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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陷害賢人,欺騙朋友,所以受到災禍的報應。那韓非有什麼過錯要被李斯囚禁呢?公子卬有什麼罪過要被商鞅擒捉呢?遭車裂處死,如果是由於陷害賢人欺騙朋友,那麼韓非被幽殺,公子卬被擒,又是因為什麼造成的呢?如果韓非、公子卬有罪,天讓李斯、商鞅來報應他們,那麼李斯、商鞅是奉天命懲罰他們,理應受到獎賞,不該遭到禍災。要是韓非、公子卬沒有罪,不是天要懲罰他們,李斯、商鞅就不能囚殺韓非,擒捉公子卬。評論的人解釋說:“韓非、公子卬有隱蔽的罪惡,人們聽不到、看不見,只有天知道,所以他們遭到殺害的災禍。”凡是有罪惡的人,不陷害賢人就違背“道”。如果是陷害賢人,那麼被陷害的人又有什麼虧心的地方呢?要是違背“道”,那麼被違背的“道”又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呢?
【原文】
21·13凡人窮達禍福之至,大之則命,小之則時。太公窮賤,遭周文而得封。甯戚隱厄,逢齊桓而見官(1)。非窮賤隱厄有非,而得封見官有是也。窮達有時,遭則有命也。太公、甯戚賢者也,尚可謂有非。聖人純道者也。虞舜為父弟所害(2),幾死再三;有遇唐堯(3),堯禪舜,立為帝。嘗見害,未有非;立為帝,未有是。前時未到(4),後則命時至也。案古人君臣困窮,後得達通,未必初有惡,天禍其前;卒有善,神祐其後也(5)。一身之行,一行之操,結髮終死(6),前後無異。然一成一敗,一進一退,一窮一通,一全一壞,遭遇適然,命時當也。
【註釋】
(1)見:被。
(2)虞舜為父弟所害:傳說舜曾遭到他父親和弟弟的多次謀害。
(3)有:根據文意,疑“後”字之誤。
(4)疑“時”前奪一“命”字。“前命時未到”,與下文“後則命時至也”對文,可一證。又言“遭遇適然,命時當也”,可二證。
(5)卒:終。這裡作後來講。
(6)結髮:束髮。古代男子自成童起即束髮。因此借指成童或年輕的時候。
【譯文】
凡是人的窮困、發達、災禍、福祿的到來,大來說就是天命,小來說就是時運。姜太公最初貧窮低下,遇到周文王才得封侯。甯戚先時處境窮困,遇到齊桓公才被任用當官。並不是貧賤窮困的人有過錯,而得到封侯做官的人就一定正確。窮困與發達由時運決定,遭災還是被提拔重用由命決定。姜太公、甯戚是賢人,還可以說有不對的地方。聖人是道德純厚的人。虞舜被父親和弟弟謀害,幾乎多次死去;後來受唐堯賞識,堯讓位給他,被立為帝王。曾被謀害,並沒有不對的地方;被立為帝王,並不是就都正確。以前是天命時運沒有到,後來則是天命時運都具備了。考察古代的君主大臣先前貧困,後來能發達的人,未必最初都有罪惡,天要災害他們在前;後來有了善行,神保祐他們在後。同是一個人的行為,同是一種行為的操行,從小到老死,前後沒有差異。然而一個人或成功或失敗,或升官或隱退,或貧困或通達,或保全或毀敗,都是因為遭禍得福恰好如此,天命時運該當這樣。
龍虛篇第二二
【題解】
本篇義在駁斥龍是神物會升天的虛妄說法,故篇名為“龍虛”。漢代盛行龍是神物,雷電擊斷樹木,劈壞房屋,是天來取龍上天的說法。王充一面運用邏輯推理,一面引用史書,駁斥了這種虛假的說法。他指出,龍是魚鱉一類的水生動物,有形體,能行動,會吃東西,龍肝還可以食用;古代有人會養龍,龍可供人騎坐,並沒有養龍的官,這些都證明“龍不能神,不能昇天”。還進一步指出,這種荒謬的說法之所以被廣泛流傳,一方面是“俗人智淺,好奇之性,無實可之心”,另一方面是儒者“拘俗人之議”。
【原文】
22·1盛夏之時,雷電擊折破樹木(1),發壞室屋(2),俗謂天取龍,謂龍藏於樹木之中,匿於屋室之間也。雷電擊折樹木,發壞屋室,則龍見於外(3)。龍見,雷取以昇天。世無愚智賢不肖,皆謂之然。如考實之,虛妄言也。
【註釋】
(1)破:下文有“雷電擊折樹木”,故疑“破”是衍文。
(2)發:開啟。室:內室。古人房屋內部,前為堂,後為室。引申為房屋通稱。(3)見:同“現”。
【譯文】
夏天最熱的時候,雷電擊斷樹木,劈壞房屋,世俗認為這是天來取龍,因為他們認為龍藏在樹木中,藏在房屋之間。雷電擊斷樹木,劈壞房屋,那麼龍就會在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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