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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遺傳下去的特性在種與種間,有時在個體與個體間,是各不相同的,調節作用就顯示出是一種普遍得多的形式。最後,根據決定論的規律,一個特質或者按著遺傳通路而傳遞下去,或者不傳遞下去,這就是說,遺傳特性並不是一個必然要遺傳下去的問題,或遺傳的最後結果具有規範形式的問題;但是調節作用從一開始就需要在常態與變態之間作出區分,傾向於更為重視常態特性的作用,而在行為水平上,則因為運演是調節作用達到極限的情況,調節作用的效應就具有合乎規範的必然性(見本書第一章第四節)。
三、從本能到智力
這樣一來,遺傳特性的傳遞似乎在認知功能的發展中僅起一個有限的作用。可是,本能所牽涉到的特定的實際認識(“知道怎樣辦”)則需要分別加以考慮。因為本能包含有行為內容和行為形式的遺傳程式編制。除感知運動格局本身以及感知運動格局的具有決定作用的標誌(IRM或“內在意義標誌”)是遺傳來的這一不同之點以外,行為形式跟感知運動格局的形式是類似的。因此,在這裡我們看到的是一些類似於前言語智力的結構,但由於它們是天賦的,因而是固定不變的,絕對不能為表現型的建構所改變。廷伯根甚至談到“本能的邏輯”;其實它就是身體器官的邏輯,那就是說,只是運用有機體本身天賦的技能而不是運用由萬能的智力所構成的技能的那麼一種邏輯。
那麼,問題就是去了解從本能到智力的過渡,或者說智力從本能之中的出現。在這裡,拉馬克的觀點是把本能看作是由於後天獲得性透過遺傳傳遞下去而變得固定不變的智力。為大多數新達爾文主義者所擁護的其他作者,則強調本能特性的刻板性,盲目性和確實可靠性,同智力特性的自覺意向性、靈活性和易犯錯誤性之間的所謂天然的對立。但是所有這些觀點肯定都是以本能的過分程式化的模型為依據的。我們想建議,在所有本能行為中必須仔細區分為三個按階梯等級排列的水平。(1)第一,存在著為一切本能行為所共有的特點,亦即為可以稱之為一般協調作用所共有的特點:活動的先後順序,活動格局的彼此重疊,活動的互相對應(例如,男性行為和女性行為之間的對應),活動的互相替換(例如,格拉塞翅膀①斑點或白蟻巢的各個單元排列的可變次序)等等。(2)第二,存在著行為內容在遺傳時的程式化。(3)最後,存在著個體對多種多樣的環境的適應,這些適應趨向於順應環境或者說順應經驗。因此,在從本能到智力的過渡時唯一趨於消失或被減弱的東西就是這第二水平(2),也就是行為內容在遺傳上的程式化。另一方面,一般形式(1)一旦從固定的內容中解放出來時,就會透過反身抽象而引起多種多樣的新建構;同時,個體適應(3)也是以同樣的方式發展的。
①原文為StigmergiesofGrassé,指格拉塞所發現的飛蟲翅膀上的斑點。因未找到確切意義,暫作此譯。——譯註
總之,智力之從本能之中出現是伴隨有方向雖然不同但卻是相互聯絡著的兩種發展:一種是內化的發展,它與(1)相當,發展方向是朝向邏輯數學方面(注意,在本能的邏輯的主體方面,他的幾何概念常常是多麼地令人注目);另一種發展是外化的發展,其發展方向是朝向學習與經驗。這樣一種雙重過程易於使人想起認識的心理發生的開始(見本書第一章第一節),雖則這兩種發展自然是明顯地比心理發生的開始還要早;從我們對一個一個階段的會合性重新建構的認識看來,這一點並沒有什麼可令人驚奇的。在發生這些轉換的種族發展水平上,這些無疑都是和腦的“聯合通路”(即既非內導也非外導的通路)的發展有關的;在這裡我們必須注意羅森茨魏格、克雷奇以及他們的同事已經證明了的事實,即由於後天獲得的認識累積的結果,大腦皮層有了一種有效的生長(在個別的一些被試中)。
然而,即使我們同意這樣來把本能看作是有機體在遺傳上安排好了的前智力,事實仍然是:只要變異和演化的問題在生物學上還沒有充分解決,那末考察遺傳僅僅是把生物發生的問題放到一個不同的前後關係之中,絕沒有把問題縮小。在這裡我們仍然面臨著一些巨大的困難。拉馬克相信獲得性的遺傳,並把環境的作用看作是遺傳特性的本源。本世紀初的新達爾文主義者的觀點現在還被許多人所接受,並且是當代所謂“綜合”理論的核心,他們將遺傳的變異看作是與環境無關地產生的,環境僅僅是透過適者生存的淘汰作用才在以後介入。然而在今天,這種簡單的機率和淘汰作用的模型愈來愈顯得不適當,並趨向於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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