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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光來看,速度(運動速度或頻率高低)概念一般地佔有優先地位,因此,是具有明顯的認識論意義的。
B。現在讓我們轉到“作用”這個物理量和一般因果解釋方面。心理發生的事實似乎證明,從感知運動水平起,在表象性智力開始出現之時,因果關係都是從活動本身產生出來的。但是在這兒我們離物理意義上的作用①還很遠,因為雖然從很早時期起,特別是從工具性活動階段起,兒童對壓力、阻力、運動的直接傳遞等的直覺就發生了,但在這些直覺之中也夾雜著種種變化多端,未經分析的“力量”,在這種力量中主觀幻覺和起作用的關係混在一起。特別是,客體之間的因果關係,是由於主體把自身的活動和力量根據一種仍然沒有分辨能力的心理形態主義而歸請客體所引起的。另一方面,從前運演階段的第二水平起,“組成性功能”變得完善化了,這標誌著主體的一種最初的解除自身中心化;然後,從“具體運演”階段的第一水平起透過把運演本身歸之於客體就出現了因果關係,由此又引起了“有中介的”傳遞的形成,如此等等(參閱本書第一章第四節)。在這個水平上“活動”開始獲得了一種物理意義。例如,在物體在水平面上相撞的一個實驗中,被試會承認一個在運動中的物體把一個被撞擊物體從A猛撞到B時所施加的衝擊力,等於它在連續接觸中以較慢的速度把這個被撞擊物體從A送到B時的推動力。這裡我們已經可以談到就fte這個意義上講的“作用”,撞擊的時間短,則衝擊力強,而撞擊的時間長,則衝擊力弱,這兩者是互相補償的。進一步說,推力p既考慮到了重量也考慮到了速度,由此得出p=mv,雖則如我們所見到的,力還沒有從運動中分化出來(從而fte=dp)。在具體運演的第二階段,這種分化就出現了,從形式運演起,就有了加速度概念(由此有f=ma)。
①這裡的“活動”和“作用”,在英文同為action,下同。——譯註
作用和力的概念的發展,同我們已經研究過的因果關係的很多方面(如力的傳遞、力的合成,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一樣,使主體的運演所起的作用不斷減弱,這一點在前一段中已經提到了。我們現在所要強調的是運演結構之“歸因”於客體本身,因為我們在這裡看到了心理發展和科學思想之間的一個新的會合(就其非常一般的發展順序而言)。
C。在科學思想這個領域內,事件的恆常性和因果性之間的關係問題,對於認識論是有深遠的影響的:事件的恆常性屬於可見的範圍,而因果性則總是看不見的,只是被推論到的;因此引起了經驗論者對它的慣有的懷疑,以及後來的實證主義者對它的懷疑。即使我們根據米肖特的“因果關係知覺”去思考問題,我們還是不得不承認,當一個運動著的物體對另一物件發生作用時,我們所知覺到的是有某種東西“已經傳遞過去了”:我們並沒有親眼看見有任何東西“傳遞過去”。因此,就是在這樣簡單的情況下,因果性也是一種由合成過程產生的結果(在這個事例中,就是知覺調節的結果),而不是由可觀察到的東西產生的結果;如果我們盼望找到的因果性就是這麼一回事的話,那末休謨已經以其事件的簡單恆常性,或沒有“聯絡”的“聯合”對此作出了最後的結論了。
即使構成恆常性的那些普遍事實和重複出現的關係是可以觀察到的,它們仍然需要運演,才能被記錄下來;當然,如我們剛才再一次指出的,即使是將經驗加以“直接理解”,情況也還是這樣。杜恆曾經注意到,當觀察者所看到的一切只是一個沿電學儀器刻度盤上緩慢移動的指標時,說出“有一股電流”這樣一句話就包含有許多的理論前提。而兒童在理解簡單的加速度概念時,或弄懂透過立式圓筒上的小孔向一旁噴射出來的水流是由於圓筒內高於這個孔的水柱的影響而不是由於水的向上運動時,也都是包含有相應多的理論前提的。位移或狀態的變化似乎是簡單的可見的東西,但從它們在知覺上的“直接理解”那一瞬間起,它們就已被無數的關係所結構化了,當它們被概括為定律時就更為如此:這以主體方面的恆常的運演活動為前提。簡言之,物理事實只有經過邏輯-數學構架的中介才能為我們所認識,從事實的驗證開始就是這樣,在歸納推理過程中就更是這樣。但是這些情況所牽涉到的各種運演仍然只是應用於客體的,也就是說,運演給物理經驗提供了種種形式,正如它們能給它們所適用的其它任何一種經驗提供形式一樣。從事實的驗證和概括中所牽涉到的基本運演形式開始,到物理學家用來確切表達他們的定律的那些最精煉的數學方程式為止,這種“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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