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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修菩提心。’善知識《敦巴》譏笑告曰:‘此是掘出《嚆嚆》所有教授中心’。知法扼要,獲決定解,唯此最難,故應數數集聚淨治,閱華嚴等諸大經論,求堅定解。如《吉祥敬母》雲:‘尊心寶即是,王等菩提種;唯尊知堅實,餘凡莫能曉’。
壬二、諸餘因果是此因果道理
第二、諸餘因果是此因果之理。初從知母乃至於慈為因之理者,總欲離苦,數數思惟其有情苦即能生起,然令此心易生猛利及堅固者,則彼有情先須悅意愛惜之相。如親有苦,不能安忍;怨敵有苦,心生歡喜;親怨中庸若有痛苦,多生舍置。其中初者,因有可愛,此復隨其幾許親愛,便生爾許不忍其苦。中下品愛下品不忍,若極親愛,雖於微苦亦能生起廣大不忍。見敵有苦,非但不生欲拔之心,反願更大、願不離苦,是不悅意相之所致;此亦由其不悅大小,於苦歡喜而成大小。親怨中庸所有痛苦,既無不忍亦無歡喜,是由俱無悅、非悅意相之所致。如是應知修諸有情為親屬者,是為令起悅意之相。親之究竟是為慈母,故修知母、憶念母恩及報恩三,是為引發悅意可愛,愛執有情猶如一子。此悅意慈是前三果,由此即能引發悲心。欲與樂慈及拔苦悲,因果無定,故知母等三種所緣,即是與樂慈及拔苦悲二者根本;故於此中當勤修學。又發心因修諸有情皆為親者,是《月稱論師》及《大德月》、《蓮花戒論師》等之所宣說。
增上意樂及以發心為果之理者,由其如是漸修其心,悲心若起,便能引發為利有情。希得成佛即此便足,何故於此添增上心?欲令有情得樂離苦,慈悲無量,聲聞、獨覺亦皆有之;若自荷負一切有情與樂拔苦,則除大乘決定非有,故鬚髮此心力強勝增上意樂。是故僅念一切有情云何得樂、云何離苦,非為滿足,須自至誠荷此重擔,故當分辨此等差別。海慧問經雲:‘《海慧》!如有商主或有長者,唯有一子,可悅、可愛、可惜、可意,見無違逆;然此童子因其幼稚而作舞娛,墮不淨坑。次其童子若母若親,見彼童子墮不淨坑,見已雖發號哭憂嘆,然終不能入不淨坑拔出其子。次童子父來至其所,彼見一子墮不淨坑,見已急急舉止慌措,欲出其子心甚愛顧,全無嘔吐,跳不淨坑取出其子。’此說三界為不淨坑;獨愛一子謂諸有情;若母若親者謂聲聞、獨覺,見諸有情墮生死中,憂戚嘆嗟然不能出;商主長者謂諸菩薩,法譬合說。又記獨一愛子落不淨坑,如母之悲,聲聞、獨覺亦皆共有,故依悲愍當發荷負度眾生擔增上意樂。如是若發度有情心,然我現時不能圓滿利一有情;又非止此,即使證得二羅漢位亦僅利益少數有情,利亦唯能引發解脫,不能立於一切種智。故當思惟:無邊有情,誰能圓滿此諸有情現前究竟一切利義?則知唯佛方有此能,故能引發利有情,欲得成佛。
辛二、如次正修
第二、如次正修分三:
壬一、修習希求利他之心
壬二、修習希求菩提之心
壬三、明所修果即為發心
壬一、修習希求利他之心
初中分二:
癸一、引發生起此心所依
癸二、正發此心
癸一、引發生起此心所依
初中分二:
子一、於諸有情令心平等
子二、修此一切成悅意相
子一、於諸有情令心平等
如前下中士所說諸前行等所有次第,於此亦應取來修習。又若此中不從最初遮止分黨,令心平等,於諸有情一類起貪,一類起嗔,所生慈悲皆有黨類,緣無黨類則不能生,故當修舍。又舍有三:行舍、受舍及無量舍。此是最後。此復有二:謂修有情無貪、嗔等煩惱之相,及於有情自離貪、嗔,令心平等。此是後者。修此漸次為易生故,先以中庸無利無害為所緣事,次除貪嗔令心平等。若能於此心平等已,次緣親友修平等心;若於親友心未平等─或由貪嗔分別黨類,或貪輕重,令不平等。此亦平已,次於怨敵修平等心;此若未平,專見違逆而起嗔恚。若此亦平,次當遍緣一切有情修平等心。
若爾於彼由修何事能斷貪嗔?謂修二事:就有情者,謂念一切欣樂厭苦皆悉同故。緣於一類執為親近而興饒益,於他一類計為疏遠,或作損惱或不撓益,不應道理。就自己者,當作是思:從無始來於生死中,未經百返為我親屬,雖一有情亦不可得。於誰應貪、於誰當嗔?此是修次中篇所說。又於親屬起貪愛時,如月上童女請問經雲:‘我昔曾殺汝一切,我昔亦被汝殺害;一切互相為怨殺,汝等如何起貪心?’及如前說無定過時,一切親怨速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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