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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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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陰”的卑賤的“地”,凌犯了代表“陽”的至尊的“天”造成的,按照“卑不犯尊”的倫理道德,只有對“地”實行懲戒,採用擊鼓攻擊土地神的辦法才能消除水災。王充批判了這種觀點,並指出“見有鼓文,則言攻矣”的解釋是望文生義。他認為只有他的解釋才是合理的,所以題名“順鼓”。王充指出,“雲積為雨,雨流為水”,雨、晴、水、旱是陰陽之氣自然執行變化造成的。“暘極反陰,陰極反暘”,就如冬夏晝夜一樣,是自然本身的變化。因此,用祭祀的辦法以去解除水患,就像祈求冬變為夏,夜變為晝一樣荒唐。天災如人病,“禱請求福,終不能愈;變操易行,終不能救”。正確的態度是加以治理,就像堯對待洪水那樣,既不祈求鬼神,也不改變政治,而是派禹去治理它。但王充也認為,擊鼓祭祀對解除水患不會有效,可是作為一種向土地神告急的訊號,作為君主有“惻怛擾民之心”的一種表示,也還是應該的。

【原文】

46·1《春秋》之義,“大水,鼓,用牲於社(1)。”說者曰:“鼓者,攻之也。”或曰:“脅之(2)。”脅則攻矣。陽盛(3),攻社以救之(4)。或難曰(5):攻社,謂得勝負之義,未可得順義之節也(6)。人君父事天,母事地。母之黨類為害(7),可攻母以救之乎?以政令失道,陰陽繆■者(8),人君也。不自攻以復之(9),反逆節以犯尊(10),天地安肯濟?使湛水害傷天,不以地害天,攻之可也。今湛水所傷,物也。萬物於地,卑也。害犯至尊之體,於道違逆。論《春秋》者,曾不知難。

【註釋】

(1)語意參見《明雩篇》註釋。引文參見《春秋·莊公二十五年》。

(2)脅:威脅。

(3)陽:當作“陰”,審上下文意,當改。

(4)攻社以救之: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漢儒認為,水屬陰,火屬陽,水災是陰勝過陽造成的,而天屬陽,地屬陰,天尊地卑,所以要用攻擊土地神的辦法來消除水災。董仲舒《春秋繁露·精華篇》:“大水者,陰滅陽也。陰滅陽者,卑勝尊也。日食亦然,皆下犯上,以賤傷貴者,逆節也。故鳴鼓而攻之,朱絲而脅之,為其不義也。”劉向《說苑·辨物篇》:“陽者,陰之長也。。。故陽貴而陰賤,陽尊而陰卑,天之道也。大水及日蝕者,皆陰氣太盛而上減陽精,以賤乘貴,以卑陵尊,大逆不義,故鳴鼓而懾之,朱絲縈而。。之。”

(5)或難曰:以下是王充本人提出的責難。

(6)順義之節:符合禮義的規定。

(7)黨族:親族。《禮記·坊記》:“睦於父母之黨。”鄭玄注:“黨,猶親也。”

(8)繆(miù謬):錯誤。|(lì利):同“戾”。違背。繆戾:錯亂。

(9)復:指消除災禍,恢復正常狀況。

(10)尊:尊長,這裡指土地神。

【譯文】

按照《春秋》上說的道理,“發生水災,應當在祭祀土地神的地方擊鼓獻上牲畜。”解釋《春秋》的人說:“擊鼓,就表示攻擊土地神。”有人又說:“威脅土地神。”威脅也就是攻擊了。陰勝過陽,就攻擊土地神以此來消除水災。有人責難說:攻擊土地神這種說法,可以認為符合爭勝負的道理,但是不能認為符合禮義的規定。君王把天當作父親來侍奉,把地當作母親來侍奉。母親的親族造成禍害,可以攻擊母親來消除禍害嗎?由於政令違犯了正道,致使陰陽錯亂的人,是君王。不責備自己以消除陰陽錯亂所造成的災禍,反而違背禮義冒犯尊長,天地怎麼肯幫助他呢?如果大水傷害的是天,從不該以地害天的道理上,攻擊土地神是可以的。現在大水傷害的是萬物。萬物與土地相比,是卑賤的。因災害而冒犯最尊貴的土地之體,這是與道義相違反的。論述《春秋》的人,竟然不知道責難。

【原文】

46·2案雨出於山,流入於川,湛水之類,山川是矣。大水之災,不攻山川。社,土也。五行之性(1),水土不同。以水為害而攻土,土勝水(2),攻社之義,毋乃如今世工匠之用椎鑿也(3)?以椎擊鑿,令鑿穿木。今倘攻土令厭水乎(4)?且夫攻社之義,以為攻陰之類也。甲為盜賊,傷害人民,甲在不亡,舍甲而攻乙之家,耐止甲乎?今雨者,水也。水在,不自攻水(5),而乃攻社。案天將雨,山先出雲,雲積為雨,雨流為水。然則山者,父母;水者,子弟也。重罪刑及族屬,罪父母子弟乎?罪其朋徒乎?計山水與社,俱為雨類也,孰為親者?社,土也,五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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