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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患病、意外事件、失業和老年是不夠的,而且今後也不大可能會夠。
就意外事件來說,國家已使僱主負起提供救濟的責任。就老年來說,我認為,國家本著一個更合理的原則,已自己挑起這個擔子。精確地理解《養老金法》所包含的新政策的原則意義,這是十分重要的。
《濟貧法》總的來說已保證老人和窮人免於飢餓。但是濟貧法僅僅在赤貧的情況下才起作用。它未能幫助那些曾經自食其力的人。確實,對不少沒有希望儲存一筆錢來使他們過比濟貧院裡更舒適的生活的人來說,濟貧法簡直沒有勸誘他們自助。
養老金制度取消了赤貧的考察。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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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個最低限度,一個基礎,在這個基礎上,個人只要節約就有希望過溫飽的生活。它對於自助,對於朋友的幫助或子女的贍養不是麻醉藥而是興奮劑,在一定限度內一切人都能做到。它恰恰是自立的條件之一,自願的努力能利用這個條件,但需要自願的努力使它充分實現。
作為推翻濟貧法運動基礎的建議正是這項原則的普遍應用。這就是:我們不應當救濟窮人,而應當力求使避免貧窮的方法人人都能做到,儘管在這樣做的時候,我們應該要求個人方面也要相應地努力。滿足這些條件的一個方法,是為個人提供一個可據以腳踏實地去幹的基礎,就像在老年方面所做的。另一個方法是國家援助的保險,在這方面,自由黨立法者正在進行試驗,希望能用它來解決病弱傷殘以及一部分失業問題。第三個方法可用少數濟貧委員解決守寡或被遺棄的幼童母親的問題的方法來說明,這個問題目前往往充滿悲劇色彩。迄今為止,這類婦女一直被看作賑濟的物件,需要樂善好施者幫助她保住她的家,同時一直認為她有義務不惜一切勞力出去工作,免得靠領取公費救濟金過活。新的權利和義務概念清楚地見諸於委員們的下述論點:如果我們真正相信我們就母親的義務和責任所說的一切,我們就應當承認,幼童的母親留在家裡照料她的孩子,要比她出去做打雜工,聽任孩子在街上無人看管或交給鄰居馬馬虎虎看管,對社會貢獻更大,更值得金錢酬報。我們認識這個論點的力量以後,就會改變對這個事例中公家援助性質的看法,我們不再認為強迫母親出去做打雜工是可取的,也不再認為她拿公家的錢是丟臉。
事實上,我們已不再把公家的錢看作施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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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把它當作對一項公民服務的報酬,我們需要的恰恰是她不應該透過掙錢來增加收入,而是應該使她的家值得尊敬,並撫養她的子女,使他們健康和幸福地成長。
在為競爭制度辯護時,有兩個論點過去和現在始終很流行。一個論點是以工人階級的酒癮為基礎的。據說工人把剩餘的收入都花在喝酒上,如果他們沒有留出點錢來儲蓄,那是因為他們把錢都用在酒店裡了。這個論點正在迅速受到喝酒惡習的實際改變的衝擊。兩個世代前革除了英國富有階級酗酒惡習的戒酒浪潮,目前正迅速席捲所有各個階級。酒賬依然過高,一個普通工人每週工資花在喝酒上的比例依然很大,但是數目正在減少,過去關於增加工資就是增加酒賬的擔心可能是合理的,但現在已不再能被認為是反對改善工人物質條件的正當理由。在經濟繁榮年代,酒賑已不像過去那樣大幅度增加。
第二個論點遭到了甚至更為決定性的打擊。
直到今天,人們一直振振有詞地說:人民大眾物質條件的任何改善都將導致人口出生率的增長,出生率的增長擴大了勞動力的供應,將自動地使工資降低到原來的水平。將會有更多的人,他們的生活會像從前一樣悲慘。
出生率的實際下降,無論有什麼其他後果,已駁斥了這個論點,使它無立足之地。
出生率並不隨繁榮增長,反而下降了。不用害怕人口過剩;如果目前存在著危機,這是在別的地方。這兩個論點的下場必須被看作我們已經指出的輿論改變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
儘管如此,可能還有人會認為我所粗略說明的制度充其量不過是一個大規模的國家慈善組織,作為這種組織,它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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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會產生與大規模慈善有關的結果。它必然會使能量的源泉乾涸,破壞個人的獨立自主精神。關於第一點,我已經提到某種相反觀點的有說服力的論據。國家正在做的事情,還有如果設想中的一系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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