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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如不在一般人民,而實際操諸少數人之手,則任何“法治”形式徒作治理機構行使專斷權力之掩護:使許多人產生一種錯覺,以為此治理機構底行動是“合法的”。一般人常預先假定凡“合法的”便是好的。一究其實,這類的“合法”行動,常常是有害於大家的。因此,這個樣子的“法治”不是以保障人權為主旨的法治;而是治理機構以“法”來“治”人的“法治”。這樣的“法治”,是政府用來對付人民的“法治”。)真正的法治,就其重要意義言之,是人民用以約制政府以維護其自己利益的工具。所以,無論法治採取何種形式,其普遍核心應為保障人權。(正確之至。——海光)
有些知識分子陷入一種混亂衝突的思想之中。他們相信威爾斯(E。G。Wells)底一重要主張。威爾斯主張最廣泛的中央管制計劃;可是,他同時又為人權而熱烈辯護。這兩種主張是互相沖突的。如果我們希望保持個人權利,那末必至妨礙中央管制計劃。我們要實行中央管制計劃,便無法保持個人權利。我們不能既實行中央管制而又保持個人權利。熊掌與魚,不可得兼。這是一種兩難(dilemma)。威爾斯有時似乎也認識這種兩難,而陷入這種兩難之中。因此,他所擬議的“人權宣言”的條文裡頭,有些話躲躲閃閃,七折八扣,以致未能維護人權底基本要旨。例如,他底宣言聲稱每個人“有權利買賣一切合法買賣的東西,而不受任何等差的限制。”這一條確乎是值得讚賞的。可是,他立即接著說,這一條只適用於“買賣與公共福利相合的那麼多的東西。”加上這一條限制,便使得原來的一條變得毫無價值了。自然,一切加於買賣行為之限制,照許多人看來,是必要的。因為他們認為這是為了“公共福利”而行的措施。可是,吾人需知,在實際上,這一條款既不能有效地限制什麼買賣,同時又不能保障一般人的權利。(真是兩俱失之。一切“半調子”式的統治制度,實施之結果,無不如此。行此類辦法,官方固然滿足了一種“統制欲”,但卻害苦了老百姓:大家只有悶著買更貴的東西。——譯者)
自社會主義運動開始以來,有許許多多社會改革者對個人權利大肆攻擊。他們說,所謂個人權利,乃一“玄學的”觀念。他們強調,在一個有合理秩序的世界裡,根本沒有所謂個人權利,只有個人義務。這種說法,常為一般所謂“進步分子”採納。(譯者按:夠奇怪的,義務說不獨為“進步分子”所主張,而且也為退步分子所假借。地球是圓的。設二人相背而行,行之不久,必至碰面。“進步分子”憑義務說造成一種觀念威力,藉此觀念威力,驅策大家白白自我犧牲,來攪翻世界。退步分子則假借義務說為一種堂皇語言,迫人白白自我犧牲,以滿足其私圖。“進步分子”與退步分子的目標固然不同,但二者之要求別人白白自我犧牲則一。吾人之作此語言,並非謂人不當完盡其義務。恰恰相反,吾人視完盡義務為人格之崇高表現。然而,吾人有須指出者,義務之完盡,必須出於自覺自發自動;而不能出於權威之強制或愚弄。設有權利人物天天板起面孔叫人應完盡何種義務,這簡直是敲詐好人最後的一點良心儲蓄,並提此點儲蓄而浪費之。這類行徑,與登徒子對未經世故之純潔少女高調“愛情無條件論”之作用,將何以異?敗壞作弄至極,必至天下之人皆無良心。即間有一二漏網之魚,亦必深藏其良心於毛衣之內,以免傷風著涼。一個社會如被斫喪到這種地步,恐已“佛菩薩救不得”了。)
複次,一個國家,即使在形式上承認個人權利,或者承認少數人有平等的權利,可是這個國家如果管制人民經濟生活之全面,那末其承認個人權利之舉會變得一點意義也沒有的。這種情形,已為中歐許多國家底經驗所詳盡證明了。
譯者附志:本章有所刪節
統制經濟的種種危害
——海耶克著《到奴役之路》
(The Road to Serfdom by F。A。Hayek)之第七章
“控制財富生產就是控制生命。”
——Hilaire Belloc
最大多數會將自身業務之實際的方面認真考慮過的人,對於一行管制經濟便多少會走上獨裁路線這件事,是很少懷疑過的。我們大都知道,經濟這件體系是這樣複雜,而且各部門的活動又是相互關聯著的。如果我們要有意予以管制,勢必仰仗一群專家。這麼一來,最後的責任和權力,必至落入一個總司令之手。這樣的一個總司令,如果要認真執行其職權的話,他的行動一定會遭到民主程式之掣肘的。他為了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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