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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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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有證據才能實行懲罰。聽見不實際的,看見不真實的,經過核實不能成立,獎賞與懲罰就不能進行。獎賞與懲罰不能進行,那麼是好事還是壞事也不能確定。沒有確定的事情,需要有一套辦法才能確定它,那想靠耳朵聽到的情況就進行獎賞與懲罰,是不對的。

【原文】

29·14鄭子產晨出(1),過東匠之宮(2),聞婦人之哭也,撫其僕之手而聽之。有間(3),使吏執而問之,手殺其夫者也。翼曰(4),其僕問曰:“夫子何以知之?”子產曰:“其聲不慟(5)。凡人於其所親愛也,知病而憂,臨死而懼,已死而哀。今哭夫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奸也。”韓子聞而非之曰:“子產不亦多事乎!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後知之,則鄭國之得奸寡矣。不任典城之吏(6),察參伍之正(7),不明度量(8),待盡聰明、勞知慮而以知奸(9),不亦無術乎(10)?”韓子之非子產,是也;其非繆公,非也。夫婦人之不哀,猶龐捫子不孝也(11)。非子產持耳目以知奸(12),獨欲繆公須問以定邪。子產不任典城之吏,而以耳定實(13);繆公亦不任吏,而以口問立誠(14),夫耳聞口問,一實也,俱不任吏,皆不參伍。厲伯之對不可以立實,猶婦人之哭不可以定誠矣。不可定誠(15),使吏執而問之。不可以立實,不使吏考,獨信厲伯口,以罪不考之奸(16),如何?

【註釋】

(1)鄭:春秋時鄭國。姬姓。都新鄭(今河南省新鄭縣),國土在新鄭一帶。公元前375年,為韓所滅。

(2)東匠:子產所住的里巷名。宮:《韓非子·難三》作“閭”,可從。

(3)有間:一會兒。

(4)翼:通“翌(y@義)”。

(5)其聲不慟:《韓非子·難三》作“其聲懼”,可從。

(6)典:主管,統轄。典城之吏:主管地方行政的長官。

(7)根據文意,疑“察”上奪一“不”字。“不察參伍之正”與上文“不任典城之吏”文例一致,可一證。《韓非子·難三》正有此“不”字,可二證。參伍:參照對比。正:通“政”。這裡指“道”,方法。

(8)度量:這裡指制度,法度。

(9)聰:聽力。明:視力。

(10)引文參見《韓非子·難三》。

(11)龐捫:前文有“吾聞龐。。是子不孝”,故疑“捫”系“。。”誤,又脫一“是”

(12)持:根據文意,疑“待”形近而誤。上文有“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後知之”,可證。

(13)根據文意,疑“耳”後奪一“聞”字。“而以耳聞定實”與下文“而以口問立誠”,相對成文,可一證。又,“夫耳聞口問,一實也”可二證。

(14)誠:真實。這裡是真象的意思。

(15)疑“可”下脫一“以”字。上文言“不可以定誠”,下文言“不可以立實”,可證。

(16)罪:定罪。不考之奸:未經證實的壞人壞事。這裡指龐。。是子不孝。

【譯文】

鄭人子產早晨出去,走過東匠閭,聽見有婦人的哭聲,就按住他車伕的手讓車停下,仔細地聽。過了好一會兒,讓官吏把婦人抓來審問,原來是個親手殺死自己丈夫的女人。第二天,他的車伕問:“夫子你是怎麼知道的?”子產說:“她的哭聲是恐懼的。凡是人對他親愛的人,知道他病了就會憂愁,知道他快要死了就會擔心,已經死了就會悲哀。現在她哭丈夫死去,不悲哀而是恐懼,這就可以知道其中必定發生了不正當的事情。”韓非聽說這事就指責說:“子產不也多事嗎!壞人一定要等自己的耳朵聽到,眼睛看到之後才知道,那麼鄭國查出來的壞人就太少了。子產不依靠地方長官,不運用參照對比的方法進行考察,不明白法制,光靠自己盡力用耳聽,用眼看,費盡心思來發現壞人壞事,不是也太沒有方法了嗎?”韓非指責子產,是對的;但他指責魯繆公,就錯了。婦人不悲哀,就像龐。。是兒子不孝一樣。既然指責子產靠耳聞目睹來發現姦婦,卻又想要魯繆公靠口問來確定壞人壞事。子產不依靠地方長官,而用耳聞來確定事實真象;魯繆公也不依靠官吏,而用口問來確定真象。其實,耳聞和口問,是一回事,都不依靠官吏,都不參照對比。子服厲伯回答的話不能夠用來確定事實真象,就像婦人的哭聲不能夠用來確定事實真象一樣。不能夠確定事實真象,子產就讓官吏把婦人抓來審問情況。不能夠確定事實真象,卻不讓官吏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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