治可以立見,而不知皆紙上空文,羌無故實。不寧唯是,條理錯亂,張脈僨興,宜存者革,宜革者存,宜急者緩,宜緩者急,未見其利,先受其敝。無他,徒觀夫西人政效之美,而不知其所以成其美者,有本原在也。本原維何?曰立法部而已。
第二節 論立法行政分權之理
立法、行政分權之事,泰西早已行之,及法儒孟德斯鳩,益闡明其理,確定其範圍,各國政治,乃益進化焉。二者之宜分不宜合,其事本甚易明。人之有心魂以司意志,有官肢以司行為,兩各有職而不能混者也。彼人格之國家,何獨不然。雖然,其利害所存,猶不止此。孟德斯鳩曰:“苟欲得善良政治者,必政府中之各部,不越其職然後可。然居其職者往往越職,此亦人之常情,而古今之通弊也。
故設官分職,各司其事,必當使互相牽制,不使互相侵越。“又曰:”立法、行法二權,若同歸於一人,或同歸於一部,則國人必不能保其自由權。何則?兩權相合,則或借立法之權以設苛法,又借其行法之權以施此苛法,其弊何可勝言!如政府中一部有行法之權者,而欲奪國人財產,乃先賴立法之權,豫定法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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